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12号法律
修改《机动车辆税规章》

2012年2月6日
《第1/2012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2年1月18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2年1月20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12年2月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机动车辆税规章》

    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六条及第十六条修改如下:

    第六条
    对行为的豁免

    一、(……)

    二、(……)

    三、获第一款(三)项所指豁免之人每五年不得获多于一辆车辆的豁免,但属意外对车辆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或车辆被盗者,又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致车辆在合理情况下失掉或损毁且已就该情况向交通事务局提出充分证明者除外。

    四、﹙废止﹚

    第十六条
    税率

    一、(……)

    二、(……)

    三、符合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的环保排放标准的新机动车辆的移转,享有第一款规定的附表所载税率百分之五十的扣减,上限为澳门币六万元,但不影响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


    第二条 更新对部门的提述

    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中对“民政总署”的提述,视为对“交通事务局”的提述。

    第三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后满三十日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