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澳门法例相关中华民国法规,可参见海洋基本法
第7/2018号法律
海域管理纲要法

2018年7月23日
《第7/2012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8年7月12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8年7月16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8年7月2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度框架,包括海域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基础,以及统筹机关与相关主管实体之间的制度架构。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法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海域”:是指经第128/2015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5号附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界线文字说明”所确定的海域范围,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及底土;

    (二)“海域管理”:是指对海域使用、开发和保护进行管理所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包括制定海域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其他必要的任何行为;

    (三)“海洋功能区划”:是指根据海域区位、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的需要,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具有特定海洋基本功能的功能区;

    (四)“海域规划”: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长远发展的战略定位,从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出发,在明确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对海域的使用、开发和保护所制定的规划。

    第三条 目标

    海域管理的目标为:

    (一)确保海域开发利用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远发展利益;

    (二)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及可持续发展;

    (三)保护海域生态环境;

    (四)提升海洋防灾减灾能力;

    (五)提高海域开发利用质量和效率;

    (六)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原则

    海域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维护国家海域整体性:符合国家海洋战略及国家海洋整体规划,维护国家海洋管理整体利益;

    (二)遵守区域合作安排:海域使用应遵循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有关海域事务方面的合作安排,并应确保与珠江河口区域的海域综合规划相协调;

    (三)保护洪潮通道和海上交通:保障泄洪纳潮通道稳定、行洪和供水安全,保障海上航道的航行安全;

    (四)保护海域环境: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及环境,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使用海域必须兼顾保护海洋环境,维持海域利用发展的可持续性;

    (五)遵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规划: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的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规划,科学使用海域;

    (六)依法使用海域:严格依照本法律及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及限制使用海域;

    (七)合理使用海域:加强海域使用的管理,坚持节约用海,科学开发利用海域内的资源;

    (八)有效使用海域: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城市建设与社会发展整体利益、效率最大化地使用海域。

    第五条 海域管理权

    一、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第128/2015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5号的授权行使海域管理权,规范与海域有关的活动。

    三、为有效管理海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具职权:

    (一)推动制定海域管理方面的法规;

    (二)建立海域管理事务的统筹和协调机制;

    (三)制定海洋功能区划;

    (四)制定海域利用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

    (五)划定并整治修复海岸线;

    (六)监察海域管理方面的法规的适用和执行,并采取措施预防和遏止涉海的不法行为;

    (七)经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并获批准后,制定填海计划并组织实施,且须确保填海所形成的土地不用于博彩项目。

    第六条 统筹机关和主管实体

    一、由海域管理统筹机关负责海域政策的制定,协调和推动执行海域管理事务,并订定方针及发出指引。

    二、本法律所指海域管理的主管实体包括:

    (一)海事及水务局是海域综合管理的主管实体;

    (二)环境保护局是海域环境保护的主管实体;

    (三)其他依法行使海域管理职权的实体。

    第七条 海洋功能区划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海洋功能区划应在国家海洋功能区划的框架下制定。

    二、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按照海域区位、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的要求,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海域使用;

    (三)确保与珠江河口区域的海域治理规划相协调,保障河口行洪及供水安全;

    (四)保护及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确保海域可持续发展;

    (五)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六)保障海底基建设施安全;

    (七)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及内部保安的用海需要。

    三、海洋功能区划与城市规划应相互配合。

    四、海洋功能区划的制定及其修改,经征询中央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部分不作公布。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海洋功能区划的执行机制,以确保海洋功能区划的落实。

    第八条 海域的使用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通过批给、许可或其他方式,批准海域的使用。

    二、上款所指的批准制度由专门法规规范。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以下措施,监察和规范海域的使用:

    (一)建设动态监测体系,对海域使用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

    (二)规范海域使用的机制;

    (三)建立关于海域使用的资料库;

    (四)对各类海域的使用项目开展定期检查,加强对用海行为的监察。

    第九条 海域环境的保护

    为保护海域环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具职权:

    (一)在符合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海域环境保护措施;

    (二)根据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制定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自然状况、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的海域环境质量管理标准;

    (三)定期开展海域监测及环境状况评价,并制定相关报告;

    (四)编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及防治计划;

    (五)根据保护海域生态的需要,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和管理;

    (六)建设海域生态监测网,并与周边地区建立通报机制;

    (七)推动海域环境保护、海上灾害防治及突发事件处理的区域合作。

    第十条 海洋经济的发展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二、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具职权:

    (一)明确海洋经济发展条件,研究海洋经济优先发展项目;

    (二)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区域合作。

    第十一条 既得权利的保障

    本法律的生效不影响利害关系人已依法取得的与海域相关的权利及法律状况。

    第十二条 执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须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以充实、落实及执行本法律所载的纲要。

    第十三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