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年12月6日于安徽省绩溪县
发布机关: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女,汉族,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

被告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4年6月21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7月23日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

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以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在“海棠文化线上文学城”网站注册为小说作者(作者账号:),并使用笔名“云间”在海棠网发布小说收费牟利,获利与网站五五分成。共计创作并发布《人妻情事(中篇合集)》、《兄友弟恭》、《双性拍卖记》、《和女婿同居》等38部小说,经公安局审定,其中37部小说为淫秽物品。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845825.45元。

2024年6月20日,被告人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12000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指控认为: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获利1845825.45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从犯、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45830元。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认定的非法获利1845825.45元证据不足:1、关于获利金额的多次供述前后不一致且差距较大,案发后的卡内剩余资金前后供述也是不一致的;2、支付宝内资金的来源不明,虽供述海棠币兑换人民币后,网站通过第三人向支付宝转入,但指控的获利数额仅有被告人供述来自于海棠网,不能排除其他款项来源。二、量刑方面:仅实施了创作行为,没有参与网站的建设、宣传、维护等,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全部退赃;积极认罪认罚。综上,请求对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1、案涉作品是分章节发表,各章节独立成篇,故应按章节区分是否涉黄,对不涉及淫秽章节应予剔除,不涉黄章节所收款项也不应作为赃款,应在获利总额中扣除;2、案涉38篇作品中,有一部不属于淫秽物品,应将该部作品的获利扣除;3、有从犯、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量刑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在“海棠文化线上文学城”网站注册为小说作者(作者账号:),并使用笔名“云间”在海棠网发布小说收费牟利,获利与网站五五分成。被告人共计创作并发布《人妻情事(中篇合集)》、《兄友弟恭》、《双性拍卖记》、《和女婿同居》等38部小说。经公安局审定,其中37部小说为淫秽物品,《赔春心(双性)》不是淫秽物品。从37部小说中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845825.45元。

2024年6月20日,被告人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

小米电脑1台、华为手机1部,证明用来制作相关小说、登录“海棠文化线上文学城”网站及接收相关牟利的工具。

二、书证

(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于2024年6月20日经公安局书面传唤到案。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4)公安局制作的提现明细,证明被告人自2018年2月至2024年6月,共计通过支付宝在“海棠文化网”提现情况,经过核对,支付宝账号()共计提现稿费384笔,合计1845825.45元。

(5)汪提供的手机截图,证明汪登录的网站是一个淫秽网站,上面有很多淫秽小说,并有引导充值的店铺、网址等界面。

(6)案件当事人来往款收条,证明被告人在审判阶段退赃645830元。

三、证人证言

证人汪证言,证明2024年3月5日,汪在家看小说的时候,看到一个推荐小说的广告,于是就点击进相关网页,进入一个叫“海棠文化”的网站,汪发现该网站里的小说需要注册会员充值还能看。汪注册成为会员后,充值了3.8元得到了海棠币,随后发现该网站的小说均为色情小说,于是就报警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的时候,因为喜欢看小说接触到“海棠文化”网站,知道这个网站是一个色情网站,里面都是一些黄色小说。因为缺钱,也想在该网站上写小说试试。2018年,通过网站注册成为一名作者,以笔名“云间”(开始为“远山白云间”)的名义发布自己写的色情小说。读者可以通过注册这个网站的会员,并在该网站购买“海棠币”付费观看其小说,之后网站会将读者付费的海棠币五五分给作者。经核对,一共创作并上传了【人妻情事(中篇合集)】、【兄友弟恭】、【双性拍卖记】、【和女婿同居】等38部小说,其中,37部为淫秽物品,通过支付宝提现非法获利1845825.45元。

五、鉴定意见

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委托书、送审涉案物品清单、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明送审的笔名为“云间”的作者,其小说共计38部1422张电子截图,经审定:《人妻情事(中篇合集)》等37部作品(共计1416张电子截图)有具体描写性行为和露骨淫荡色情场面等淫秽性内容,是淫秽物品;《赔春心(双性)》1部作品(共计6张电子截图)不是淫秽物品。

六、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1)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及清单,证明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依法扣押其一部华为手机、一台小米电脑、一个小米充电器、一张银行卡,并扣押其退赃款120万元,搜查、扣押程序合法。

(2)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证明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的华为手机中支付宝交易明细进行提取,提取程序合法。

(3)远程勘验笔录,证明公安局网安大队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网络远程勘验,登录了后台页面信息,获取鉴定材料,勘验程序合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涉案的相关小说作品截图情况,即本案用于鉴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鉴定材料。

(2)支付宝交易流水数据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的支付宝交易情况,侦查机关制作的相关获利数据来源。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符合证据“三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的获利数额,辩护人认为获利证据不足、应按淫秽章节计算等意见,经查,写小说的获利是从作者账号通过提现的方式到名下的支付宝,侦查机关调取了其支付宝交易明细,由逐项核对并签字确认,获利共计1845825.45元,且交易对方支付宝昵称有“”、“”、“”等,上述支付宝持有人均已查获并另案处理,均有相应的在案材料佐证系受网站安排向网站作者支付稿费的事实;《赔春心(双性)》小说尚未完成,设置的均是免费,没有付费章节,未从中获利,故指控的获利数额不含

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845825.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作案工具小米电脑一台、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法院印章)

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