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续资治通鉴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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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七 

  起讫时间 起太宗雍熙二年正月尽是年十二月

  帝  号 宋太宗

  年  号 雍熙二年(乙酉,985)


春正月癸亥,翰林学士贾黄中等九人权知贡举。上谓宰相曰:“夫设科取士之门,最为捷要。然而近年籍满万馀人,得无滥进者乎?”己巳,诏:“自今诸科并令量定人数,相参引试,分科隔坐,命官巡察监门,谨视出入。有以文字往复与吏为奸者,置之于法;私以经义相教者,斥出科场;伍保预知,亦连坐。进士倍加研覆,贡举人勿以曾经御试,不考而荐。”始令试官亲戚别试者凡九十八人。又罢进士试律,复贴经。

上览诸道转运副使、知州、通判奏章有不联名者,谓宰相曰:“当官共事,须协心从长。且条陈利害,动辄变改,今不联名,此必任其独见,未为允当也。”二月戊寅,下诏戒之。 丙戌,上谓宰相曰:“朕览史书,见晋高祖求援于契丹,遂行父事之礼,仍割地以奉之,使数百万黎庶陷于契丹。冯道、赵莹,位居宰辅,皆遣令持礼,屈辱之甚也。敌人贪婪,啖之以利可耳,割地甚非良策。朕每思之,不觉叹惋。”宋琪等奏曰:“晋高祖遣冯道奉使,张筵送之,亲举酒洒涕曰:‘达两君之命,交二国之欢,劳我重臣,之彼穷塞,息民继好,宜体此怀,勿以为惮也。’及道回,有诗曰:‘殿上一杯天子泣,门前双节国人嗟。’方今亭鄣肃清,生灵安泰,皆由得制御之道。恢复旧境,亦应有时。”上然之。

三月[1]己未,上御崇政殿,覆试礼部贡举人,得进士须城梁颢等百七十九人,庚申,得诸科三百一十八人,并唱名赐及第。唱名自此始。此据登科记。宰相李昉之子宗谔、参知政事吕蒙正之从弟蒙亨、盐铁使王明之子扶、度支使许仲宣之子待问,举进士试皆入等。上曰:“此并势家,与孤寒竞进,纵以艺升,人亦谓朕为有私也!”皆罢之。

青州人王从善应五经举,年始逾冠,自言通诵五经文注,上历举本经试之,其诵如流,特赐九经及第,面赐绿袍、银带,钱二万。时左右献言尚有遗材,壬戌,复试,又得进士上元洪湛等七十六人,癸亥,得诸科三百二人,并赐及第。

夏四月丙子,复置明法科。分周易、尚书各为一科,附以论语、孝经、尔雅三小经;毛诗专为一科。明法亦附三小经。进士、九经以下,更不习法书。又以锁厅,求试者率多缪滥,始令诸道州府,自今择才学优茂而历官无过者乃举之,仍先奏俟报。

是日,召宰相,参知政事,枢密,三司使,翰林,枢密直学士,尚书省四品、两省五品以上,三馆学士,宴于后苑,赏花钓鱼,张乐赐饮,命髃臣赋诗、习射。自是每岁皆然。赏花钓鱼曲宴,始于是也。此据会要,赏花赋诗,已见雍熙元年三月。

五月庚午,中书门下奏,谪官在外而累经赦宥者,欲令归阙,责其后效。上不许,谓宰相曰:“朝廷致理,当任贤良,君子小人,宜在明辨。大抵人君宜先自正其身,亦如治家,身不正则家乱矣。故听谗邪之言,则骨肉至亲,坐成离间,岂能致敦□之道欤!大小虽殊,其致一也。今海岛琼、崖远恶处,甚多窜逐之臣,郊禋以来,岂不在念!然此等务行巇险,若小得志,即复结朋植党,恣其毁誉,如害髃之马,岂宜轻议哉。”选举志言诏从其请,盖误也。

六月己卯,诏两街供奉僧于内殿建道场。上谓宰相曰:“今兹夏麦丰稔。比闻岁熟则民多疾疫,朕恐百姓或有灾患,故令设此,未必便能获佑,且表朕勤祷之意云。”

丙戌,命右谏议大夫刘保勋、兵部郎中杨徽之、屯田郎中孔承恭与判吏部流内铨王祜,同就尚书省以新及第进士、诸科名次先后,乡里远近之便注拟。自是为定例。

秋七月,上谓宰相曰:“国家以百姓为本,百姓以食为命,故知储蓄最为急务。昨江南灾旱甚,亟遣使振贷[2],果无流亡盗贼之患[3],若非积聚,何以救之?”庚申,诏:“诸路转运使及诸州长吏,专切督察知仓官吏等依时省视仓粟[4],勿致毁败。其有计度支用外,设法变易,或出粜借贷与民及转输京师,如不省视而致损官粟者,虽去官犹论如律。”

鼎州言江水溢害稼。

八月庚辰,上谓宰相曰:“朕于狱犴之寄,夙夜焦劳,比分遣使臣按巡诸道,盖虑或有噃滞耳。因思新及第进士为司理参军,彼于法律固未精习,宜令诸州长吏视其不胜任者,于判司、簿尉中两易之。”

癸巳,上谓宰相曰:“近代以来,政理隳紊,无如晋、汉两朝。外则侯伯不法,恣其掊敛,内则权幸用事,货赂公行。百姓未纳王租,先遭率敛。县中官吏,岁有年常之求,镇将人员,时为乞索之局,乡胥里长,更迭往来,嗷嗷蒸民,何所告诉。欲望天道顺和,其可得乎!近年以来,颇革此弊,臣僚守法,兆民舒泰,虽未能还淳返朴,亦可谓之小康矣。每念百姓寒耕热耘,营求衣食,国家若非赡养军旅,两税亦不忍催督,而况非理诛剥乎。”宋琪等对曰:“陛下恤民求理,取鉴晋、汉,实天下幸甚。”会要十一月有戒官吏乞取钱物,年常节仪酒肉米昏等,诏委转运使与长吏采访闻奏,仍附十一月末。

九月,初,涪王廷美既得罪,楚王元佐独申救之,上不听。廷美死,元佐遂感心疾,或经时不朝请。龙川别志言太宗将立元佐为嗣,元佐坚辞,欲立太祖之子,由是遂废,故当时以为狂。按太祖二子,德昭卒于太平兴国四年八月,德芳卒于六年三月,而元佐以七年七月出阁,时太祖之子无在者矣。元佐虽封卫王,盖未尝有建储之议也。九年正月,廷美死,元佐乃发狂,固不缘辞位。别志误矣。司马光日记载宋敏求云,廷美之贬,元佐请其罪,由是失爱。日记盖得其实也。屡为残忍,不守法度,左右微过,必加手刃,仆吏过庭,往往弯弓射之。上诲甚厉,皆不悛。是岁夏秋,疾甚,上深以为忧。是月,疾小愈,上喜,因降德音。

庚戌,重阳,召诸王宴射苑中,而元佐以疾新起,不预。至暮,陈王元佑等过之,元佐谓曰:“汝等与至尊宴射,而我不预焉,是为君父所弃也。”遂发愤,中夜,闭媵妾,纵火焚宫。迟明,鞕焰未止。上意火必元佐所为也,令摄赴中书,遣御史按问。置巨校于前,元佐恐惧,具对以实。上遣入内都知王仁睿谓曰:“汝为亲王,富贵极矣,何凶悖如是!国家典宪,我不敢私,父子之情,于此绝矣。”元佐无以对。陈王元佑已下洎宰相、近臣,号泣营救,上涕泗谓曰:“朕每读书,见前代帝王子孙不率教者,未尝不扼腕愤恨。岂知我家亦有此事!朕为宗社计,断不舍之。”遂下制废为庶人,送均州安置。顾谓宰相曰:“比者内外安宁,方思自适,而元佐纵火,实挠朕怀。”宋琪等曰:“尧、舜有丹朱、商均,此不足以累圣德。元佐苟无心疾,当不至是,惟陛下开释。”丁巳,琪等帅百官伏阁拜表,乞留元佐京师,诏不许,表三上,乃许之。元佐行至黄山,召还,置于南宫,使者监护,不通外事。楚王府咨议赵齐王遹、翊善戴玄以辅导无状,皆请罪,上曰:“朕教训犹不从,岂汝等所能赞导耶!”并释不问。寇准通判郓州,得召见,太宗谓曰:“知卿有深谋远虑,试与朕决一事,令中外不惊动,此事已与大臣议之矣。”准请其事,太宗曰:“东宫所为不法,他日必为桀、纣之行。欲废之,则东宫亦自有兵甲,恐因而招乱。”准曰:“请某月日令东宫至某处摄行礼,其左右侍卫皆令从之。陛下搜其宫中,果有不法之事,俟还而示之,隔左右勿令入而废之,一黄门力耳。”太宗以为然。及东宫出,因搜其宫中,得淫刑之器,有剜眼、挑筋、摘舌等物,还而示之,东宫服罪,遂废之,选立章圣为太子。自是太宗眷准益厚。此张唐英所著仁宗政要寇准传所载也,传闻谬误一至于此,盖因废元佐事耳。淳化三年十月,罢恭孝太子元僖册礼,则缘惑嬖妾张氏,初无淫刑事也。唐英书世多有之,谬误不独此,不可不辨。 虞部郎中、知制诰郑人韩丕有文行[5],朝廷称为长者。然诰命应用,伤于稽缓。一夕,须诏书甚急[6],丕停笔既久,问索旧草,吏以本典扃户出宿,不可搜检。丕乃破锁取,改易而进。宰相宋琪性褊急,常加督责,或申以谐谑,丕不能平。中书舍人王祜以前辈负气,多凌辱面折之。乃表求外任,闰九月甲戌,丕罢知虢州。

上览邕管杂记,叹其风俗乖异。乙未,诏岭南诸州民嫁娶、丧葬、衣服制度,委所在长吏渐加诫厉,俾遵条例;其杀人祭鬼,病不求医,僧置妻孥等事,深宜化导,使之悛革。无或峻法,以致烦扰。

己亥,坊州献一角兽,上召近臣观之,咸奏曰:“按瑞应图,牡曰麒,牝曰麟。昔岚州进,麟也。此乃麒也[7]。请宣示中外。”上不许,但令豢于苑中,遂其饮龁之性,且谓宰相曰:“时和年丰,兆民安泰,斯为上瑞。鸟兽草木,夫何足云。”

冬十月辛丑朔,上录京城诸司系囚,多所原减,决事遂至日旰。近臣或谏以劳苦过甚,上曰:“不然,傥惠及无告,使狱讼平允,不致枉挠,朕意深以为适,何劳之有!”因谓宰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务,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守一郡,使飞蝗避境,猛虎渡江。况人君能惠养黎庶,申理冤滞,岂不感召和气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无改易。或云百司细故[8],帝王不当亲决,朕意则异乎此。若以尊极自居,则下情不得上达矣。” 十一月辛卯,诏自今京官、幕职、州县官,有丁父母忧者,并放离任,常参官奏闻待报。然其后亦颇有特追出者。 十二月,上谓李昉等曰:“中书、枢密,朝廷政事所出,治乱根本系焉。且天下广大,卿等与朕共理,当各竭公忠,以副任用。人谁无姻故之情,苟才不足称,不若遗之财帛耳。朕亦有旧人,若果无取,未尝假以名器也。卿等其戒之。”

开宝中,贼攻绣州,知州饶阳王恕死焉。恕子济,时从行,贼将并害之。济拥尸号恸,谓贼曰:“吾父已死,吾安用活为!但恨力不足杀汝,以报父绚耳。”贼感其言,舍之。济遂拾父骨,匿山谷间。既而官军大集,济脱身谒其帅朱乙,陈讨贼之计。乙嘉其诚,遗以束帛,奏假驿置而归。先是济母终于岳阳,权殡佛舍,并护二丧还饶阳。州将以闻,太祖召见,为其尚少,且俾就学。

于是,上书自陈死事之孤,得试学士院,补龙溪主簿。时调福建输鹤翎为箭羽,鹤非常有物,官督责尤急,至一翎直数百钱者,民甚苦之。济以便宜谕民取鹅翎代输,驿奏其事。因诏旁郡悉如济所陈。

校勘记

  1. 三月己未“三月”二字原阙,据太宗实录卷三二、宋史卷五太宗纪补。
  2. 亟遣使振贷“亟”原作“凶”,据宋本及太宗实录卷三二改。
  3. 果无流亡盗贼之患“无”原作“有”,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太宗实录卷三二改。
  4. 专切督察知仓官吏等依时省视仓粟“知”原作“如”,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三改。
  5. 虞部郎中知制诰郑人韩丕有文行此句上原有“九月”二字,与上编为重出。按下文至“乃表求外任”句,乃追□韩丕失职缘由,随出“闰九月甲戌,丕罢知虢州”。本编记载并见太宗实录卷三二,原系于雍熙二年闰九月。今据删此句上“九月”二字。
  6. 须诏书甚急“须”原作“颁”,据宋本、宋撮要本改。
  7. 此乃麒也“此”原作“是”,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改。
  8. 或云百司细故“百”原作“有”,据宋本、宋撮要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