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6/M号法令
二月五日

1996年2月5日
《第9/96/M号法令》经总督韦奇立于1996年1月29日核准,并于1996年2月5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2025年1月7日经第27/2024号法律修改及重新公布。
第一条
(教学试验)

一、行政长官得规定或许可在公立教育机构内进行教学试验。

二、教学试验得包括新类型教育机构的试行运作。

三、教学试验应有一定期限,以及原则上仅在特定教育机构或班级进行。

第二条
(规则)

行政长官得按个别情况,以批示订定试验应遵守之规则,并为此得在试验范围内,对现行一般制度作出必要之变更或配合,尤其对学习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方法、学校行政、上课时间、考试以及在后续学习上之报读条件作出变更或配合。

第三条
(试点学校)

一、进行教学试验之教育机构,得称为试点学校。

二、试点学校享有专门之技术及教学辅助,而其组织及所采用之教学方法应有助于促进教育研究。

第四条
(私立教育)

如为适宜,亦得根据第一条及第二条之规定许可在私立教育机构内进行教学试验。

第五条
(废止)

〔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