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中小企业处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73年11月16日(现行条文)
1984年11月16日
1984年11月28日
公布于民国73年11月28日
总统(73)华总(一)义字第 6341 号令
有效期:民国73年(1984年)11月30日至今

中华民国 73 年 11 月 16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73 年 11 月 28 日公布总统(73)华总(一)义字第 6341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经济部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以下简称本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及法规拟订事项。
      二、中小企业辅导、考核事项。
      三、中小企业调查、研究事项。
      四、中小企业生产技术改进、训练及相关事项。
      五、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之改善及融资辅导事项。
      六、其他有关中小企业发展辅导事项。

    第三条 (组织)

      本处设三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之职掌)

      本处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总务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处长副处长)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副处长二人,襄理处务;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六条 (编制)

      本处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三人,专门委员三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副组长三人,职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室主任一人,秘书一人或二人,技正四人至十人,稽核一人至三人,编审一人至三人,科长六人至八人,专员五人至十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一人,技正二人,稽核一人,编审一人,职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技士六人至十人,科员六人至十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三人,科员四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四人至八人,职位列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四人至八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前项组长、副组长及科长职位,得由技正兼任。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立及职掌)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及其职掌)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人员选用)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一般工程、工业工程、电力工程、机械工程、车辆工程、一般化学工程、纺织工程、电子计算机、企业管理、企划控制、经建行政、工业行政、商业行政、会计、稽核、税务、金融、一般财政及财务管理、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法制、文书、事务管理、出纳及其他相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行文名义)

      本处对外公文,以经济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处行文:
      一、遵照部颁应行转办事项。
      二、依照部定办法督导进行事项。
      三、曾经报部核准事项。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拟定)

      本处办事细则,由处拟订,报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