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澳门法例相关中华民国法规,可参见科学技术基本法
第9/2000号法律
科学技术纲要法

2000年7月17日
《第9/200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0年7月6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0年7月14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0年7月1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的政策纲要。

    第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自由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享有科学技术研究的自由,但有法律限制者除外。

    第三条 目标

    科学技术政策的目标是:

    (一)提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科学技术水准及其转移能力;

    (二)提升生产力,增强竞争力,促进社会及经济持续发展;

    (三)促进资讯科技的应用和发展;

    (四)促进人文及社会科学和其他科学技术的均衡发展;

    (五)促进各公共部门、公务法人及其他公共实体广泛使用资讯科技,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素质;

    (六)营造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文化和氛围;

    (七)加强环境与生态之保护;

    (八)依法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创造发明及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 措施

    为达致上条所指的目标,须采取措施,尤其是:

    (一)协调科学技术政策与其他经济、教育、文化、社会等政策;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能力之范围内,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

    (三)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四)支援及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五)创设优惠条件,以吸引科学技术人才;

    (六)鼓励私人实体运用高新科技,提升生产力;

    (七)协助私人实体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成果转化为实际之生产或应用;

    (八)推动学校与社会的科学技术知识之教育和培训,推展科学技术的普及教育;

    (九)积极推动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发展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加强科学技术资讯的收集、整理、储存与交流;

    (十一)大力推广保护环境的新技术,遏止破坏生态的技术之应用;

    (十二)采取有效的措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

    第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立,重视该等机构对科学技术的开发、转移及应用推广的功能发挥,尤其是:

    (一)对于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专项的机构和高等教育的研究机构,给予必要之支援或资助;

    (二)鼓励私人实体或个人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三)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其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四)支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教育机构、私人实体及公共实体之间加强协作,共同研究开发专项;

    (五)协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资料库和资讯网络之建设。

    第六条 科学技术人才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重视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吸纳和进用,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劳动成果,提升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尤其是:

    (一)重视培训科学技术人员;

    (二)支援科学技术人员将其研究开发的成果实用化;

    (三)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资讯产业;

    (四)采取优惠措施,吸纳优秀科学技术人才,促进科学技术人员的进用和交流。

    第七条 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一、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设立基于充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设施、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的应用和增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能力。

    二、对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发展的重点科学技术的转移专项,给予资助。

    三、对于开展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普及教育给予资助。

    四、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组织、管理和运作,由行政法规订定。

    第八条 科学技术奖励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奖励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员。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鼓励私人实体或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

    三、科学技术奖励的种类、标准、方法和审定,由法规订定。

    第九条 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公共实体、私人实体和科学技术人员,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科学技术界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二、为了有效地利用和引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科学技术资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促进人才、技术、设施及资讯之国际交流与利用。

    三、对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教育机构、私人实体与区外的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私人实体间的重点科学技术合作专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公共实体得关注专项的进展情况,并视情形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十条 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和推广

    一、为推动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和培训,须采取措施,尤其是:

    (一)鼓励学校和社会对教师提供科学技术知识的培训;

    (二)支援学校在教育上运用先进的资讯科技;

    (三)协助学校建立完善的资讯科技教育网络。

    二、与教育实体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将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融入课程体系,并定期进行检讨。

    三、推动社会对科学技术的关心和认识,提升市民尤其是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素养。

    第十一条 执行

    政府应采取必需的措施,以落实及执行本法律所载的纲要。

    二零零零年七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