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015号行政法规
本地学制正规教育基本学力要求

2015年7月20日
《第10/2015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5年6月26日制定,并于2015年7月2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补充性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一、本行政法规订定本地学制正规教育的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阶段的基本学力要求,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二、与职业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的基本学力要求有关的规定,由专有法规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行政法规适用于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公立学校,以及该条第三款(一)项所指的本地学制私立学校。

第三条 定义

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基本学力要求是指由政府订定的、要求学生在完成各教育阶段的学习后应具备的基本素养,包括基本的知识、技能、能力、情感、态度及价值观。

第四条 基本学力要求的功能

一、基本学力要求是管理及评核课程、编写及选用教材、指导及规范教学,以及评估学校教学质量的标准。

二、学校应确保学生达到相应教育阶段的基本学力要求。

三、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学校根据基本学力要求及其教育理念、办学特色及学生发展的需要,编写、选用各学习领域或科目的教材,选择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

第五条 基本学力要求的架构及其订定原则

一、基本学力要求按教育阶段划分,并按学习领域或科目订定。

二、幼儿教育阶段的基本学力要求包括以下的组成部分:

(一)基本理念;

(二)课程目标;

(三)各学习领域基本学力要求的具体内容。

三、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阶段不同科目的基本学力要求包括以下的组成部分:

(一)基本理念;

(二)课程目标;

(三)该科目各范畴基本学力要求的具体内容。

四、订定基本学力要求时须考虑学生未来发展及终身学习的需要,并须体现全面性、整体性及发展性。

五、订定各教育阶段基本学力要求时,应遵循以下事项:

(一)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所定的总目标、各教育阶段的目标,以及课程与教学的相关规定;

(二)第15/2014号行政法规《本地学制正规教育课程框架》所定的各教育阶段课程发展准则。

第六条 基本学力要求

一、幼儿教育阶段的基本学力要求按学习领域订定,尤须包括︰

(一)健康与体育;

(二)语言;

(三)个人、社会与人文;

(四)数学与科学;

(五)艺术。

二、小学教育阶段的基本学力要求按科目订定,尤须包括︰

(一)作为第一语文即教学语文的中文、葡文或英文;

(二)作为第二语文的中文、葡文或英文;

(三)数学;

(四)品德与公民;

(五)常识;

(六)资讯科技;

(七)体育与健康;

(八)艺术。

三、初中教育阶段及高中教育阶段的基本学力要求按科目订定,尤须包括︰

(一)作为第一语文即教学语文的中文、葡文或英文;

(二)作为第二语文的中文、葡文或英文;

(三)数学;

(四)品德与公民;

(五)地理;*

(六)历史;*

(七)自然科学;

(八)资讯科技;*

(九)体育与健康;*

(十)视觉艺术;*

(十一)音乐。*

四、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阶段的基本学力要求的具体内容,由监督教育范畴的司长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按序订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34/2019号行政法规

第七条 废止

自二零一九/二零二零学校年度之首日起,废止七月十八日第38/94/M号法令第七条及五月二十五日第19/SAAEJ/99号批示附件第四款。

第八条 生效及实施

一、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阶段的基本学力要求分别按下列规定在各教育阶段实施:

(一)自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学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幼儿教育阶段各年级实施;

(二)自二零一六/二零一七学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小学教育阶段一至三年级实施,并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学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小学教育阶段各年级实施;

(三)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学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初中教育阶段一年级实施,并逐年向上延伸一个年级;

(四)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学校年度之首日起在高中教育阶段一年级实施,并逐年向上延伸一个年级。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