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99/M号法令
九月二十七日

1999年9月27日
《第48/99/M号法令》经总督韦奇立于1999年9月22日核准,并于1999年9月27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鉴于《民事诉讼法典》之立法程序至今方能完成,以致该法典难以在本年十月一日开始生效,现适宜将《民法典》及《商法典》之生效日期延迟一个月,以便此三“大法典”同时开始生效。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民法典》之开始生效)

    八月三日第39/99/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本法规及由其核准之《民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第二条
    (《商法典》之开始生效)

    八月三日第40/99/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本法规及由其核准之《商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