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14号法律
修改第16/2012号法律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

2014年8月25日
《第7/2014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4年8月13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4年8月13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4年8月2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16/2012号法律

    第16/2012号法律第四十一条修改如下:

    第四十一条
    过渡性规定

    一、〔......〕

    二、〔......〕

    三、〔......〕

    四、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计,临时准照有效期为三年,但不影响第九款规定的适用。

    五、临时准照持有人在上款及第九款所指的有效期内,符合本法律规定的从业要件,并获发第四条或第十一条所指准照时,方可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但不影响第六款及第七款规定的适用。

    六、〔......〕

    七、〔......〕

    八、〔......〕

    九、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实体的商业营业场所如在本法律公布之日已设于作住宅、居住或工业用途的不动产的地面层内,且拟在该处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者,亦可获发相应的临时准照,有关临时准照的有效期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十、〔原第九款〕”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