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4年第33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4年第34号
S/PRST/2004/34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4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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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6日安全理事会第5052次会议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4年10月6日安全理事会第5052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分别题为“司法与法治:联合国的作用”和“冲突后民族和解:联合国的作用”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 安全理事会感谢秘书长2004年8月3日提出的、2004年8月23日重新印发的报告(S/2004/616),并重申安理会极其重视促进司法与法治以及冲突后民族和解的问题。安理会在讨论中将酌情审议报告第64段所载的建议。

      “ 安全理事会敦促联合国秘书处提出执行该报告第65段所载建议的提案,尤其提请注意该段所载各项可快速执行的实际措施的重要性,这些措施包括协调现有的专门知识和资源、建立数据库和网上资源、制订专家名册、举办讲习班和进行培训。安理会敦促有兴趣这样做的会员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上述发展提供本国专门知识和物资,增强它们在上述领域的能力。

      “ 安全理事会回顾秘书长2004年9月21日在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上的重要发言,并赞同他的看法,认为“只有重新建立法治,恢复人们对公正实行法治的信心,我们才有望使那些因冲突而支离破碎的社会获得新生”。安理会强调在冲突后社会恢复司法与法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仅要正视过去的弊端,而且要促进民族和解,帮助防止今后再陷入冲突。安理会强调这类进程必须具有包容性,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让妇女可以充分参与。

      “ 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评估每一个受援国在司法与法治方面的具体需要,要考虑到有关国家的法律制度、传统和机构体制的性质,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安理会确认,建设国家能力和独立国家机构是不可或缺的,应当鼓励和尊重该进程中的地方自主权和领导作用,而且国际机构能够发挥补充和辅助作用。

      “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杜绝有罪不罚现象,是一个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努力正视过去弊端和防止未来弊端所不可或缺的。安理会提请注意应予考虑的一系列过渡司法机制,包括国家、国际及“混合型”刑事法庭以及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并强调这些机构不仅应集中力量追究个人对严重罪行的责任,而且应着重于寻求和平、真相与民族和解的需要。安理会欢迎该报告平衡地评估了从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及“混合型”法庭的工作中汲取的经验教训。

      “ 安全理事会重申,国际一级的司法与法治对促进并维持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安理会还强调必须以正当、公平的方式消除冲突的根源,帮助预防未来的冲突。

      “ 安全理事会热切欢迎秘书长决定把联合国在加强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方面的工作,作为他剩余任期的优先事项。安理会邀请秘书长随时向其通报秘书处在实施报告第65段所载建议方面的进展情况,并表示打算在六个月内再审议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