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令
中 华 民 国 1 0 0 年6 月2 2 日
华总一义字第1 0 0 0 0 1 2 8 1 4 1 号
2011年6月22日
总统府公报第6980号第21至22页

    兹修正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四条条文,公布之。

    总   统 马英九
    行政院院长 吴敦义

    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四条条文

    中华民国100 年6 月22 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一定期间、停业或废止其公司、商业或工厂登记: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条规定。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经令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
       三、违反前条之禁止命令。

    第三十四条  有第三十一条至前条行为,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前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项之罚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六百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