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26号行政法规
修改第35/2020号行政法规《司法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

2026年1月26日
《第2/2026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岑浩辉于2026年1月9日制定,并于2026年1月2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5/2006号法律《司法警察局》第二十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补充性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35/2020号行政法规

经第19/2022号行政命令、第52/2023号行政命令及第87/2023号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5/2020号行政法规第二条及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互相合作及协助

一、〔……〕

二、司法警察局可在其工作的各领域,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同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三、司法警察局尚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涉及司法警察学校的工作领域的有关实体、公共或私人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一、〔……〕

二、司法警察局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废止〕

(九)〔……〕

(十)〔……〕

三、司法警察局尚设有司法警察学校,该学校属等同厅级附属单位的从属机构。

四、〔……〕

五、〔……〕”

第二条 增加第35/2020号行政法规的条文

在第35/2020号行政法规内增加第一-A条及第三十五-A条,内容如下:

第一-A条
隶属

司法警察局隶属于保安司司长。

第三十五-A条
司法警察学校

一、司法警察学校具下列职权:

(一)促进有利于履行司法警察局职责的培训的研究、规划和推广,以及组织和举办相关培训活动,尤其是:

(1)司法警察局特别职程制度规定的晋级课程和培训课程,以及促进相关实习的完成;

(2)以司法警察局人员为对象的专题培训及进修课程;

(3)与司法警察局职责有关的专题讲座、座谈会、研讨会、定期会议及其他类似活动;

(4)司法警察局人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进行参访学习及专题交流活动;

(5)对培训员、指导员及实习指导员进行教学及技术培训;

(二)经保安司司长许可,应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要求而为其工作人员举办专项培训课程;

(三)根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实体及机构订立的协议或议定书,与有关实体或机构合作举办培训活动;

(四)监察和评估各项培训活动的执行成效;

(五)为进入司法警察局特别职程或在该职程内晋级而开展的招聘和甄选程序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负责司法警察局的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七)协调司法警察局官方网站的更新工作;

(八)策划、组织及促进司法警察局人员参加康体活动;

(九)执行局长指派的属其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经保安司司长许可,司法警察学校可邀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专家担任课程、讲座、座谈会及研讨会等活动的导师,相关报酬由保安司司长以批示订定。

三、司法警察学校设有下列机关:

(一)司法警察学校校长,其职级等同厅长;

(二)教学委员会。

四、司法警察学校的组织及运作的内部规章由保安司司长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核准。”

第三条 废止

废止:

(一)七月二十七日第32/98/M号法令;

(二)第35/2020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二款(八)项。

第四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岑浩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