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06号法律
狱警队伍职程人员通则

2006年8月28日
《第7/2006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6年8月15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6年8月17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6年8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制定史:2006年9月1日生效、2008年5月1日经第2/2008号法律修改、2011年1月1日经第13/2010号法律修改、2015年11月1日经第12/2015号法律修改2021年9月15日起经第7/2021号法律修改并重新编号,于2021年11月8日经第16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狱警队伍职程人员通则。

    第二条
    狱警队伍的职责

    狱警队伍的职责是维持监狱设施内的秩序及安全,监察对监狱规章的遵守,妥善执行剥夺自由的刑罚、羁押及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

    第三条
    持续服务

    一、狱警队伍人员的服务具持续及强制的性质。

    二、狱警队伍人员即使正处于休班或休息期间,亦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预防或解决迫切危害监狱设施秩序或安全的情况,以及阻止或制止囚犯越狱。

    第四条
    等级从属关系

    一、对狱警队伍人员进行监管属惩教管理局局长的职权。

    二、狱警队伍人员的架构按在有关职程中所定的等级组成。

    第五条
    狱警队伍人员的职权

    为履行狱警队伍的职责,狱警队伍人员尤其具有以下职权:

    (一)在监狱设施内执行看守工作;

    (二)以尽量谨慎的方式,在囚犯的工作地点、活动场所或住宿区进行巡逻,以便查察危害监狱秩序及安全的情况,或危害监狱内任何人的身体及精神完整性的情况;

    (三)以规定的方式,押送及看押转移的被判刑者或基于其他原因须到监狱设施外的囚犯;

    (四)将囚犯的请求书及声明异议向上级转达;

    (五)核实及检查属于或带给囚犯的物品及物件;

    (六)为首次入狱的囚犯开展必要或有用的活动,并向其解释监狱设施内实施的法律及规章的规定;

    (七)执行由惩教管理局局长命令所采取的特别安全措施;

    (八)逮捕从监狱设施脱逃或未经许可而不在监狱设施内的囚犯,并将其送回监狱设施;

    (九)编制法律所规定的对作出决定属必须的报告及报告书;

    (十)参与协助囚犯重新投入社会的计划;

    (十一)在共同任务中与其他部门及工作人员合作,尤其以准确、详细及公正无私的方式提供所要求的资料,以便达到执行剥夺自由的刑罚、羁押及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的目的;

    (十二)在例外情况下,应司法机关的请求并经保安司司长许可,执行看管被拘留在司法机关的人的工作。

    第二章 职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职程结构

    一、狱警队伍职程划分为以下级别及职级:

    (一)警官级别:

    (1)监务总长;

    (2)副监务总长;

    (3)警司;

    (4)副警司;

    (5)高级警长;

    (6)警长;

    (二)基础人员级别:

    (1)副警长;

    (2)首席警员;

    (3)一等警员;

    (4)警员。

    二、上款所指狱警队伍职程职级的职务内容、职阶及薪俸点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内。

    第七条
    任用

    一、进入狱警队伍职程编制内警官级别的职位,须按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的由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任用。

    二、为产生一切效力,上款所定的任用方式等同于确定委任。

    三、进入狱警队伍职程编制内基础人员级别的职位,须根据适用于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制度以委任方式任用。

    四、因应部门工作需要,经行政长官以批示许可,可例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狱警队伍人员。

    五、上款所指的狱警队伍人员应符合进入职程的条件,但经行政长官免除的条件除外。

    六、第四款所指的行政任用合同不适用第12/2015号法律《公共部门劳动合同制度》第六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规定。

    第八条
    超额

    一、以确定委任方式任用的狱警队伍人员,如因下款规定的情况而未能填补所属职级编制的空缺,则视为超额状况,并以超额人员状况在有关职级提供服务。

    二、下列任一情况可引致超额状况:

    (一)进入高级警长职级;

    (二)因杰出行为而晋级;

    (三)因未完成警官培训课程而终止定期委任;

    (四)因经复查纪律或刑事程序而获恢复权利。

    三、超额狱警队伍人员须按其处于超额状况的时序,填补有关编制及职级出现的首个空缺。

    四、处于超额状况不中断实际服务时间的计算,亦不损害给予工作人员的任何权利及福利。

    第二节 入职、晋阶及晋级

    第九条
    进入职程的要件

    进入狱警队伍职程须符合一般要件及下列特别要件: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二)在报考期限届满之日满十八岁,且在开考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不超过三十五岁;

    (三)进入高级警长职级,须合格完成狱警警官培训课程;

    (四)进入警员职级,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且通过为进入狱警队伍职程而设的职前培训课程;

    (五)具备符合狱警队伍执行职务时在道德品行、公正无私及诚信方面特别要求的良好公民品德;

    (六)经招聘体格检验委员会证明有良好体型及强壮体格。

    第十条
    因欠缺良好公民品德而淘汰

    一、为适用上条(五)项的规定,典试委员会应考虑倘有的警察纪录以及任何备有的资料,但不影响对投考人采取听证的措施,该投考人有权自获悉取消其投考资格意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典试委员会陈述意见。

    二、下列者视为不具备上条(五)项所指的良好公民品德:

    (一)因任何性质的故意犯罪而被判罪者,或被起诉批示或具同等效力的批示指出有迹象显示曾作出任何性质的故意犯罪者,不论可科处的抽象刑罚为何;

    (二)被科处具开除性质或禁止执行公共职务的处分者;

    (三)有充分迹象显示其公民品德不符合狱警队伍人员执行职务所需要的道德品行、公正无私及诚实可靠的要求者;

    (四)根据有关的人员通则规定,被禁止进入狱警队伍职程的前治安警察局、消防局编制人员及前海关关员。

    三、上款(二)项所指的无资格,自被科处开除处分或禁止执行公共职务的处分之日起计十年终止。

    四、经惩教管理局局长建议,由保安司司长以批示订定淘汰欠缺上条(五)项所指要件的投考人。

    第十一条
    培训课程的修读制度

    一、修读警官培训课程的学员或修读进入警员职级的职前培训课程的学员按下列制度为之:

    (一)定期委任,适用于已具备公务员资格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二)行政任用合同,适用于其他情况。

    二、修读上款所指的进入狱警队伍职程的培训课程的报酬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二内。

    三、对于合格完成培训课程且所列名次在拟填补的职位空缺数目内者,修读培训课程时所适用的制度视为自动延长至其就职之日为止。

    四、不获任用、培训课程中被淘汰或被终止培训者,则视乎其本身是否为公务员而定,应返回原职位或终止合同,且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五、学员可在任何时候放弃修读培训课程,但有义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赔偿,有关警官培训课程或进入警员职级的职前培训课程赔偿的具体规定分别由《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规章》或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

    六、以确定委任方式任用的狱警队伍人员,如获录取修读警官培训课程,则其在原职级内的职位即出现空缺。

    第十二条
    免职赔偿

    一、根据一般法规定申请并获免职的狱警队伍人员,如自进入职程起未能遵守最少实际服务时间的规定,应按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金额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赔偿。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最少实际服务时间如下:

    (一)警官级别,八年;

    (二)基础人员级别,两年。

    三、在订定第一款所指的赔偿金额时,尤其应考虑课程的时数及培训成本。

    第十三条
    晋阶

    在狱警队伍职程内晋阶,应在前一职阶服务满两年且在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

    第十四条
    因功绩晋阶

    一、因功绩晋阶是指狱警队伍人员因执行职务时作出公认为对公共利益具重要性的无私行为而从原来所处的职阶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阶,不论其在原职阶的服务时间为何。

    二、因人员已处于其职级的最高职阶而无法晋阶时,为一切法律效力,包括为扣除及计算退休金或公积金供款的效力,其薪俸按公职报酬制度薪俸表中薪俸点调升十点。

    三、有关人员在职业生涯中,最多可因功绩而获晋阶三次,且两次因功绩晋阶不得相距少于三年。

    四、因功绩晋阶不适用于警司职级或以上职级的狱警队伍人员。

    五、作出因功绩晋阶的批示,属行政长官的权限。

    第十五条
    晋级方式

    一、狱警队伍职程的晋级方式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履历评核,适用于晋升至监务总长、副监务总长、警司及副警司的职级;

    (二)开考及晋级培训课程,适用于晋升至高级警长、警长、副警长及首席警员的职级;

    (三)年资,适用于晋升至一等警员的职级;

    (四)因杰出行为,适用于根据本法律的规定而晋升至紧接的职级。

    二、在例外情况下,具备经行政长官认可且符合狱警队伍履行职责的副学士文凭或同等学历、学士学位或同等或以上学历的首席警员、一等警员及警员可投考为晋升至副警长职级而设的特别开考及有关培训课程。

    第十六条
    晋级要件

    一、狱警队伍职程的晋级,除适用上条规定外,尚须遵守下列要件:

    (一)晋升至监务总长及副监务总长职级,须分别在副监务总长及警司职级至少服务满四年,且具备经行政长官批示认可有利于狱警队伍履行职责的学士学位,以及最近两次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的副监务总长及警司中为之;

    (二)晋升至警司及副警司职级,须分别在副警司及高级警长职级至少服务满三年,且最近两次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的副警司及高级警长中为之;

    (三)晋升至高级警长职级,须在警长职级至少服务满两年及至少实际服务满十年,且最近两次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的警长中为之;

    (四)晋升至警长职级,须在副警长职级至少服务满两年,且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以及最近两次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的副警长中为之;

    (五)晋升至副警长职级,须在首席警员职级至少服务满三年,且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以及最近两次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的首席警员中为之;属上条第二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则须至少实际服务满三年,且最近两次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的狱警队伍人员中为之;

    (六)晋升至首席警员职级,须在一等警员职级或在警员职级至少服务满两年,且最近两次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的一等警员及警员中为之。

    二、晋升至一等警员职级,须从至少实际服务满十八年,且最近一次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的警员中为之。

    三、为适用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警官培训课程所颁授的学位视为适当的学士学位。

    四、本条所指的实际服务时间为自进入狱警队伍职程之日起计。

    五、如人员在最近一次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优异”的评语,则第一款所规定各职级的服务时间可最多缩减一年。

    六、上款所指服务时间的缩减,须经惩教管理局局长建议,并由行政长官批示核准。

    七、如第一款所指的狱警队伍职程的各职级出现空缺,经考虑惩教管理局局长根据工作需要而提出的建议,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许可该等职级的晋级程序,并在批示中订明拟填补空缺数目及开展相关晋级程序的日期。

    第十七条
    因杰出行为晋级

    一、因杰出行为晋级不取决于职位空缺、年资顺序及符合晋级要件而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级。

    二、因杰出行为晋级旨在适当奖励在有助于成功完成任务的行动中展现卓越专业素质、指挥或主管才能者,尤其是:

    (一)冒着个人生命危险维护他人身体的完整性、公共或私人财产,作出大胆、忘我或勇敢的行为;

    (二)作出人道主义或奉献社会的行为;

    (三)在工作生涯中作出或提供重要及已获公认卓有成效的行为或服务,且表现出特别的能力及高度的专业精神。

    三、因杰出行为而晋升至高级警长、警长、副警长及首席警员职级的狱警队伍人员,应修读紧接于晋级行为作出后首次举办的相应的晋级培训课程。

    四、因杰出行为晋级,可由行政长官主动提出或由惩教管理局局长建议提出,并由行政长官核准。

    五、根据第二款(三)项规定,因杰出行为晋级的前提是有关狱警队伍人员在最近五年的工作表现评核中至少三年取得“优异"的评语。

    六、因杰出行为晋级不适用于提出晋级建议时紧接的前五年内曾被科处五日或以上罚款的纪律处分或更高级别处分的狱警队伍人员。

    七、因杰出行为晋级可涵盖已确定终止职务及已身故的狱警队伍人员。

    八、作出因杰出行为晋级的批示,属行政长官不得授予的权限。

    第十八条
    典试委员会

    本法律所指的开考及履历评核程序,由行政长官委任的典试委员会负责,并由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的一般准则规范。

    第十九条
    因杰出行为晋级的程序

    一、因杰出行为晋级的程序是由惩教管理局局长委任一名预审员负责收集一切有助于说明具晋级依据的资料,尤其是获建议晋级人员的个人资料、纪律纪录、工作表现评核的评语、曾获奖赏及奖励的纪录。

    二、在根据上款作出的预审结束后,应以通告在内部公布开展为期十日的辩论阶段,同时应公布获建议晋级人员的身份及对建议晋级的依据作简要说明。

    三、在辩论阶段期间,任何狱警队伍人员可通过具名的书面文件或口头声明就晋级的建议发表意见。

    四、辩论阶段结束后,预审员应编制一份不具立场的报告,连同其所收集到的资料提交予惩教管理局局长,由惩教管理局局长向监督实体提出建议,并由行政长官作决定。

    第二十条
    工作表现评核

    狱警队伍人员的工作表现评核,按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规范的工作表现评核特别制度进行。

    第三章 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一条
    制服

    狱警队伍人员有权使用与其职级相符的制服及标志。

    第二十二条
    武器的使用及携带权

    一、狱警队伍人员不论是否持有准照,均有权使用及携带由惩教管理局局长分配的武器。

    二、武器仅可在工作期间使用,且不得在监狱设施外使用及携带,但在监狱设施外执行职务除外。

    第二十三条
    奖励

    一、在执行职务时因作出模范行为及出色或英勇行为而具突出表现的狱警队伍人员,可获下列一项或两项奖励:

    (一)功绩假期;

    (二)嘉奖。

    二、对证实具功绩的职务行为,惩教管理局局长可给予最多六日的功绩假期,而给予超过该上限的功绩假期则属保安司司长的职权。

    三、嘉奖的职权属获赋予纪律惩戒权的实体。

    四、给予的奖励应公布于《公报》,并应随后将之记录于获奖励的工作人员的个人档案内。

    第二十四条
    权利的保障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担任领导或主管职位的狱警队伍人员,可保留其原职级所固有的权利和福利,尤其是该等权利和福利优于获委任的官职时,有权收取原职级的薪俸及按情况在退休基金会或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作出有关扣除或供款。

    二、以确定委任方式任用的人员,在修读警官培训课程或进入警员职级的职前培训课程时,如其原职级的薪俸高于修读培训课程的薪俸,则保留收取其原职级薪俸的权利及按情况在退休基金会或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作出有关扣除或供款,以及在职程上的晋级和晋阶的权利。

    三、如狱警队伍人员拟晋升的第一职阶的薪俸点低于其原职级的职阶的薪俸点,则直接晋升至与其原薪俸点相同的职阶;如无相同薪俸点的职阶,则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阶,在此情况下,原职阶的所有服务时间,计入新职级内晋升至紧接下一职阶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的身份

    狱警队伍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被视为执法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服刑制度

    狱警队伍人员被羁押及服剥夺自由刑罚时,应与其他囚犯分开。

    第二十七条
    纪律制度

    一、狱警队伍人员受现行的本身纪律制度约束,但不影响一般纪律制度的补充适用。

    二、惩教管理局局长有权行使纪律惩戒权。

    第二十八条
    特别义务

    狱警队伍人员除应遵守一般公职制度所规定的一般义务外,尚应遵守下列特别义务:

    (一)不论有否作出召集,遇有需要其到场的紧急情况,均应到达工作地点;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名义收受囚犯、囚犯家属或其他人的礼品或利益;

    (三)未经上级许可,不得让属于囚犯或带给囚犯的物品进出监狱;

    (四)不得向囚犯或其家属购买、出售、借出、借入、给予或传递物品或有价物,但经上级许可者除外;

    (五)不得允许囚犯与监狱外的人作出未经上级许可的通讯;

    (六)不得利用囚犯为自己服务,亦不得利用囚犯的劳动力,但经上级许可的情况除外;

    (七)不得影响囚犯选择辩护人;

    (八)应以庄重的言语及亲切的态度礼貌对待囚犯及保持冷静及坚定的态度,以及保持行动上的自主性;

    (九)将工作中发现的情事客观及迅速向上级报告,尤其是囚犯的任何违法行为及违纪行为;

    (十)与同事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便更有效率执行共同的工作;

    (十一)注意保养制服物品、配备的武器及其他交由其负责的物件;

    (十二)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穿着经法定核准式样的制服;

    (十三)根据有关规章向上级敬礼;

    (十四)在实际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事宜上,仍应保持符合公共部门执法人员身份的公民行为表现,以确保狱警队伍人员的庄重、尊严及专业形象,尤其是不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实施任何可构成刑事或轻微违反的不法行为;

    (十五)如接到上级命令或在抵抗对其本人侵犯或试图即将对其侵犯、袭击其岗位或试图即将逃走的紧急情况时而需使用枪械,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十六)不准许任何人不正当持有其本人获分配的或由其负责的枪械,但上级命令时,应交出枪械;

    (十七)不得包庇罪犯或违例者,亦不得有意图或有意识地对其提供协助,以致全部或部分阻止、妨碍或误导司法机关对其处理;

    (十八)在享受假期、休班或免除上班时,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囚犯接触、不得作为囚犯以及与囚犯有任何亲属关系、法定关系或工作关系之人之联系人,亦不得在惩教管理局任何设施内出现。

    第四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二十九条
    更改法律上的提述

    现行法例中凡对“监管人员”或“看守人员”的提述,均视作对“狱警队伍人员”的提述。

    第三十条
    人员的转入

    一、现任的编制内监管人员,以原职级及职阶转入本法律附件表一内的狱警队伍职程。

    二、为一切法律效力,上款所指人员以往所提供的服务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

    三、在本法律生效前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的属狱警队伍人员的警员职级的散位人员如无异议,则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计三十日内,按原职阶转入相同职级的编制内职位。

    四、上款所指人员的转入无须办理任何手续,仅须经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有关名单,并将之公布于《公报》。

    第三十一条
    散位人员转入的效力

    为退休及抚恤的效力,上条第三款所指人员的服务时间,仅自其在退休基金会登记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二条
    补充规定

    一、开考制度受一般公职制度及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的特别规定规范。

    二、狱警队伍人员的开考及培训课程的具体规定,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

    第三十三条
    开考的有效性

    本法律的规定不影响已开始进行的开考的任用及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开考的任用。

    第三十四条
    补充法律

    对本法律未特别规定的事宜,适用规范公职人员的一般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
    废止

    废止:

    (一)七月十一日第62/88/M号法令;

    (二)十月二日第64/89/M号法令;

    (三)十一月四日第12/91/M号法律;

    (四)十二月五日第60/94/M号法令第二条及第三条。

    第三十六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副主席 刘焯华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一 (第六条第二款所指者) 狱警队伍职程

    级别 职级 职务内容 职阶
    1.º 2.º 3.º 4.º 5.º 6.º
    警官 监务总长 1. 带领属下单位的人员;
    2. 策划及指挥监狱联合行动;
    3. 编制监狱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
    4. 向上级提交有关监狱发展方向及政策的研究报告;
    5. 执行上级依法指派与其职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770 820
    副监务总长 1. 带领属下单位的人员;
    2. 策划及指挥监务行动;
    3. 监察保安设施及设备的正常运作,以及保安措施的执行;
    4. 编制监狱保安附属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跟进有关执行状况;
    5. 执行上级依法指派与其职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700 720 750
    警司 1. 带领属下人员;
    2. 统筹保安事务及后勤支援;
    3. 评估各项大型活动及特别行动的保安计划,以及协助制订应急预案;
    4. 评估监狱安全及提出改善建议;
    5. 协调执行被判刑人的移交工作;
    6. 执行上级依法指派与其职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650 670 690
    副警司 1. 带领属下人员;
    2. 协助上级评估监狱安全及提出改善建议;
    3. 协助管理保安事务及后勤支援,以及提出改善建议;
    4. 研究及组织有助提升狱警队伍人员素质或专业能力的培训;
    5. 执行上级依法指派与其职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540 570 600
    高级警长 1. 带领属下人员;
    2. 统筹及指挥所有保安分区的工作;
    3. 执行上级依法指派与其职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510 530 550 570
    警长 1. 带领属下人员;
    2. 执行保安分区的值日工作;
    3. 监督保安分区的日常运作;
    4. 向上级报告有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5. 执行上级依法指派与其职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430 450 480 500 520 540
    基础人员 副警长 1. 带领属下人员;
    2. 监督各项保安措施的有效执行;
    3. 向上级报告有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4. 执行上级依法指派与其职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380 390 400 420
    首席警员 1. 辅助上级;
    2. 执行保安及看守工作,确保监狱及囚犯安全;
    3. 参与协助囚犯重新投入社会的计划;
    4. 执行上级依法指派与其职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340 350 360 370
    一等警员 1. 执行保安及看守工作,确保监狱及囚犯安全;
    2. 参与协助囚犯重新投入社会的计划;
    3. 执行上级依法指派与其职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300 310 320 330
    警员 260 270 280 290

    附件二 (第十一条第二款所指者) 修读培训课程的报酬

    薪俸点
    警官培训课程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实习
    250 270 290 310 340
    进入警员职级的职前培训课程 所有阶段(基本训练、专业训练及实习)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