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法第四十五 管子
明法第四十六
管仲
正世第四十七

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夫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埶胜也。百官识,非惠也,刑罚必也。故君臣共道则乱,专授则失。夫国有四亡,令求不出谓之灭,出而道留谓之拥,下情求不上通谓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故夫灭侵塞拥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今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矣。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然则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比周以相为匿,是忘主死交以进其誉。故交众者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是以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十至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百虑其家,不一图国,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国无人者,非朝臣之衰也,家与家务于相益,不务尊君也。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小臣持禄养交、不以官为事,故官失其能。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败而不可饰也。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然则君臣之闲明别,明别则易治也。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