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7年第48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7年第49号
S/PRST/1997/49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7年第50号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1997年主席声明
1997年10月29日安全理事会第3828次会议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97年10月29日安全理事会第3828次会议上在安全理事会于1997年10月29日举行的第3828次会议上,当安理会审议题为“伊拉克与科威特间局势”的项目时,安全理事会主席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审议了1997年10月29日伊拉克副总理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其中转达伊拉克政府的决定,即企图对其同特别委员会的合作规定条件,从而阻止特别委员会根据第687(1991)、699(1991)、707(1991)、715(1991)、1051(1996)、1060(1996)、1115(1997)和1134(1997)号决议履行职责,这种决定是不能接受的。
    “安全理事会回顾其第1134(1997)号决议要求伊拉克依照构成衡量伊拉克遵行情况的唯一标准的有关决议同特别委员会充分合作。
    “安全理事会谴责伊拉克政府企图对其遵行同特别委员会合作的义务强行规定条件的决定。安理会要求伊拉克依照有关决议不加条件或限制地同特别委员会执行任务充分合作。安理会还提醒伊拉克政府,它对特别委员会及其视察队人员的安全和保障负有责任。
    “安全理事会警告伊拉克,如不立即和充分地遵行有关决议规定的义务,将有严重后果。安理会决心确保伊拉克迅速和充分地遵行有关决议,为此目的将继续积极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