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令
中 华 民 国 1 0 0 年11 月9 日
华总一义字第1 0 0 0 0 2 4 6 1 5 1 号
2011年11月9日
总统府公报第7001号第12页

    兹修正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三十五条条文,公布之。

    总 统 马英九

    行政院院长 吴敦义

    文化资产保存法修正第三十五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0 年 11 月 9 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古迹除以政府机关为管理机关者外,其所定着之土地、古迹
           保存用地、保存区、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区内土地,因古迹之
           指定、古迹保存用地、保存区、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区之编定
           、划定或变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筑之基准容积受到限制部分
           ,得等值移转至其他地方建筑使用或享有其他奖励措施;其
           办法,由内政部会商文建会定之。

             前项所称其他地方,系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计划地区或
           区域计划地区之同一直辖市、县(市)内之地区。但经内政
           部都市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得移转至同一直辖市、县(
           市)之其他主要计划地区。

             第一项之容积一经移转,其古迹之指定或古迹保存用地
           、保存区、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区之管制,不得任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