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水利署各区水资源局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91年1月4日(现行条文)
2002年1月4日
2002年1月25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25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562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3月28日至今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4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25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562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3 月 28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91)院台经字第 0910009797 号令发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通则依经济部水利署组织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经济部水利署设北、中、南区水资源局(以下简称各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水资源调查、规划与计划之拟订、执行及督导事项。
      二、水资源调配、协调、仲裁、水权登记与管理、基金管理运用及水利设施检查、维护事项。
      三、水库安全、经营管理与集水区保育及治理事项。
      四、水文观测及资讯系统研究发展运用事项。
      五、水资源工程之兴办、设计、用地取得、工务行政、监工及灾害防救事项。
      六、其他有关水利行政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各局设七课至九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各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五条 (局长、副局长之设置)

      各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襄助局务。

    第六条 (编制)

      各局置主任工程司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秘书二人至四人,课长七人至九人,正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课长六人至九人,由正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十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专员二人至十人,副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工程员二十九人至五十三人,课员十一人至二十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本通则施行前,原台湾省南区水资源局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各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各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之设置)

      各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职系)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中心之设置)

      各局得依实际需要于所辖区域,设水库(堰坝)管理中心,掌理水库运转、防洪、维护环保及观光等业务。
      前项管理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馀所需工作人员,由本局调派之。

    第十二条 (办事细则)

      各局办事细则,由各局拟订,层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施行日)

      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