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1999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主席团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议案和法律案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附:关于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有关事项

      附:关于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有关事项

      一、大会设监票人34名,由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组成,其中设总监票人1名,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

      三、写票

      1、填写表决票,请用水笔或圆珠笔,不要使用铅笔;填写时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

      2、如表示赞成,请在表决票“赞成”后面的空格内划“√”;如表示反对,请在表决票“反对”后面的空格内划“√”;如表示弃权,请在表决票“弃权”后面的空格内划“√”。

      四、投票

      1、会场共设票箱27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2、投票时,首先请监票人在自己的座区投票,并到负责监票的票箱监票,随后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3、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取出表决票并清点票数,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表决有效;票数多于投票人数,表决无效。

      4、清点票数后,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表决是否有效。

      五、计票

      1、计票采用人工方式,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2、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