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

    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

    引言

       1. 大会第一届常会根据联合国筹备委员会报告1所载案文,通过临时议事规则(A/71/Rev.1)。

       2. 大会同一届会议根据1946年12月15日第102(I)号决议设立程序和组织问题委员会,由十五个会员国组成。

       3. 大会于第二届会议审议了程序和组织问题委员会的报告,2其中载有该委员会提出的议事规则草案。3大会根据1947年11月17日第173(II)号决议通过《大会议事规则》。这些规则自1948年1月1日起生效。

       4. 大会同一届会议根据1947年11月21日第116(II)号决议补充关于接纳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的第一一三、一一四、一一六和一一七条。4

       5. 大会第三届会议根据1948年12月11日第262(III)号决议决定将西班牙文列为大会工作语文之一,并相应修正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5

       6. 大会同一届会议根据1949年4月29日第271(III)号决议设立大会工作方法和程序问题特别委员会,由十五个会员国组成。

       7. 大会第四届会议审议工作方法和程序问题特别委员会报告6所载的建议,并根据1949年10月22日第362(IV)号决议决定:

       (a) 修正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二条、第一○三条、第一○五条、第一○六条、第一○七条、第一一○条、第一一七条、第一一八条和第一一九条。7

       (b) 补充新的第一条甲、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乙、第十九条丙、第三十一条甲、第三十五条甲、第三十五条乙、第五十六条甲、第八十九条甲和第七十九条甲。8

      大会又根据同一决议通过特别委员会的一些建议和意见,并请秘书长以适当形式将其编成文件,供总务委员会和大会各会员国代表团之用。这些建议和意见的全文转载于附件一。

       8. 大会同一届会议根据1949年12月3日第366(IV)号决议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宪章》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召开国家间国际会议的规定。

       9. 大会第五届会议根据1950年11月3日第377A(V)号决议通过对《大会议事规则》有关召开紧急特别会议的一些修正和补充条款。大会此项决议规定:

       (a) 补充第八条(乙)款;

       (b) 补充第九条(乙)款;

       (c) 第十条末增加一句;

       (d) 第十六条末增加一句;

       (e) 第十九条末增加一句;

       (f) 增加新的第六十五条。9

       10. 大会同一届会议根据1950年11月1日第475(V)号决议通过新的第八十四条甲,10规定大会就重要问题提案的修正案以及此种提案分部分表决时所需的多数。

       11. 大会同一届会议根据1950年12月12日第479(V)号决议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宪章》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召开非政府会议的规定。

       12. 大会第六届会议根据1951年12月20日第597(VI)号决议成立审议大会处理法律和起草问题方法和程序特别委员会,由十五个会员国组成。

       13. 大会第七届会议审议了关于审议大会处理法律和起草问题方法和程序特别委员会的报告,11并根据1952年11月6日第684(VII)号决议通过了报告所载的一些建议。该决议又规定:

       (a) 这些建议条文应列为议事规则的附件;

       (b) 该附件应转载特别委员会报告第19、20、29、30、35至39段。

      这些建议和特别委员会报告中上述各段转载于附件二。

       14. 大会同一届会议根据1952年12月21日第689A(VII)号决议,设立大会常会会期限制办法特别委员会,由十五个会员国组成。大会又根据同日通过的第689 B(VII)号决议通过了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的修正条款,规定大会应于每届会议开始时确定“会议的闭幕日期”,而不只是“会议的预计闭幕日期”。

       15. 大会第八届会议审议了限制大会常会会期办法特别委员会的报告。12根据1953年10月23日通过的第791(VIII)号决议决定:

       (a) 修正关于总务委员会的组成的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

       (b) 修正关于各主要委员会审议项目的先后次序的第九十八条。13

       16. 大会第九届会议根据1954年10月11日通过的第844(IX)号决议通过了六条特别规则,规定审议关于西南非洲领土14的报告和请愿书所应采取的程序。

       17. 大会第十一届会议在1956年11月15日第五七七次全体会议上决定:

       (a) 设大会第八副主席一职;

       (b) 将“专设政治委员会”改名为“特别政治委员会”,并规定该委员会属常设性质。

      大会同一届会议根据1956年12月18日通过的第1104(XI)号决议通过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一○一条

    15的相应修正。

       18. 大会第十二届会议根据1957年12月12日第1192(XII)号决议决定将大会副主席人数自八人增至十三人,并通过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八条的相应修正。大会并于该决议的附件内通过了选举副主席的办法。

       19. 大会第十六届会议根据1961年11月28日通过的第1659(XVI)号决议决定将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委员人数自九人增至十二人,并通过对第一五六条和第一五七条

    16的相应修正。

       20. 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于1962年10月30日第一一六二次全体会议成立改进大会工作方法特设委员会,由十八个成员组成。大会于1962年12月19日以第1845(XVII)号决议决定继续保留该委员会。

       21. 大会第十八届会议审议了改进大会工作方法特设委员会的报告,17并于1963年11月11日以第1898(XVIII)号决议表示注意到特设委员会报告内所载的各项意见,并认可该委员会所提的各项建议。该决议的全文转载于附件三。

       22. 大会同一届会议根据1963年12月17日第1990(XVIII)号决议决定将大会副主席人数自十三人增至十七人,并通过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八条的相应修正。大会并在决议的附件内采纳选举大会主席一人、大会副主席十七人及主要委员会主席七人的办法。

       23. 大会第二十届会议于1965年12月8日在《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一条的修正案生效后,以第2046(XX)号决议对大会议事规则作下列修正:

       (a) 第八条(乙)款内“七”字改为“九”字;

       (b) 第一四三条

    18内“三”字改为“五”字;

       (c) 第一四六条

    19内“六”字改为“九”字。

      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办法转载于第一四二条的附注。

       24. 大会第二十二届会议根据1967年12月16日第2323(XXII)号决议决定修正第八十九条和第一二八条,20各增加(乙)款,以适应表决机械设备的设置。

       25. 大会同一届会议于1967年12月13日第一六二九次全体会议注意到第十五条法文本的修改,21该条第一句内“caractère d’importance ou d’urgence”。等字样改为“caractère d’importance et d’urgence”。

       26. 大会第二十三届会议根据1968年11月25日第2390(XXIII)号决议决定将会费委员会人数自十人增至十二人,并通过对第一五九条

    22的相应修正。

       27. 大会同一届会议根据1968年12月21日第2479(XXIII)号决议决定将俄文列为大会工作语文之一,并依此修正第五十一条。

       28. 大会第二十四届会议继第二十三届会议对第五十一条的修正,于1969年12月12日以第2553(XXIV)号决议通过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的各项修正。23

       29. 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根据1970年11月9日第2632(XXV)号决议设立大会程序和组织合理化问题特别委员会,由三十一个会员国组成。

       30. 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审议了大会程序和组织合理化问题特别委员会的报告,24并于1971年12月17日以第2837(XXVI)号决议规定:

       (a) 修正第六十条,25以反映大会和各委员会对于会议记录和录音记录的实际做法;

       (b) 修正第六十九条和第一一○条,26授权会议主持者在大会至少有三分之一会员国出席,或委员会至少有四分之一成员国出席时,才可宣布开会并准许进行辩论;

       (c) 修正第七十四条和第一一五条,27规定对于主张限制每一发言者的发言时间或每一代表对任何问题的发言次数的提案,只准两名赞成和两名反对这个提案的代表发言;

       (d) 修正第一○○条,列入关于主要委员会工作的组织的更为详细的规定,并将该条改编为第一○一条

    28(原规则第一○一条成为第一○○条);29

       (e) 修正第一○五条,30规定:

      ㈠ 主要委员会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报告员一人;

      ㈡ 其他委员会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或数人、报告员一人;

      ㈢ 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但如委员会因只有一名候选人而另有决定者不在此限;

      ㈣ 对每一候选人的提名,只准一人发言,然后委员会应立即进行选举;

      并通过了对第三十九条和第一○七条

    31的相应修正;

       (f) 增加新的第一一二条,32有关向主要委员会的主席团成员祝贺的规定。原第一一二条至第一六四条

    33的序号依次递改。

      大会并以第2837(XXVI)号决议通过特别委员会的结论,并决定将其列为议事规则的附件;这些结论见附件四。委员会建议之一34请秘书长对议事规则的各种正式语文本作一比较研究,以确保彼此相符;此事已照办,并作出了有关的文字更改。

       31. 大会同一届会议于1971年12月13日以第2798(XXVI)号决议规定将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成员自十二人增至十三人;并通过对第一五七条

    35的相应修正。

       32. 大会同一届会议于1971年12月20日以第2847(XXVI)号决议决定修正《宪章》第六十一条,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自二十七国增至五十四国。大会于同一决议内还决定于宪章修正案生效时将第一四七条

    36内的“九”字改为“十八”,宪章修正案已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第2847(XXVI)号决议所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的选举办法转载于第一四五条的附注。

       33. 大会第二十七届会议根据1972年11月9日通过的第2913(XXVII)号决议决定将会费委员会成员自十二人增至十三人,并通过对第一六○条

    37的相应修正。

       34. 大会第二十八届会议于1973年12月18日以第3189(XXVIII)和3190(XXVIII)号决议决定:

       (a) 将中文列为大会及其所属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语文;

       (b) 将阿拉伯文列为大会及其所属主要委员会的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大会于1973年12月18日以第3191(XXVIII)号决议通过对议事规则的相应修正,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九条改为新的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七条,并将第六十条至第一六五条的序号依次递改。

       35. 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于1976年12月14日以第31/95A号决议决定将会费委员会成员自十三人增至十八人,并于同日以第31/96号决议通过对第一五八条的相应修正。

       36. 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于1977年12月14日以第32/103号决议决定将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成员自十三人增至十六人;并通过对第一五五条的相应修正。大会的同一决议并决定:

       (a) 通过对第一五六条的修正,将咨询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三年定为“三个历年”,而非“《联合国财务条例》所规定的三个财政年度”。

       (b) 修改第一五七条,以便考虑到,除其他事项外,预算的两年期编制办法。

       37. 大会第三十三届会议于1978年11月3日以第33/12号决议通过对第一五九条的修正,将会费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三年定为“三个历年”,而非“《联合国财务条例》所规定的三个财政年度”。

       38. 大会同一届会议于1978年12月19日以第33/138号决议决定将大会副主席人数自十七人增至二十一人;并通过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的相应修正。大会并在决议的附件内采纳选举大会主席一人、大会副主席二十一人及主要委员会主席七人的办法;该附件见第三十条的附注。此项决议附件取代了第1990(XVIII)号决议的附件。38

       39. 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根据其1979年9月21日、10月25日、11月29日和12月12日第34/401号决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大会程序和组织的合理化的条款。该决定的第一至第五节转载于附件五。

       40. 大会第三十五届会议在1980年12月17日第35/219A和B号决议中决定至迟于1982年1月1日增列阿拉伯文为大会各附属机构的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并随后通过了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各条的订正条文。

       41. 大会第三十九届会议在1984年12月13日第39/88B号决议中核准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关于大会现有程序合理化的结论,并决定将其作为议事规则的附件,上述结论转载于附件六。

       42. 鉴于纳米比亚(以前称“西南非洲领土”)已于1990年3月21日取得独立,题为“关于西南非洲领土的报告和请愿的审查程序”的议事规则附件三不再适用,已予删除。其后各附件序号依次递改。

       43. 大会第四十五届会议在1990年11月28日第45/45号决议中核可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关于联合国现行程序合理化的结论,并决定将结论列为大会议事规则的附件。这些结论转载于附件七。

       44. 大会第四十七届会议在1993年8月17日第47/233号决议中决定使大会各主要委员会结构合理化,并为此修正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39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八条。

       45. 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以1994年7月29日第48/264号决议通过该决议附件一所载的《大会议程合理化准则》,并决定将其列为大会议事规则的附件。该《准则》转载于附件八。大会以同一决议核可该决议附件二所载的六个主要委员会的选举分配办法。该附件二的案文已取代1978年12月19日第33/138号决议附件第4段,转载于规则第三十条的脚注。

       46. 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在1997年12月15日第52/163号决议中决定修正议事规则第一○三条第一句,以便从第五十三届会议起,将每个主要委员会的副主席人数自二人增至三人。

       47. 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在2000年11月3日第55/14号决议中决定修正议事规则第一条,规定大会常会每年“在九月第二个星期一翌日星期二”开始举行。

       48. 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在2002年7月8日第56/509号决议中决定:

       (a) 修正议事规则第三十条,使大会可以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十一人,并至少在由其主持的会议开幕三个月前选出;

       (b) 修正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大会会议开幕时如果仍未选出该届会议主席,则应由上届会议主席或上届会议主席所属代表团团长主持会议,直至大会选出主席;

       (c) 修正议事规则第九十九条(甲)款,规定所有主要委员会至少在会议开幕前三个月选出主席一人,第一○三条规定的主席团其他成员的选举至迟应在该届会议第一个星期结束前进行。

       49. 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在2003年3月13日第57/301号决议中修正《议事规则》第一条,规定大会常会每年于9月从至少有一个工作日的第一个星期起算的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二开始举行。

       50. 大会同一届会议以2003年3月13日第57/301号决议决定改变一般性辩论的开始日期和持续时间,还决定将该决议第2段列为议事规则的附件。该段转载于附件九。

       51. 本议事规则修正本已包括大会截至第六十届会议所通过的所有修正案和A/520/Rev.16/Corr.1号文件所载的技术性更正。

       52. 以往各次编印的议事规则及其修正案和更正已以下列编号印发:

    1947年12月 A/520
    1948年6月 A/520/Corr.1( 仅有法文本 )
    1950年1月 A/520/Rev.1
    1951年1月 A/520/Rev.2
    1954年7月 A/520/Rev.3
    1956年3月 A/520/Rev.4
    1957年9月 A/520/Rev.5( 前编为 A/3660)
    1958年1月 A/520/Rev.5/Corr.1( 前编为 A/3660/Corr.1)
    1961年2月 A/520/Rev.6( 前编为 A/4700)
    1962年2月 A/520/Rev.6/Corr.1( 前编为 A/4700/Corr.1)
    1964年6月 A/520/Rev.7
    1966年3月 A/520/Rev.8
    1968年1月 A/520/Rev.9
    1969年4月 A/520/Rev.9/Corr.1
    1970年7月 A/520/Rev.10
    1972年5月 A/520/Rev.11
    1973年11月 A/520/Rev.11/Amend.1
    1974年2月 A/520/Rev.12
    1977年1月 A/520/Rev.12/Amend.1
    1978年3月 A/520/Rev.12/Amend.2
    1979年3月 A/520/Rev.13
    1982年3月 A/520/Rev.14
    1985年5月 A/520/Rev.15
    1991年8月 A/520/Rev.15/Amend.1
    1993年10月 A/520/Rev.15/Amend.2
    2006年9月 A/520/Rev.16
    2007年9月 A/520/Rev.16/Corr.1
    2008年4月
    • 注释

    1. PC/20,第一章,第三节。

    2. 《大会正式记录,第二届会议,全体会议》,第二卷,附件四,A/388号文件。

    3. 同上,A/388号文件,第三部分。

    4.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三四、一三五、一三七和一三八条。

    5. 现行议事规则第五十一至五十五条。

    6. 《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届会议,补编第12号》(A/937)。

    7. 现行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六条、第一○八条、第一一三条、第一一四条、第一一六条、第一一七条、第一一八条、第一二一条、第一二八条、第一二九条和第一三○条。

    8. 现行议事规则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九条和第一○七条。

    9. 现行议事规则第六十三条。

    10. 现行议事规则第八十四条。

    11. 《大会正式记录,第七届会议,附件》,议程项目53,A/2174号文件。

    12. 同上,《第八届会议,附件》,议程项目54,A/2402号文件。

    13. 现行议事规则第九十九条。

    14. 大会根据1968年6月12日第2372(XXII)号决议决定“西南非洲”以后称为“纳米比亚”。见引言第42段。

    15. 现行议事规则第九十八条。

    16.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五五条和第一五六条。

    17.《大会正式记录,第十八届会议,附件》,议程项目25,A/5423号文件。

    18.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四二条。

    19.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四五条。

    20. 现行议事规则第八十七条和第一二七条。

    21.《大会正式记录,第二十二届会议,附件》,议程项目8,A/BUR/169号文件。

    22.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六○条。

    23. 见引言第34段。

    24.《大会正式记录,第二十六届会议,补编第26号》(A/8426)。

    25. 现行议事规则第五十八条。

    26. 现行议事规则第六十七和一○八条。

    27. 现行议事规则第七十二和一一四条。

    28. 现行议事规则第九十九条。

    29. 现行议事规则第九十八条。

    30.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三条。

    31.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五条。

    32.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一○条。

    33.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一一至一六三条。

    34. 第2837(XXVI)号决议,附件二第128段。

    35.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五五条。

    36.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四五条。

    37.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五八条。

    38. 见引言第22段。

    39. 现行议事规则第三十条。

    解释性说明

       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一四四条、第一四六条及第一六一条转载《宪章》条款原文的部分用粗体字表明,并有附注。其他直接依据《宪章》条款而非转载《宪章》原文的各条,也都有附注。

       在关于全体会议的部分,置于方括弧内的数字指关于委员会会议的相同或相应规则;反之亦然。

       请注意本规则第一六二条规定:“本规则旁侧的小标题仅供参考,在解释各条时应不予考虑。”

       在议事规则中,除文意明显另有所指外,男性代词均应视为包括女性。

    议事规则

    一、会议

    常会

    开幕日期

      第一条1

      大会常会每年于九月从至少有一个工作日的第一个星期起算的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二开始举行。

    闭幕日期

      第二条2

      大会应在每届会议开始时按照总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会议的闭幕日期。

    开会地点

      第三条

      大会应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但可按照前一届会议所作出的决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的请求,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四条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可请求大会在联合国总部以外的地点举行常会,此项请求至迟须于常会既定开幕日期前一百二十天提出。秘书长应立即将此项请求及其本人的建议通知其他联合国会员国。如果会员国过半数在通知发出后三十天内表示赞成此项请求,该届会议即应在所请求的地点举行。

    召开会议的通知

      第五条

      秘书长至迟应于常会开幕前六十天向联合国会员国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暂行休会

      第六条

      大会可于任何一届会议期间决定暂行休会,并可在以后复会。

    特别会议

    由大会召集

      第七条3

      大会可自定日期,召集特别会议。

    经安全理事会或会员国请求而召集

      第八条4

      (甲) 大会特别会议应于秘书长收到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所提出召开特别会议的请求,或在按照第九条规定得到会员国过半数赞同开会的通知后十五天内召开。

      (乙) 按照大会第377A(V)号决议而举行的紧急特别会议,应在秘书长收到安全理事会依据任何九个理事国的赞成票提出召开此种会议的请求,或在收到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以其在临时委员会的赞成票或以他种方式表示的请求,或在按照第九条规定得到会员国过半数赞同开会的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召开。

    经会员国的请求

      第九条

      (甲)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可请求秘书长召开大会特别会议。秘书长应立即将此项请求通知其他会员国,并询问它们是否赞同。如过半数的会员国在秘书长发出通知后三十天内表示赞同此项请求,则应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召开大会特别会议。

      (乙) 本条同样适用于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根据第377A(V)号决议提出召开紧急特别会议的请求。在此情况下,秘书长应以最迅速的通信方法与其他会员国联系。

    召开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5

      经安全理事会请求而召开特别会议时,秘书长至迟应于会议开幕前十四天通知联合国会员国;应会员国过半数的请求或因会员国过半数对任何会员国的请求表示赞同而召开特别会议时,至迟应于会议开幕前十天通知各会员国。在按照第八条(乙)款规定召开紧急特别会议时,秘书长至迟应于会议开幕前十二小时通知各会员国。

    常会和特别会议

    通知其他机构

      第十一条

      召开大会每届会议的通知,应抄送联合国其他各主要机构和《宪章》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各专门机构。

    • 注释

    1. 本条直接依据《联合国宪章|宪章》的规定(第二十条);见引言第46和48段。

    2. 见引言第7和14段;另见附件四第4段。

    3. 本条直接依据《宪章》的规定(第二十条)。

    4. 见引言第9和23段。

    5. 见引言第9段。

    二、议程

    三、代表团

    四、全权证书

    五、大会主席和副主席

    六、总务委员会

    七、秘书处

    八、语文

    九、记录

    十、大会及其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公开和非公开会议

    十一、默祷或默念一分钟

    十二、全体会议

    十三、委员会

    十四、接纳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

    十五、主要机构的选举

    十六、行政和预算问题

    十七、大会的附属机构

    十八、解释和修正

    附件

    一、大会工作方法和程序问题特别委员会提出并经大会通过的建议和意见

    二、大会处理法律和起草问题的方法和程序

    三、根据改进大会工作方法特设委员会建议所通过的第1898(XVIII)号决议

    四、大会程序和组织合理化问题特别委员会的结论

    五、关于大会程序和组织合理化的第34/401号决定

    六、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关于大会程序合理化的结论

    七、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关于联合国现行程序合理化的结论

    八、大会议程合理化准则

    九、一般性辩论的开始日期和持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