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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ST/2014/3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4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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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2日安全理事会第7109次会议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4年2月12日安全理事会第7109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再次承诺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并继续全面执行其以往所有相关决议,包括第1265(1999)、第1296(2000)、第1674(2006)、第1738(2006)、第1894(2009)决议,及其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儿童与武装冲突以及维持和平的所有有关决议及安理会主席所有有关声明。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今年是安全理事会循序渐进审议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专题的第十五年,并确认安全理事会和会员国进一步加强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持久必要性。安理会依然致力于消除武装冲突对平民的影响。

      “安全理事会重申其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承诺和愿意在由其审议的所有局势中努力维护可持续和平。

      “安全理事会回顾,各国负有按照相关国际法的规定尊重和确保本国公民和本国领土内的所有人的人权的首要责任,重申每个国家都有责任保护本国人民不受种族灭绝、战争罪行、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的危害。

      “安全理事会重申,武装冲突各方负有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受影响平民得到保护的首要责任,敦促武装冲突各方满足平民的基本需求,并关注妇女和儿童、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以及其他特定弱势平民、例如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需求。

      “安全理事会再次强烈谴责所有违反相关国际法的行为,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履行对其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义务,并执行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定。

      “安全理事会强调,需要消除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侵犯践踏人权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重申必须将那些有违法侵权行为的人或要对这些行为负责的人绳之以法。

      “安全理事会回顾,它决心在铭记维持和平行动在保护平民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加强对维持和平行动的战略监督,重申支持秘书长为审查维持和平行动以及加强规划和支持而做的努力,并再次鼓励与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以及其他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合作,深化这些努力;

      “安全理事会重申,负有保护平民任务的维和特派团必须确保其任务的执行,并强调特派团高级领导继续进一步参与的重要性,以确保特派团所有部门和各级指挥系统正确了解和执行特派团的保护任务,并正确了解和履行其相关职责。安全理事会重申维和特派团要有强有力的领导,并鼓励联合国在关于维和行动中保护平民的问题上,酌情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进一步进行协调。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秘书长2013年11月22日关于保护平民的报告(S/2013/689)和报告中的建议。

      “安全理事会确认,本声明附件中的经过修订的《供审议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的备忘录》* 有助于保护平民,它作为一个实用工具,为更好地分析和判断关键保护问题提供了依据。”

    备忘录

    供审议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相关问题

      加大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力度,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维持和平与安全工作的核心。为便于安理会在建立和延长维持和平任务等特定情况下审议关于保护平民的问题,安理会成员于2001年6月建议与安理会合作起草一份《备忘录》,列出相关问题(S/2001/614)。2002年3月15日,安理会通过了《备忘录》,作为其审议保护平民相关问题的实用指南,并商定定期审查和更新《备忘录》的内容(S/PRST/2002/6)。《备忘录》后来进行了两次更新,作为2003年12月15日S/PRST/2003/27号和2010年11月22日S/PRST/2010/25号主席声明的附件获得通过。

      这是《备忘录》第五版,其依据是安理会以往对保护平民问题进行的审议,包括第1265(1999)、第1296(2000)、第1674(2006)、第1738(2006)和第1894(2009)号决议。它是安全理事会与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人道协调厅)以及人道协调厅与联合国相关部门和机构及其他相关人道主义组织磋商的产物。

      《备忘录》旨在协助安全理事会审议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有关的问题。为此,它重点提出安全理事会采取行动的首要目标;根据安全理事会以往的惯例提出了实现这些目标要考虑的具体问题;并在增编中提出了从安全理事会决议和主席声明中摘选出的论及这些问题的商定用语。

      考虑到每项维持和平任务均须逐一制定,因此本《备忘录》并不是要成为行动的蓝图。必须根据每个局势的具体情况考虑所述各项措施是否相关和是否切合实际并做出调整。

      在没有设立维持和平行动的地方,平民常常陷入求救无门的境地。这种情况可能需要安理会紧急注意。因此,在安理会希望考虑维持和平行动范畴以外的行动时,本《备忘录》也可提供指导。

    一. 保护受冲突影响民众涉及的一般问题

    A. 保护和援助受冲突影响的民众

      武装冲突各方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冲突影响的民众并满足其基本需求。

      供审议的问题:

    • 强调武装冲突各方有责任尊重和保护其实际控制范围内的平民并满足这些平民的基本需求。
    • 对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暴力威胁或暴力局势表示关切,谴责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促请所有各方立即停止这些违法侵权行动。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其中包括如下方面:
      • 禁止针对生命和人身的暴力行为,尤其是谋杀、残害、残酷对待和酷刑;强迫失踪;严重侵犯人格尊严;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结扎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 禁止任意剥夺自由;体罚;集体惩罚;在事前未经正规法庭裁决宣判、未给予公认必要的所有司法保障的情况下判处刑期和执行处决。
      • 禁止劫持人质。
      • 除非平民安全或必要军事理由所必需,禁止以与冲突相关的理由命令平民离开家园。
      • 禁止武装冲突各方违反相关国际法,招募或使用儿童。
      • 禁止一切形式的奴役和奴隶贸易以及无报酬或虐待式的强迫劳动。
      • 禁止任意阻碍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提供的救济品。
      • 禁止出于政治、宗教、种族或性别上的原因进行迫害。
      • 禁止由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信仰、政治或其他观点、国籍或社会阶层、财富、出身和其他地位的不同,而在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时作任何不利的区分。
      • 有义务尊重和保护不论属于哪一方的伤病人员,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尤其是在接战之后,搜寻并收留伤病人员,并根据其伤病的需要,在可行时提供最全面和尽可能最迅速的医疗救护,不以医疗以外的任何原因而进行区别对待。
    • 呼吁所有各方让相关组织在适当情况下进出所有监狱和关押处所。
    • 责成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在其行动区内视情况需要并在逐案基础上,不偏不倚地协助保护平民,尤其是即刻可能遭受人身暴力的平民。为此要求:
      • 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决定使用现有能力和资源(包括信息和情报资源)时,将保护平民列为优先事项。
      • 就特派团可以采取哪些行动保护平民,包括在可能发生动乱地区加强和有步骤地进行巡逻、设立联合保护队或预警小组等实际可行措施,制订明确的准则/指示。
      • 特派团文职和军事部门之间和特派团与人道主义行动者之间系统开展协调,以便巩固保护平民专业知识。
      • 特派团向民众进行宣传,提高民众对其任务和活动的认识和了解,收集危害平民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的可靠情报。
    • 请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和其他有关特派团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其他相关行动者协商,制订综合保护战略,最大限度地利用它们的能力来执行这些综合保护战略。
    • 明确授权特派团采用一切必要手段来完成它们的保护任务。
    • 谴责蓄意阻碍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执行任务的行为,尤其是袭击它们的工作人员和制造官僚主义障碍,促请冲突各方立即停止干涉这些特派团为执行任务开展的活动。请秘书长报告各国的具体情况,包括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在内的平民的信息,以及秘书长人权尽职调查政策的执行情况。
    • 请各特派团监测、帮助调查、公开报告和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东道国的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情况。
    • 请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制订基准和指标,以便衡量在执行保护平民任务过程中取得的具体进展。
    • 请部队派遣国和警察派遣国确保提供适当培训,以使安全理事会授权保护平民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中的本国参与人员提高对保护问题的认识和及时应对能力。
    • 敦促相关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制订并实施政策,举办活动,开展宣传,以使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受益。

    B. 流离失所问题

      武装冲突各方及其他相关行为体不造成平民人口流离失所,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应对这一问题。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呼吁立即停止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而造成流离失所的行为。
    • 呼吁冲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包括在以下方面:
      • 除非相关平民的安全和重大军事理由要求这样做,否则禁止全部或部分驱逐或强迫转移平民或使其流离失所。
      • 在出现流离失所情况时,有义务在最大程度上确保以令人满意的住所、卫生、健康、安全和营养条件收容相关平民,同一家庭的成员不分离,流离失所期间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 享有行动自由以及离开本国寻求庇护的权利。
      • 有权根据《难民地位公约》规定不遭驱回,但这一权利的保护不涵盖有充分理由认为有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行为的任何个人。
    • 强调各国在尊重并维护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安全和平民性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其中包括解除武装分子的武装、隔离战斗员、遏止营地内的小武器流动以及防止武装团体在营地内和周围进行招募活动。
    • 责成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这些营地内和周围的安全以及营地居民的安全。
    • 请秘书长在国别情况报告中把保护流离失所者作为报告的一个具体内容。
    • 敦促相关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制订和实施政策,举办活动,开展宣传,以造福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
    • 考虑对违反有关强迫流离失所的国际法的武装冲突当事方采取有针对性、程度有别的措施。

      持久解决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包括安全、自愿和体面地回返和重返社会。

      供审议的问题: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难民法和人权法,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 尊重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和体面地重返家园的权利。
      • 尊重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财产权,不作基于性别、年龄或其他地位的不利区分。
    • 强调必须持久解决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问题,包括他们自愿、安全和体面地回返和确保他们全面参与这些解决办法的规划和管理。
    • 呼吁有关各方创造有利条件,让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体面和持久地回返,融入当地社会或重新定居。
    • 请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协助恢复有利于自愿、安全、有尊严地持久回返的安全条件,包括由警察在回返区进行巡逻。
    • 呼吁有关各方确保返乡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不受歧视。
    • 呼吁有关各方确保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参与,并确保将他们的需求,包括其自愿、安全而体面回归和重返社会的权利,纳入所有和平进程、和平协议以及冲突后复原和重建规划与方案。
    • 鼓励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酌情逐一支持为解决住房、土地和财产问题而建立的国内机制,或支持各国当局建立这些机制。
    • 鼓励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酌情逐一防止非法挪用和没收属于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土地和财产,并确保回归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得到保护。

    C. 人道主义准入以及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

      武装冲突各方应同意进行具有人道主义和公平性质的救济行动并为其提供便利,允许并协助救济物资、设备和人员快速、无阻碍地通行。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对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的通行设置障碍并要求立即撤除这些障碍。
    • 安理会谴责所有任意不准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通行的行为,回顾任意剥夺平民生存不可缺少的物品,包括蓄意阻碍救济物资的供应和获取,可构成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其中包括:
      • 禁止通过剥夺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碍根据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提供救济品,把平民饥馑当作战术使用。
      • 同意进行具有人道主义和公正性质的救济行动,开展救济行动时不进行任何不利区分。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及第三国严格履行国际人道主义法为规定的义务,允许并协助救济物资、设备和人员快速、无阻碍地通行,但它们有权做出允许通行的技术安排,包括搜查。
    • 责成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酌情根据相关请求,协助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 考虑对那些要对违法国际人道主义法阻碍运送人道主义援助行为、包括参与对人道主义行动者和资产的袭击武装冲突当事方采取有针对性、程度有别的措施。

      武装冲突各方尊重和保护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及设施。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蓄意袭击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行为。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有关尊重和保护参与人道主义援助的救济人员和设施、物资、单位和车辆的义务。
    • 责成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持和平及其他相关特派团在接获要求时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协助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创造必要安全条件。
    • 鼓励秘书长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由于发生针对人道主义人员和设施的暴力行为而无法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情况。
    • 要求各国在今后并在必要时,将《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主要条款,例如关于防止袭击联合国行动人员、将这类袭击定为犯罪并起诉或引渡犯罪人等条款,列入现有的与联合国谈判达成的部队地位协定、特派团地位协定和东道国协定。

      相关国际行动者,包括捐助方和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增加人道主义援助和改进人道主义援助的覆盖范围、质量和数量。

      供审议的问题:

    • 促请会员国为联合呼吁进程捐款。
    • 考虑对安全理事会采取的定向经济和金融制裁实行一般性豁免,以便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 强调所有相关行动者需要维护和遵守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的人道主义原则,以便扩大人道主义援助的范围和提高其质量。

    D. 敌对行动期间的行为

      武装冲突各方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使平民不受敌对行动的影响。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对平民实施的一切暴力或侵害行为。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其中包括禁止:
      • 攻击没有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群体或个别平民;
      • 攻击民用物体;
      • 发动不加区别的攻击,即不加区别地攻击军事目标和平民或民用物体;
      • 发动预计可能造成平民意外丧生或伤害或对民用物体造成损毁或两者兼有的攻击,其影响程度超出预期获得的具体、直接军事好处;
      • 在参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或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维持和平特派团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有权享有相同于平民或民用物体的保护的情况下,对其发动攻击;
      • 利用驻有平民或其他受保护人员的情况,致使无法对某些地点、地区或军事部队采取军事行动;
      • 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
      • 攻击专属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用途的建筑物、历史古迹、医院以及伤病人员接收地,只要它们不是军事目标;
      • 对依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规定的特殊标志的建筑物、物资、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员发动攻击;
      • 摧毁或没收敌方财产,除非军事上有此必要;
      • 通过剥夺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碍根据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提供救济品,把平民饥馑当作战术使用。
    • 要求获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定期提出报告,说明已采取哪些具体步骤来确保平民在采取敌对行动期间得到保护,以及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追究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责任。
    • 请冲突各方,包括获联合国授权开展进攻行动或协助进攻行动的特派团,采取和执行具体措施,减轻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敌对行动对平民或平民物体构成的风险。

    E. 小武器和轻武器、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

      通过控制和减少非法小武器和轻武器的供应来保护平民。

      供审议的问题:

    • 关注武器、特别是小武器的扩散助长武装冲突,对平民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请特派团监测平民中武器持有情况。
    • 请各国、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采取措施遏制和减少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贩运,例如自愿收缴和销毁,进行有效的储存管理;实行武器禁运;进行制裁;对参与此类活动的企业行为体、个人和实体采取法律措施。
    • 敦促各国考虑尽快签署和批准《武器贸易条约》。
    • 鼓励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持和平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之间加强实际合作,以便监测和防止小武器和轻武器的跨界流动。
    • 责成获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收缴和处置或妥善保管非法和(或)剩余小武器和轻武器以及剩余库存弹药。
    • 考虑实施军火禁运和其他措施,以防止向违反相关国际法的武装冲突当事方出售或供应军火和各类相关物资。
    • 鼓励安全理事会各相关制裁监察组、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以及各国间加强实际合作。
    • 如果联合国在实行军火禁运的同时也开展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工作,则要建立一个基线军火清单以及军火标识和登记制度。

      通过标示、清除、排除或销毁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包括遗留集束弹药,来保护平民。

      供审议的问题: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在当前敌对行动停止后,尽快在可行时,在其控制下的受影响地区标示、清除、排除或销毁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优先注重经查因有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而构成重大人道主义风险的地区。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记录和保存有关使用地雷和爆炸物或遗弃爆炸性弹药的信息,以便于迅速标示、清除、排除或销毁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以及开展风险教育,并向有关地区的控制方和平民提供相关信息。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在其控制下的有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的地区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以保护平民,尤其是儿童,包括发出警告、开展风险教育、进行标示、设置栅栏以及监测有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地区。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保护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以及人道主义组织不受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的伤害,并提供他们知道的上述特派团/组织目前和未来活动地区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位置的相关资料。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各国和其他相关行为体提供技术、资金、物资或人力资源援助,以帮助标示、清除、排除或销毁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各国和其他相关行为体提供援助,以便向战争遗留爆炸物受害者及其家庭和社区提供照顾,助其复原及重新融入经济和社会生活。

    F. 遵守规则、究责和法治

      武装冲突各方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

      供审议的问题: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采取适当措施,遵守和确保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其中包括:
      • 执行适当的军事纪律措施并坚持实行指挥官负责的原则。
      • 对部队进行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培训。
      • 对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人员均有经过证实的可靠记录表明未参与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人权法的行为。
    • 考虑对威胁和平、袭击或阻碍联合国维和特派团或其他相关特派团的行动及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武装冲突当事方采取有针对性和程度有别的措施。
    • 强调,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特派团为各国武装部队行动提供的支助完全取决于这些部队是否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并取决于联合规划这些行动。
    • 促请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在接受特派团支持的各国武装部队的成员涉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人权和难民法时,同各国武装部队进行交涉,并在情况并无改变时,取消这种支持。
    • 请特派团为武装部队提供军事培训,包括人权、国际人道主义法、儿童保护和防止性别暴力和性暴力方面的培训。

      追究涉嫌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的人的责任。

      供审议的问题:

    • 强调必须杜绝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行为未受惩罚的现象,将其作为寻求可持续和平、正义、真相及民族和解的全面办法的一部分。
    • 呼吁各国履行本国义务,调查、搜寻、起诉或引渡涉嫌犯有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其他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其中包括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的人,而不论其地位和政治派别为何。
    • 强调必须排除和拒绝在解决冲突进程中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实行任何形式赦免或认可给予赦免,并确保以前准予的任何此类赦免均无碍在联合国所设或所协助的法院进行起诉。
    • 责成获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与有关国家合作,促进做出有效安排,以调查和起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其他严重违反人权法的行为。
    • 请各国与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合作,缉拿和移交被指控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其他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的人。
    • 强调需要根据国际标准,对指称的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进行全面、独立和公正的调查。
    • 考虑建立国家或国际一级的特设司法机制,以调查和起诉战争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确保个人权利受侵犯应获赔偿权利的有关规定得到执行。考虑将涉及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情事提交国际刑事法院。

      通过恢复和实行法治、执行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和开展安全部门改革来保护平民。

      供审议的问题:

    • 呼吁各国确保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的受害者,包括妇女和儿童,根据法律享有平等保护和有伸张正义的平等机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受害者和证人受到保护。
    • 责成获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支持恢复法治,包括在监察、改组和改革司法部门方面提供援助。
    • 要求迅速部署合格和训练有素的国际民警、司法和监狱专家,作为获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的一个组成部分。
    • 促请各国、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向当地警察、司法和监狱部门提供技术援助(例如辅导、立法起草工作)。
    • 强调各国和外国武装团伙前作战人员必须永久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必须为受冲突影响社区的受害者提供援助。
    • 强调安全部门改革的重要性,敦促所有国际伙伴支持实现国家安全部门和警察的专业化,由文职人员对其进行监督,包括审查有无侵犯人权行为,进行人权、儿童保护和性暴力及性别暴力的培训。
    • 责成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为东道国政府提供斡旋、咨询和支助,为没有战争罪或其他重大侵犯人权行为嫌疑的战斗人员制订全面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以及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会方案,并全面执行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协助执行这些计划。

      促进真相与和解机制,以建立信任和加强稳定。

      供审议的问题:

    • 责成建立适当的适应当地情况的真相与和解机制(例如技术援助、供资、平民重新融入社区)。
    • 酌情请秘书长就涉及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的情事,设立调查委员会和采取类似措施。

    G. 媒体和新闻

      保护记者、其他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攻击在武装冲突局势中从事工作的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为。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尊重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及其设备与设施的平民地位。
    • 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起诉那些对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攻击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

      制止煽动暴力的言论。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在武装冲突中煽动歧视、敌对、仇视和针对平民的暴力。
    • 要求各国将煽动或以其他方式引发这种暴力的个人绳之以法。
    • 对煽动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其他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的媒体广播实行有针对性、程度有别的措施。
    • 责成获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推动建立媒体监督机制,有效地监督、报告和记录任何引发“仇恨性报道”的事件、起因和内容。

      促进和支持准确地管理有关冲突的新闻。

      供审议的问题:

    • 敦促武装冲突各方尊重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职业独立性。
    • 鼓励获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设一个大众媒体部门,可以传播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信息,同时也提供介绍联合国活动的客观信息。
    • 要求相关行为体向有关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起草和执行反仇恨言论的立法。

    二. 安全理事会讨论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问题时提出的具体保护问题

      武装冲突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儿童在特定保护、卫生保健、教育和援助方面的具体需要。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武装冲突中侵犯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包括武装冲突各方违反相关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杀害或残害儿童;强奸儿童和对其实施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绑架儿童;袭击学校或医院;拒绝让儿童获得人道主义援助。
    • 要求武装冲突当事方严格遵守涉及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
    • 促请有关各方与联合国维和特派团、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密切配合,制定和实施有时限的具体行动计划,以便在武装冲突中停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及其他严重侵害儿童的行为。
    • 呼吁所有有关各方执行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的建议。
    • 呼吁武装冲突所有各方保护被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释放或以其他方式脱离它们的儿童并将他们视为受害者,强调要特别注意与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的保护、脱队和重返社会工作。
    • 在获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任务中列入关于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特别是:
      • 请特派团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相关实体协作,根据第1612(2005)号决议,建立和采用一个关于侵害儿童行为的国家级监测和汇报机制。
      • 请特派团协助东道国政府促进儿童保护工作,制订和执行行动计划,在武装冲突中终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及其他严重侵害儿童行为。
      • 请特派团协助东道国政府考虑儿童在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中的具体需求。
      • 请在特派团中任命儿童保护顾问。
    • 请秘书长在有关国家情况报告中把儿童保护问题列为报告的一个具体内容。
    • 呼吁有关各方确保在和平进程、和平协议和冲突后恢复与重建规划及方案中明确列入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保护、权利和福祉,包括寻找家人和与家人团聚、让失散儿童康复和重返社会以及让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获释和重返社会的措施。
    • 敦促各国、联合国各实体、各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各方采取适当措施,控制对儿童有害的非法次区域活动和跨界活动以及其他在武装冲突中违反相关国际法侵害和虐待的儿童的行为。
    • 敦促相关的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制定和执行政策,开展活动和进行宣传,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造福。
    • 考虑对在武装冲突中严重侵害儿童的武装冲突各方采取有针对性和程度有别的措施。

    三. 安全理事会讨论受武装冲突影响妇女问题时提出的具体保护问题

      武装冲突各方及其他相关行为体不实施性暴力,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应对这类行为。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武装冲突中以及与武装冲突相关的性暴力行为。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关于禁止强奸、性奴役、逼迫卖淫、强迫怀孕、强制绝育或其他任何形式性暴力的规则。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采取适当措施,不实施和防止一切形式性暴力,保护所有人不受其侵害,包括为此:
      • 通过指挥链明确下令禁止性暴力,及时采取适当的军纪措施,坚持指挥官负责的原则。
      • 对部队进行绝对禁止一切形式性暴力的培训。
      • 驳斥各种助长性暴力的不实之词。
      • 对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人员均有经过证明的未从事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的可靠记录。
      • 将很有可能遭受性暴力的平民疏散到安全地点。
      • 根据第2106(2013)号决议作出并履行打击性暴力的承诺。
    • 请秘书长在其国别情况报告中把性暴力问题列为报告的一个具体内容,包括尽可能提供关于受害者性别与年龄的分列数据;要求制订针对特定任务的防止和应对性暴力的战略和行动计划,作为一项更广泛保护平民战略的一部分。
    • 在获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任务中列入处理武装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具体规定,特别是:
      • 请特派团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相关实体协作,根据第1960(2010)号决议,在国家一级作出监测、分析和报告严重侵害儿童行为的安排。
      • 请特派团协助东道国政府在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安全部门改革进程和司法部门改革举措中明确处理性暴力问题,并执行有时限的具体行动计划来打击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
    • 请在特派团中任命妇女保护顾问。
    • 敦促相关的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制定和执行政策,开展活动和进行宣传,为受性暴力行为影响的平民造福。
    • 请部队派遣国和警察派遣国部署更多的女性维持和平人员或警察,并确保向奉派参加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的工作人员提供关于保护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所有平民以及在冲突局势和冲突后局势中防止性暴力的适当培训。

      武装冲突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妇女和女童在保护、卫生保健和援助方面的具体需要。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武装冲突中对妇女和女童的侵害和虐待。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关于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女童的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
    • 呼吁有关各方确保将受武装冲突影响妇女和女童的保护、权利和福祉明确列入所有和平进程、和平协议和冲突后恢复与重建的规划工作和方案。
    • 呼吁东道国政府制订和执行本国主导的多部门战略,防止和处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 在获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的任务中列入保护妇女和女孩的具体规定,特别请特派团支持东道国政府努力制订和执行本国主导的多部门战略,防止和处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 请秘书长把妇女和女童保护问题列为有关国家情况报告的一个具体内容。
    • 敦促相关的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制定和执行政策,开展活动和进行宣传,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女童造福。

      妇女平等参加和充分参与预防和解决武装冲突。

      供审议的问题:

    • 敦促各国、联合国各实体、各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各方确保有更多妇女进入国家、区域和国际机构各级决策层以及预防、管理和解决冲突机制。
    • 呼吁所有参与谈判和执行和平协议的行为体顾及两性平等,包括考虑:
      • 妇女和女孩在遣返和重新安置过程中以及在恢复、重返社会和冲突后重建期间的各种需要。
      • 支持当地妇女的和平倡议和当地的消除冲突进程并让妇女参与和平协议执行机制的措施。
      • 确保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受到保护和尊重的措施,特别是在涉及宪法、选举制度、警察和司法部门时。
    • 敦促秘书长及其特使确保妇女参加有关预防和解决冲突、维护和平与安全以及冲突后建设和平的讨论,并鼓励此种会谈的参与方为妇女平等和全面参与各级决策提供便利。
    • 确保安全理事会访问团考虑到两性平等因素以及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包括为此与当地和国际妇女团体进行协商。
    • 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扩大妇女在联合国行动中、特别是在军事观察员和民警中的作用、人数和贡献。

      性剥削和性虐待。

      供审议的问题:

    • 敦促各人道主义组织和发展组织采取适当行动,防止其人员进行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在部署前和在行动区内进行提高认识的培训,敦促联合国行为体促进并确保包括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文职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员遵守秘书长关于“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特别保护措施”的公告(ST/SGB/2003/13)。
    • 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适当行动,防止其人员进行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在部署前和在行动区进行提高认识的培训,以促进和遵守秘书长关于“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特别保护措施”的公告(ST/SGB/2003/13)。
    • 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确保在发生这类行为时,全面追究本国有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的人的责任,并向秘书长报告所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