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人民法院关于海棠网小说作者云间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年12月6日于安徽省绩溪县 发布机关: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
�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女,汉族,�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
被告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4年6月21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7月23日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
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在“海棠文化线上文学城”网站注册为小说作者(作者�账号:�),并使用笔名“云间”在海棠网发布小说收费牟利,获利与网站五五分成。�共计创作并发布《人妻情事(中篇合集)》、《兄友弟恭》、《双性拍卖记》、《和女婿同居》等38部小说,经�公安局审定,其中37部小说为淫秽物品。�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845825.45元。
2024年6月20日,被告人�被�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12000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指控认为: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获利1845825.45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从犯、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45830元。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认定�的非法获利1845825.45元证据不足:1、关于获利金额�的多次供述前后不一致且差距较大,案发后的卡内剩余资金前后供述也是不一致的;2、�支付宝内资金的来源不明,�虽供述海棠币兑换人民币后,网站通过第三人向�支付宝转入,但指控的获利数额仅有被告人供述来自于海棠网,不能排除其他款项来源。二、量刑方面:�仅实施了创作行为,没有参与网站的建设、宣传、维护等,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全部退赃;积极认罪认罚。综上,请求对�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1、案涉作品是分章节发表,各章节独立成篇,故应按章节区分是否涉黄,对不涉及淫秽章节应予剔除,不涉黄章节所收款项也不应作为赃款,应在获利总额中扣除;2、案涉38篇作品中,有一部不属于淫秽物品,应将该部作品的获利扣除;3、�有从犯、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量刑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在“海棠文化线上文学城”网站注册为小说作者(作者账号:�),并使用笔名“云间”在海棠网发布小说收费牟利,获利与网站五五分成。被告人�共计创作并发布《人妻情事(中篇合集)》、《兄友弟恭》、《双性拍卖记》、《和女婿同居》等38部小说。经�公安局审定,其中37部小说为淫秽物品,《赔春心(双性)》不是淫秽物品。�从37部小说中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845825.45元。
2024年6月20日,被告人�被�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
小米电脑1台、华为手机1部,证明�用来制作相关小说、登录“海棠文化线上文学城”网站及接收相关牟利的工具。
二、书证
(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于2024年6月20日经�公安局书面传唤到案。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4)�公安局制作的�提现明细,证明被告人�自2018年2月至2024年6月,共计通过支付宝在“海棠文化网”提现情况,经过�核对,�支付宝账号(�)共计提现稿费384笔,合计1845825.45元。
(5)汪�提供的手机截图,证明汪�登录的网站是一个淫秽网站,上面有很多淫秽小说,并有引导充值的店铺、网址等界面。
(6)案件当事人来往款收条,证明被告人�在审判阶段退赃645830元。
三、证人证言
证人汪�证言,证明2024年3月5日,汪�在家看小说的时候,看到一个推荐小说的广告,于是就点击进相关网页,进入一个叫“海棠文化”的网站,汪�发现该网站里的小说需要注册会员充值还能看。汪�注册成为会员后,充值了3.8元得到了海棠币,随后发现该网站的小说均为色情小说,于是就报警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的时候,�因为喜欢看小说接触到“海棠文化”网站,知道这个网站是一个色情网站,里面都是一些黄色小说。因为缺钱,�也想在该网站上写小说试试。2018年,�通过网站注册成为一名作者,以笔名“云间”(开始为“远山白云间”)的名义发布自己写的色情小说。读者可以通过注册这个网站的会员,并在该网站购买“海棠币”付费观看其小说,之后网站会将读者付费的海棠币五五分给作者。经核对,�一共创作并上传了【人妻情事(中篇合集)】、【兄友弟恭】、【双性拍卖记】、【和女婿同居】等38部小说,其中,37部为淫秽物品,�通过支付宝提现非法获利1845825.45元。
五、鉴定意见
�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委托书、送审涉案物品清单、�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明送审的笔名为“云间”的作者,其小说共计38部1422张电子截图,经审定:《人妻情事(中篇合集)》等37部作品(共计1416张电子截图)有具体描写性行为和露骨淫荡色情场面等淫秽性内容,是淫秽物品;《赔春心(双性)》1部作品(共计6张电子截图)不是淫秽物品。
六、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1)�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及清单,证明�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依法扣押其一部华为手机、一台小米电脑、一个小米充电器、一张银行卡,并扣押其退赃款120万元,搜查、扣押程序合法。
(2)�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证明�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的华为手机中支付宝交易明细进行提取,提取程序合法。
(3)远程勘验笔录,证明�公安局网安大队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网络远程勘验,登录了�后台页面信息,获取鉴定材料,勘验程序合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涉案的相关小说作品截图情况,即本案用于鉴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鉴定材料。
(2)支付宝交易流水数据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的支付宝交易情况,侦查机关制作的相关获利数据来源。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符合证据“三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的获利数额,辩护人认为获利证据不足、应按淫秽章节计算等意见,经查,�写小说的获利是从作者账号通过提现的方式到名下的支付宝,侦查机关调取了其支付宝交易明细,由�逐项核对并签字确认,获利共计1845825.45元,且交易对方支付宝昵称有“�”、“�”、“�”等,上述支付宝持有人均已查获并另案处理,均有相应的在案材料佐证系受网站安排向网站作者支付稿费的事实;《赔春心(双性)》小说尚未完成,设置的均是免费,没有付费章节,未从中获利,故指控的获利数额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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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845825.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作案工具小米电脑一台、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法院印章)
�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