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已于2018年被第9/2018号法律废止。
第13/2015号法律
修改《民政总署章程》

2015年12月7日
《第13/2015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5年11月25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5年11月30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5年12月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

    第17/2001号法律《设立民政总署》通过的《民政总署章程》第二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职责

    ﹝……﹞

    (一)﹝废止﹞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协调和推动跨部门公共服务的实施机制,并藉与其他公共部门、实体签订的协议,提供协议订定的服务;

    (十四)﹝原(十三)项﹞”


    第二条 废止

    废止第17/2001号法律《设立民政总署》通过的《民政总署章程》第二条(一)项。

    第三条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