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续明纪事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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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谷氏原书笔势高简,持论允核;“续编》绝不能逮,而隶事尤繁。永历十馀年,采择至难。鄙意:西南文献凌逸久矣,存之以俟通人之去取,非敢云善本也。

  一、“庙号”皆准朱子书我太祖皇帝之例,仗钺亲王,其始并称,封爵后则省之,以符史例,亦不蹈沈氏“别裁”、“诗选”之失。其书降臣、降将,亦谨遵“贰臣传》及“圣武记》、“小腆纪年》之义例。惟洪承畴、吴三桂既叛其君、更绝其祚,赵之龙、郑芝龙、陈邦傅、刘承允必死其君,田雄、马得功、张国柱、高得捷躬为叛逆,或生执其世子妃嫔,罪尤难贳;故特书叛臣、叛将以殛之。

  一、《春秋》内讳,而干时之败据事直书;我朝永平、岳州之兵,上谕亦责亲王、大臣之覆绩,不以自私而见小。故《续编》于渡江后胜负之状,不为谜语;亦不敢抑扬附会,自取罪戾。

  一、福藩之立,稗政固难枚举;稗史琐谈,亦多难信。故特以兵事为纲,而间及昏乱之状,庶几较严于例尔。

  一、闽、浙之兵虽相附丽,然张鲁、郑唐,其实终别;故浙以张终、闽以郑附,以昭划一。其郧西诸军,凡与鲁王周旋者,皆识于浙而略于闽,并非乱例。

  一、永历之时,东南更乱,区画良难;故准张氏“三藩纪事”之例,各即其省治分之。惟张氏原本颇有未备之处,“续编”隶事稍多,故所分亦较众:其湖南北、广东西、陕西、甘肃,或并二省为一卷、或以附书,以事多首尾不宜割裂;陕、甘事又较少,不复能自为卷也。

  一、纪年之法,在宏光者用大书。闽、浙、粤则以我朝年号冠之,而分注其改元于下,亦不用“僭”、“伪”等字;谨遵钦定《通鉴》、《纲目》、《辑览》之例,以昭为下不倍之义。其台湾称奉年号,久乃去之,亮其志也;若西山之贼虽奉明号,实乱人也,故不之与。

  一、前史于周赧、汉献并称王、帝,不没其实;“宋史”末书祥兴帝,其例尤善。盖既见其不终,亦不侪诸僭乱。兹编于宏光诸帝并以是书,不敢蹈前人之失。

  一、明末变端纷起,事实不能尽确。故五指之使、台湾之薨并存其说,以守“传疑”之训。而赧王真伪及太子之谳出入尤甚,故特识之“论”中。

  一、有明之末,固圉矢死之臣,忠节烂然。从前拘于忌讳,或加以恶词;恭读高宗纯皇帝圣谕及专谥、通谥之赠,如天之度褒及殷遗,岂前代所能比其万一。故“续编”得以导扬圣美,据事直书,一洗从前之陋。其不书杨维垣辈,既有“传疑”之言,不敢率也。

  一、起兵之人,谷氏旧无此目;其忠义又不可没,爰仿《江南义师始末》而书之。然或负罪重大、或不久降附、或其心实非为明,则削之。如宋权、李鉴、黎玉田及天津巡抚总兵官之于北直隶,李建泰、姜瓖于山西,潘士良、张凤翔、卢㴶、谢陞、赵继鼎于山东,李沾、刘孔昭、周谦、赵麟趾于南直隶,田仰、柏襄甫、顾虎臣于浙江,张启祥、邓云龙、曹志鑻、汪文生、朱议滃、王祐、彭坤、陈九思于江西,罗南生、许志远、曾度于福建,邓希明、杨继栋于四川,袭遂于广西,虽列其事,然义兵之名则不之予,昭其别也。又如史夏隆、江镇鼎、连城璧为死、为降不能臆断,亦本“传疑”之训而不之予。其皭然于亡灭之后者,如孙夏峰、顾宁人、黄黎洲、徐世名、沈光文若尔人,则亟录之;亦前史书邴原、王保保之例也,然亦不敢滥云。又如山东之满家洞,闽、粤、湘、楚、川、黔、滇、桂乱民盗种托名揭竿,苗寨土司乘机啸乱,本非故主之思,奚容猥列乎!其有孤身一旅辗转于干戈岛寨之中,百折不回,姓氏已逸,则述无可述,盖书阙有间矣。

  一、抗节之人,专纪南渡者,绍谷氏也。书法:以省统府、以府统州县卫所。其一役而死节特多,则挈其节烈最著者为纲,而附以同类;不得已,乃以官秩为次。其或府州并无其人,则即其县卫而特书之。不如此,恐致冗逸。其去取多本《明通鉴》、《小腆纪年》诸书;欲窥全豹,自有专纪殉节之编在。

  一、张、李皆亡明之贼;然弑君之罪,李大于张。李定国拥张之遗,推戴永历至死不变,故次以“李孙之兵”,而殿“自成遗乱”于末。其序张、李而起武昌盐亭者,前此谷氏有纪也。惟通城之死、雅布兰之功,谷氏书之少误;不得已,略正之。

  一、近贤之纪明事者,大都搜罗考订,各极其长;间有讹误,亦不害其全体。故《续编》有所取法。其或少有同异,不复合于诸说,亦颇费考核。然在田俭人也,读书不多、才识尤昧,遗误舛缪必不能无,或更憋于前人。所望海内君子惠我瑶篇,匡其不逮,则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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