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3年1月7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3年(2014年)1月7日
中华民国103年(2014年)1月22日
公布于民国103年1月2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9891号令
科技部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7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2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989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3 年 3 月 3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发字第1031300122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8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前[科技部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6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12 月 11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13449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6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称:科技部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新名称:科技部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前[科技部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第1, 6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344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第 1、6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称:科技部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组织法;新名称: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第一条 (设立目的)

      科技部为办理北部科学工业园区业务,特设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园区研究发展、综合规划、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训、研发奖助、产学合作、实验中小学联系协调。
      三、作业基金之财务规划、调度、稽核及管理。
      四、园区投资引进、园区事业营运管理、外汇及贸易业务、侨外投资管理。
      五、工商行政与减免税捐证明之核发、外籍专门性技术性人员聘雇管理、服务业引进及管理、消防、安全防护。
      六、园区工商团体之协调与联系、劳工行政、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劳动检查、性别工作平等及环境保护。
      七、园区土地、厂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筑管理、景观规划管理。
      八、园区土地之开发与建物之建设、维护及用水、用电计划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六条授权本局办理事项。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