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6年第36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6年第37号
S/PRST/1996/37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6年第38号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1996年主席声明
1996年8月30日安全理事会第3693次会议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96年8月30日安全理事会第3693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联合国维持和平范围内的排雷”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审查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范围内的排雷问题,并仔细审议了1996年8月15日安理会第3689次会议就“联合国维持和平范围内的排雷问题”这一项目进行公开辩论时发表的各种意见。
    “安全理事会铭记其在联合国维持和平方面的责任,注意到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地区内广泛滥用杀伤地雷,对维和行动以及联合国和其他国际机构人员的安全构成严重障碍。在这种背景下,安理会申明如下:
    “1. 在适当的情况下,行动排雷应成为维持和平任务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这将有利于执行这些任务并使秘书长能更好分配适当资源以达成其目标。
    “2. 及早部署排雷单位对于有效执行维持和平行动往往是很重要的。安理会鼓励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审查实现这种及早部署的各种备选办法。安理会也鼓励各会员国审查能否及如何协助这方面的工作。
    “3. 一方面,维持和平行动其间的行动排雷是维持和平行动部的责任,另一方面,长期的人道主义排雷活动则是人道主义事务部的责任,两者并不一样。不过,安理会认识到冲突解决的不同要素之间是互相关连而且互相补充的,以及必须确保从维持和平所需的排雷顺利过渡到在后续阶段作为缔结和平组成部分的排雷。
    “因此,安全理事会认为,可以更好地协调和明确界定这两个部之间以及与参与排雷工作的联合国其他机构之间的责任,以避免工作重复并保证采取协调一致的综合方针以满足短期和长期的总体排雷需求。特别参照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1996年5月7日的报告(A/51/130)第51段,安理会要求秘书长朝这个方向加强努力。
    “安全理事会强调,重要的是由联合国协调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范围内排雷有关的活动,包括各区域组织的活动,特别是在资料和训练方面。
    “4. 在联合国维持和平的范围内,排雷的主要责任在于埋雷的各方。维持和平行动一旦设立,冲突各方必须停止继续埋雷。它们也有义务协助人道主义和军事排雷努力,提供已经埋设的地雷的详细地图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为移除地雷捐助经费或其他。
    “5. 国际社会应加强多边或双边努力,协助已表明愿意合作的冲突各方,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范围内执行排雷、防雷宣传和训练方案。在这方面,安理会欢迎秘书长设立联合国排雷自愿信托基金,认为它是人道主义排雷行动的必要且及时的供资机制。
    “安全理事会呼吁所有国家捐款给该基金以及秘书长为某些具有排雷内容的维持和平行动设立的其他自愿基金。
    “6. 排雷活动应尽可能利用适当的现代排雷技术和专业设备,并着重建立和加强当地排雷能力;训练方案也应特别重视这个方面。在这样做有利于提高维持和平行动的行动效率时,还应考虑在维持和平行动的任务中列入训练当地排雷能力的内容。
    “安全理事会鼓励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鉴于它有责任全面审查整个维持和平行动问题,继续和加强审议维持和平行动的行动排雷方面。审议内容可以包括分析以往维持和平行动的排雷经验。
    “安全理事会认为,本声明所述内容并非详尽无遗。因此,安理会将在设立维持和平行动和审议具体任务时继续审查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