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5年第10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5年第11号
S/PRST/2015/11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015年5月29日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5年第12号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2015年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5年5月29日安全理事会第7453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任何恐怖行为,不论其动机为何、在何时发生、由何人所为,都是不可开脱的犯罪行为。

      “安全理事会重申它依照《联合国宪章》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安全理事会强调不能也不应将恐怖主义与任何宗教、国籍或文明联系起来。

      “安全理事会重申会员国决心继续尽其所能解决冲突,不让恐怖团体生根和建立安全避难所,更好地应对不断增加的恐怖主义威胁。

      “安全理事会再次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即前往居住国或国籍国之外的另一国家以实施、筹划、或筹备或参与恐怖行为,或提供或接受恐怖主义训练的人,包括因此参与武装冲突的人,继续构成威胁,并决心消除这一威胁。

      “安全理事会非常关切仍有大量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被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胜利阵线和第1267(1999)号和第1989(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指认的基地组织的其他基层组织、下属机构、分裂团体或衍生团体以及宣誓效忠伊黎伊斯兰国的团体等实体招募入伍和加入这些实体。

      “安全理事会感到极为关切的是,现有来自100多个国家超过25000名的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前往加入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恐怖主义实体,包括伊黎伊斯兰国和胜利阵线或为其作战,注意到根据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监测组”)提供的报告(S/2015/358),这些人员主要进入(但不限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伊拉克境内。

      “安全理事再次关切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增加了冲突的强度和时间,增加解决冲突的难度,并可能严重威胁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威胁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活跃的武装冲突地区的附近的安全负担沉重的国家,指出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可能威胁所有区域和会员国,甚至威胁远离冲突地区的国家,严重关切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正在用极端主义意识形态来煽动恐怖主义。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要消除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的威胁,就要全面消除造成威胁的基本因素,包括不让激进演变成恐怖主义,制止招募,限制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的出行,阻止对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的财务支助,打击可能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制止煽动基于极端主义和不容忍的恐怖主义行为,促进政治和宗教容忍,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凝聚力和包容性,结束和解决武装冲突,帮助重返社会和恢复正常生活。

      “安全理事会重申,会员国必须确保为反恐采取的任何措施都符合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为其规定的所有义务,强调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与有效的反恐措施相互补充和相辅相成,是成功的反恐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指出必须尊重法治,以便有效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并指出不遵守这些义务和其他国际义务,包括《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是激进化加剧的原因之一,并滋生有罪不罚意识。

      “安全理事会欢迎到目前为止已做出巨大努力来执行2014年9月24日通过的关于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的第2178(2014)号决议、2014年11月19日通过主席声明(S/PRST/2014/23),以及包括第1373(2001)号和第1624(2005)号决议在内的其他相关决议。安全理事会感到关注的是,仍有不少人成为信奉恐怖主义的激进分子,并作为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前往冲突地区,构成了严重威胁;会员国必须加强预防、阻截和执法工作,扩大国际信息共享,更及时地进行协调,严防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的流动。安全理事会特别指出,会员国必须在这方面进一步做出努力,在需要时在其他国家的帮助下,尽快确定和采取优先行动,特别是本声明中提到的优先行动。安全理事会还强调,要执行第2178(2014)号决议的所有方面,包括打击暴力极端主义和管理回返的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

      “安全理事会强调会员国必须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包括履行与反恐有关的义务和第2178(2014)号决议第6段所述义务,确保本国法律和条例对重大刑事罪做出规定,以便能根据罪行的严重性适当进行起诉和惩罚。为此,安全理事会赞扬许多会员国最近为处理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问题审查并视需要修订了国内立法,但注意到还有其他许多会员国做得还不够,促请会员国尽快全面落实第2178(2014)号决议第6段规定的义务。安全理事会回顾第2178(2014)号决议第5段规定的防止和制止招募、组织、运输或装备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的国际义务,促请会员国通过执行相关法律履行这一义务,包括为此起诉和惩罚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以制止和遏制他们的流动。

      “安全理事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许多会员国仍未响应第2178(2014)号决议第9段的呼吁,没有要求在其境内营运的航空公司预先向有关部门提供旅客信息,以便发现乘坐民用飞机离开或企图进入其领土或从其领土过境的第1267(1999)号和第1989(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指认的个人。

      “安全理事会指出,根据反恐怖主义执行局(反恐执行局)提供的报告(S/2015/377),目前只有51个会员国利用预先提供的旅客信息来进行基于证据的旅客风险评估和旅客筛查,大力鼓励会员国在第2178(2014)号决议第2段的鼓励下,迅速着手利用预先提供的旅客信息进行基于证据的旅客风险评估和旅客筛查,包括收集和分析旅行数据,而不依靠根据陈旧观念做出的判断,因为这些陈旧观念是由国际法禁止的歧视产生的,还鼓励会员国考虑利用旅客姓名记录数据加强旅客筛查工作。安全理事会指出,这一行动对于削弱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出入境时躲避查获的能力特别有效。

      “安全理事会特别指出,会员国亟需为执行第2178(2014)号决议大力加强边境管理工作,包括加强边界管制措施,加强执法合作,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当局进一步为筛查目的收集和分享恐怖分子身份信息。安全理事会为此强调,就飞机和陆路旅行而言,各国边防安全和海关官员尤其必须开展国际合作,并拥有必要的工具和授权,以有效监测和防止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出行。

      “安全理事会再次促请会员国加强国际、区域和次区域合作,防止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从其领土出发或过境。安全理事会承认过境国在没有可靠情报的情况下很难阻止这些战斗人员进入冲突地区,为此促请会员国及时增加和改进出发国和过境国之间的区域内和区域间信息共享。安全理事会还鼓励会员国加强与航空公司和旅行社等私营部门利益方的合作,以更有效地阻止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的流动。安全理事会又指出,公共和私营伙伴关系和民间社会行为体可为努力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作出重要贡献。

      “安全理事会继续赞赏地注意到国际刑警组织为应对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构成的威胁所作的努力。但是,安全理事会感到关切的是,刑警组织的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数据库仍然只存有已知人员的部分基本身份识别信息,指出可以大大提高数据库在全球范围的利用率,并促请会员国更多地与刑警组织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数据库交流信息和利用数据库的信息,以帮助发现、监测和防止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过境,加强和补充关于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的双边、区域和其他国际信息共享安排及数据库。提供信息可包括补充数据库中已知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的基本身份识别信息,有系统地向刑警组织报告失窃和遗失旅行证件,以及在入境口岸广泛利用刑警组织的I-24/7网络。安全理事会鼓励刑警组织继续加强消除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威胁的工作,促请国际社会加强刑警组织支持会员国这一工作的能力,并为会员国提供能力建设援助,以便更广泛地利用刑警组织的I-24/7网络,并向刑警组织失窃和遗失旅行证件数据库提供信息。

      “安全理事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青年似乎日益成为恐怖主义、特别是伊黎伊斯兰国的招募对象,强调指出会员国必须更有效地与有关地方社区和民间社会领导人联络与合作,制定全面的解决办法,特别是通过在学校和监狱实施方案,消除恐怖组织招募和激进演变成暴力的威胁,肯定恐怖主义受害者可在阻止激进化方面发挥作用,要进行强有力的社会媒体宣传和反宣传,以反制恐怖主义言论,挫败网上招募企图。

      “安全理事会关注恐怖分子及其支持者越来越多地利用通信技术、包括因特网,令激进演变成恐怖主义,招募和煽动其他人实施恐怖行为,资助和帮助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出行和其后开展活动,再次着重指出,会员国需要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和遵守其他国际法义务的同时,协力防止恐怖分子利用技术、通信和各种资源来煽动支持恐怖行为。

      “安全理事会还关注接应网络在继续运作,让世界许多地区的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不断流入伊拉克和叙利亚。必须尽快关闭这些网络。安全理事会重申,会员国应按照第2178(2014)号决议第6段,防止和制止为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出行和活动提供资助,并回顾它在第1373(2001)号决议中决定,所有会员国应将任何参与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人绳之以法,并强调有必要按照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瓦解和摧毁接应网络。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需要评估全球履行第2178(2014)号决议规定的国际义务的进展情况,让国际社会把注意力和资源集中起来,处理会员国、特别是受影响最严重地区的会员国目前面临的一个最重大挑战和障碍。因此,安全理事会请监测组和反恐执行局在1267/1989基地组织制裁委员会和反恐怖主义委员会联席会议上联合评估会员国迄今为执行第2178(2014)号决议采取的行动的影响,包括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评估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的威胁、趋势和衡量标准,介绍会员国为阻止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流动采取的包括拦截和起诉在内的行动,并提供以采用监测组和反恐执行局的定期评估工具和走访受影响最严重国家的方式收集到的关于会员国近期行动的结果的信息。安全理事会请两个委员会按照第2178(2014)号决议第26段中的要求举行这一会议,以便为安全理事会在第2178(2104)号决议通过一周年后召开会议做准备。

      “安全理事会还请1267/1989基地组织制裁委员会和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继续适当注意会员国为执行第2178(2014)号决议采取的具体步骤,包括订立新法律或加强现有的法律、新设或加强执法当局和工具、制定新的或加强国家和多边信息收集和共享举措、边境管理方案和能力以及向那些受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现象影响最严重的会员国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同时适当顾及这些委员会需要在任务规定范围内开展其他工作的需要。

      “安全理事会欢迎监测组通过1267/1989基地组织制裁委员会提交的报告(S/2015/358)以及反恐执行局通过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提交的报告(S/2015/338和S/2015/377),报告论述了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问题。安全理事会大力建议反恐执行工作队办公室同反恐执行局密切协商,根据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核可的分析和报告,在考虑到监测组编写的经1267/1989基地组织制裁委员会核可的分析报告的情况下,通过反恐怖主义执行工作队情报工作组制订一个联合国阻止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流动的能力建设执行计划。安全理事会还大力建议反恐执行工作队办公室在这一计划中列入关于满足受影响最严重会员国的能力建设援助需求的优先建议,并列出反恐执行工作队各实体和联合国反恐怖主义中心(反恐中心)在今后24个月内要执行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方案的优先清单。

      “安全理事会强调,反恐执行工作队在执行能力建设方案时,必须与下列单位进行磋商和合作:反恐执行局、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国际刑警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国际移徙组织和能够提供所需技术咨询的其他相关和适当机构,包括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全球反恐怖主义论坛和国际司法和法治研究所,并鼓励各会员国向反恐执行队和反恐中心提供必要的财政和其他援助。

      “安全理事会强烈敦促会员国在能力范围内协助提供受影响最严重的国家、特别是需要拨付大量资源来处理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问题的国家、包括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活跃的武装冲突区附近的国家所需要的能产生作用的能力建设援助和其他技术援助,包括促进交流关于第2178(2014)号决议和第1373(2001)号决议要求采取的阻止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流动的各种措施的经验教训,并采用相关最佳做法。安全理事会鼓励会员国酌情与反恐执行工作队协调,以便更高效和更有效地提供技术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