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铨处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35年1月31日(现行条文)
1946年1月31日
1946年2月14日
公布于民国35年2月14日

中华民国 35 年 1 月 31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35 年 2 月 14 日公布国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第一条 (立法目的)

      考试院在一省或二省以上之地区设考铨处,依本条例之规定,掌理各该省区内之考选、铨叙事宜,并分别受考选委员会、铨叙部之指挥、监督。
      考铨处依考试院之指定,兼办院辖市考选、铨叙事宜。

    第二条 (考铨处职掌)

      考铨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公职候选人考试之筹办及试务事项。
      二、关于任命人员考试之筹办及试务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之筹办及试务事项。
      四、关于委任职公务员之资格、俸级审查事项。
      五、关于委任职公务员之考绩、考成及升、降、转、调审查事项。
      六、关于委任职公务员奖勋、退休、抚恤之初审事项。
      七、关于委任职公务员之登记与考取人员之分发事项。
      八、关于省政府以下各机关人事机构之指导事项。

    第三条 (分科办事)

      考铨处视事务之繁简,经考试院之核定,设三科至五科,分掌前条各款事项,及本处总务事项。

    第四条 (处长设置)

      考铨处置处长一人,简任,综理处务,监督所属职员。

    第五条 (人员编制)

      考铨处置秘书一人至三人,科长三人至五人,均荐任;科员二十人至三十人,助理员十五人至二十四人,均委任。
      考铨处必要时,得用专员三人至六人,荐派。

    第六条 (检核委员会设置)

      考试院为办理考试之检核,得于考铨处设检核委员会。

    第七条 (雇员名额)

      考铨处得用雇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第八条 (会计、统计人员设置)

      考铨处置会计员一人、统计员一人,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其需用佐理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派充之。

    第九条 (调用人员方法)

      考铨处因办理试务上之必要,须调用人员时,依考试法之规定。

    第十条 (处务规则拟订)

      考铨处处务规程由考选委员会、铨叙部拟订,呈请考试院核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