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62/101号决议 中华文库
← | 联合国大会第62/100号决议 | 62/101. 关于加强国家和国际政府间组织登记空间物体的做法的建议 作者:联合国大会 2007年12月17日 |
联合国大会第62/102号决议 |
[根据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的报告(A/62/403)通过] |
大会,
回顾《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外层空间条约》,特别是第八和第十一条,
又回顾《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同上,第1023卷,第15020号。]
还回顾其1961年12月20日第1721 B(XVI)号决议,
回顾其1986年12月3日第41/66号决议,
表示注意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报告的有关部分[2]和法律小组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的报告,特别是法律小组委员会报告附件所附国家和国际组织登记空间物体的做法问题工作组的结论,[3]
注意到工作组的结论或本决议均不构成对《登记公约》的权威性解释或拟议的修正,
铭记国家成为《登记公约》缔约方后的益处,国家通过加入《登记公约》并执行和遵守其各项规定,将:
(a)增进按照《登记公约》第三条设立的《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登记册》的效用,该登记册登记开展空间活动并已宣布接受《登记公约》所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和国际政府间组织提供的资料;
(b)从更多有助于辨识空间物体的手段和程序中受益,特别包括按照《登记公约》第六条从这些手段和程序中受益,
注意到《登记公约》各缔约国和开展空间活动并已宣布接受该公约所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应依照该公约向秘书长提供资料,同时应设立相应的登记处,并依照该公约向秘书长通报这种登记处的设立情况,
考虑到普遍加入《登记公约》并接受、执行和遵守其各项规定将:
(a)促进设立更多相应的登记处;
(b)有助于建立关于维持相应登记处的程序和机制,并向《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登记册》提供资料;
(c)促进在国家和国际级别制订在登记册登记空间物体的共同程序;
(d)促进统一登记册提供和登记的关于相应登记处所列空间物体的资料;
(e)促进收到并在登记册登记在相应登记处所列的有关空间物体的附加资料和有关已不在地球轨道上的物体的资料,
注意到空间活动自《登记公约》生效以来发生的变化,包括新技术不断发展,开展空间活动的国家数目增多,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国际合作增多,以及非政府实体和由一个以上国家的非政府实体结成的伙伴关系开展的活动增多,
希望实现空间物体的最完整登记,
又希望有更多国家加入《登记公约》,
(a)尚未批准或加入《登记公约》的国家应依其国内法成为该公约缔约国,并在成为该公约缔约国之前,依照大会第1721 B(XVI)号决议提供资料;
(b)开展空间活动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如尚未宣布接受《登记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该公约第七条予以宣布;
2.关于协调各种做法,又建议:
(a)应当考虑向秘书长提供的关于登记空间物体的资料统一类别;这种资料除其他以外可以包括:
㈠所适用的空间研究委员会国际代号;
㈡作为发射日期参考时间的协调世界时;
㈢作为基本轨道参数标准单位的公里、分和度;
㈣除《登记公约》要求提供的一般功能之外,与空间物体功能有关的任何实用资料;
(b)应当考虑向秘书长提供下列方面适当的附加资料:
㈠所适用的地球静止轨道位置;
㈡运行状态的任何变化(特别是当空间物体不再发挥功能时);
㈢衰变或重返的大致日期,如果国家能够核实该资料的话;
㈣将空间物体移至弃星轨道的日期和实际状况;
㈤空间物体正式资料的网络链接;
(c)开展空间活动的国家和已宣布接受《登记公约》所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政府间组织,若为相应登记处指定了协调中心,应当向秘书处外层空间事务处提供这些协调中心的详细联系办法;
3.为了实现空间物体的最完整登记,还建议:
(a)由于开展空间活动的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责任结构复杂,在开展空间活动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尚未宣布接受《登记公约》所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应寻求某种解决办法,并且在这种组织的成员国之间未就登记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应制订一个通用后备解决办法,供开展空间活动的国际政府间组织进行登记时采用;
(b)若事先没有协定,空间物体从本国领土或设施发射的国家应当与有资格作为“发射国”的国家或国际政府间组织联系,共同确定由哪个国家或实体登记该空间物体;
(c)在联合发射若干空间物体的情况下,每个空间物体应分别登记,并且在不妨碍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应依照包括相关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在内的国际法,将空间物体列入根据《外层空间条约》[1]第六条对该空间物体的经营负有责任的国家的相应登记册中;
(d)国家应鼓励属于其管辖的发射服务提供商向空间物体拥有者和(或)经营者提供咨询意见,以就该空间物体登记事宜与有关国家联系;
4.建议在轨道空间物体的监管发生变化之后:
(a)登记国依《外层空间条约》第六条与有关国家合作,可向秘书长提供附加资料,如:
㈠监管变化的日期;
㈡新的拥有者或经营者的身份;
㈢轨道位置的任何变化;
㈣空间物体功能的任何变化;
(b)如没有登记国,《外层空间条约》第六条所指的有关国家可以向秘书长提供上述资料;
5.请外层空间事务处:
(a)向所有国家和国际政府间组织提供一个反映应当向外层空间事务处提供的资料的登记表样本,以协助它们提交登记资料;
(b)通过其网站公布各协调中心的详细联系办法;
(c)在其网站上建立已联网的相应登记处的网站链接;
6.建议国家和国际政府间组织应向外层空间事务处报告其登记空间物体做法的新进展。
2007年12月17日
第75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