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14号法律
调整年资奖金、 津贴及补助的金额

2014年1月27日
《第1/2014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4年1月23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4年1月24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4年1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调整年资奖金、房屋津贴及家庭津贴金额

    第2/2011号法律《年资奖金、房屋津贴及家庭津贴制度》的附表由本法律附件一之表取代,该附件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调整结婚津贴、出生津贴及丧葬津贴金额

    经四月十日第17/95/M号法令及第2/2011号法律《年资奖金、房屋津贴及家庭津贴制度》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的表二,由本法律附件二之表取代,该附件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调整遗体运送费用的分担金额

    经四月十日第17/95/M号法令、十二月二十八第62/98/M号法令及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9/9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所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的表六,由本法律附件三之表取代,该附件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负担

    本法律所产生的负担,由下列款项承担﹕

    (一)如属中央部门,由本财政年度各部门的运作预算内的可动用款项或经财政局调拨的款项承担;

    (二)如属自治机构,由本身预算内的可动用款项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调拨的款项承担。

    第五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一 (第一条所指者) 表 年资奖金、房屋津贴及家庭津贴

    名称 金额
    年资奖金 相等于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表一所载公共行政薪俸表中的薪俸点一百点的百分之十的金额
    房屋津贴 相等于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表一所载公共行政薪俸表中的薪俸点一百点的百分之三十的金额
    家庭津贴 相等于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表一所载公共行政薪俸表中的薪俸点一百点的百分之十的金额

    附件二 (第二条所指者) 表二 结婚津贴、出生津贴及丧葬津贴

    标题文本
    名称 金额
    结婚津贴 相等于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表一所载公共行政薪俸表中的薪俸点一百点的百分之四十五的金额
    出生津贴 相等于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表一所载公共行政薪俸表中的薪俸点一百点的百分之四十五的金额。
    丧葬津贴 相等于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表一所载公共行政薪俸表中的薪俸点一百点的百分之五十五的金额

    附件三 (第三条所指者) 表六 公务员、服务人员及散位人员,以及其亲属及陪伴者遗体运送的补偿

    路程 金额
    香港——澳门 澳门币六万二千四百一十元
    其他地方——澳门 澳门币二十六万五千五百八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