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01号法律
因利用不可归责者犯罪情节的刑罚加重

2001年05月28日
有效期:2001年5月29日至今
《第6/200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1年5月8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1年5月18日签署,并于2001年5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刑法典》

    在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号法令通过的《刑法典》增加第六十八-A条,行文如下:

    第六十八-A条
    (刑罚的加重)

    不妨碍法律明确规定刑罚加重之其他情节或规定,倘行为人透过不可归责者作出事实,适用刑罚之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五月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