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所属各办事处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67年3月17日(现行条文)
1978年3月17日
1978年3月25日
公布于民国67年3月25日
总统(67)台统(一)义字第 0846 号令

中华民国 67 年 3 月 17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67 年 3 月 25 日公布总统(67)台统(一)义字第 0846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刊总统府公报第 3334 号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通则依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组织条例第五条之一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所属各办事处(以下简称各办事处)掌理各该区内之左列事项:
      一、农、林、渔、畜、矿及工业产制品等出口申请案件之审核与发证事项。
      二、物资进口申请案件之审核与发证事项。
      三、华侨及外国人投资案件输入商品之监督与审核事项。
      四、外销商品品质、包装等有关问题研究改进之拟议事项。
      五、外销商品标准及检验之研究与拟议事项。
      六、商情资料之搜集与递报事项。
      七、其他有关国际贸易事项。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项,依行政院核定之审核准则审核之。

    第三条 (办事处之分等)

      各办事处视业务繁简,分为一、二等,其设立、等次,由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报请经济部核转行政院核定之。
      各办事处应标明各该所在地或区域之名称。

    第四条 (组织)

      各办事处设二科或三科,分掌第二条各款所列事项。

    第五条 (秘书室职掌)

      各办事处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庶务、出纳及不属其他各科事项。

    第六条 (处长职责)

      各办事处置处长一人,职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七条 (编制)

      一等办事处置秘书一人,科长三人,专员二人至四人,编译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二人或三人,科员十人至十二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员三人至五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八人至十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书记五人至七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八条 (编制)

      二等办事处置秘书一人,科长二人,专员二人,编译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一人或二人,科员七人至十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员三人或四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六人至九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书记三人至五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九条 (会计员及人事管理员之设置)

      各办事处置会计员一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各办事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前二项所需佐理人员,应就第七条、第八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人员选用)

      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商业行政、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文书、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拟定)

      各办事处办事细则,由各办事处拟订,报请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