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017号法律
修改 《民法典》 不动产租赁法律制度

2017年8月21日
《第13/2017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7年8月10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7年8月14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17年8月21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修改《民法典》不动产租赁法律制度。

    第二条 修改《民法典》

    经八月三日第39/99/M号法令核准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及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修改如下: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强制执行)

    [……]

    a)合同经当事人协议而废止,如属都市不动产租赁合同,载有该协议之文书须具有经对照认定之签名,其馀租赁合同则须具有经当场认定之签名;

    b)[……]

    c)[……]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方式)

    一、不动产租赁合同应以私文书订立,且合同中之各签名均须经公证认定。

    二、[……]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单方终止)

    一、[……]

    二、然而,如从不动产租赁开始至合同期满或至其续期期满不足三年,则出租人无权在期满时单方终止合同。

    三、[……]”


    第三条 不动产租赁争议仲裁中心

    一、不动产租赁争议仲裁中心可以独立方式或在澳门现有机构性的自愿仲裁中心下运作。

    二、不动产租赁争议仲裁中心的运作由行政长官批示规范。

    第四条 时间上的适用

    本法律仅适用于本法生效后所订立的不动产租赁合同。

    第五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后满一百八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