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曲礼上第一 礼记正义
卷五·曲礼上第一 曲礼下第二
郑玄注、孔颖达
卷六·曲礼下第二

四郊多垒,此卿大夫之辱也。辱其谋人之国不能安也。垒,军壁也。数见侵伐则多垒。地广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辱其亲民不能安。荒,秽也。 【疏】正义曰:此明食禄所宜任其事也。四郊者,王城四面并有郊,近郊五十里,远郊百里,诸侯亦各有四面之郊,里数随地广狭,故云“四郊”也。垒,军壁也。言卿大夫尊高,任当军帅,若有威德,则无敢见侵;若尸禄素餐,则寇戎充斥,数战郊坰,故多军垒。罪各有所归,故为卿大夫之耻辱也。 “地广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者,地,采地也。荒,废秽也。士,邑宰也。士为君邑宰,必宜地民相得,若使土地广大而荒废,民散而流移,亦邑宰之耻辱也。而云“亦”者,今谓非但大夫之辱,亦是士之辱。言四郊多垒独为大夫之辱,不云士辱者,但大夫官尊,入则与君同谋,出则身为将帅,故多垒为大夫之辱。士则职卑位下,为君邑宰,劝课耕稼,故地荒为士之辱也。

临祭不惰。为无神也。祭服敝则焚之,祭器敝则埋之,龟䇲敝则埋之,牲死则埋之。此皆不欲人亵之也。焚之,必已不用;埋之,不知鬼神之所为。凡祭于公者,必自彻其俎。臣不敢烦君使也。大夫以下或使人归之。祭于公,助祭于君也。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接神及归俎之礼。 “临祭不惰”者,祭如在,故临祭须敬,不得怠惰,故郑注云“为无神也”。鬼神享德,祭若怠惰,则神不歆,是无神也。既谓其不敬,亦是无神之心也。 注“此皆不欲人亵之”。 正义曰:若不焚埋,人或用之,为亵慢鬼神之物。所以焚之、埋之异者,服是身着之物,故焚之;牲器之类,并为鬼神之用,虽败,不知鬼神用与不用,故埋之犹在,焚之则消,故焚、埋异也。 注“臣不”至“君也”。 正义曰:此谓士助君祭也。若大夫以上,则君使人归之于俎。而《礼》本并云“大夫以下或使人归之”,是郑因君以明臣,言大夫以下自祭其庙,则使人归宾俎。故《曾子问》云“摄主不归俎”,明正主则归也。

卒哭乃讳。敬鬼神之名也。讳,辟也。生者不相辟名。卫侯名恶,大夫有名恶,君臣同名,《春秋》不非。礼,不讳嫌名,二名不偏讳。为其难辟也。嫌名,谓音声相近,若禹与雨、丘与区也。偏,谓二名不一一讳也。孔子之母名征在,言“在”不称“征”,言“征”不称“在”。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逮,及也。谓幼孤不及识父母,恩不至于祖名。孝子闻名心瞿,讳之由心。此谓庶人。适士以上庙事祖,虽不逮事父母,犹讳祖。君所无私讳,谓臣言于君前,不辟家讳,尊无二。大夫之所有公讳。辟君讳也。《诗》《书》不讳,临文不讳,为其失事正。庙中不讳。为有事于高祖,则不讳曾祖以下,尊无二也。于下则讳上。夫人之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臣于夫人之家恩远也。质犹对也。妇讳不出门。妇亲远,于宫中言,辟之。大功、小功不讳。入竟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皆为敬主人也。禁,谓政教。俗,谓常所行与所恶也。国,城中也。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讳与不讳之事,各依文解之。 古人生不讳,故卒哭前犹以生事之,则未讳。至卒哭后,服已受变,神灵迁庙,乃神事之,敬鬼神之名,故讳之。讳,避也。生不相避名,名以名质,故言之不讳。死则质藏,言之则感动孝子,故讳之也。 注“卫侯”至“不非”。 正义曰:证生不相讳也。时君臣同名,《春秋》不讥。案鲁襄公二十八年,卫石恶出奔晋。二十九年,卫侯衎卒,卫侯恶乃即位,与石恶不相干。熊氏云:“‘石’字误,当云‘大夫有名恶’。知者,昭七年卫侯恶卒,《穀梁传》云:‘昭元年有卫齐恶,今卫侯恶,何谓君臣同名也?君子不夺人亲所名也。’是卫齐恶不得为石恶也。” “礼,不讳嫌名” 注“若禹与雨、丘与区”。 正义曰:今谓“禹”与“雨”音同而义异,“丘”与“区”音异而义同,此二者各有嫌疑,“禹”与“雨”有同音嫌疑,“丘”与“区”有同义嫌疑,如此者不讳。若其音异义异,全是无嫌,不涉讳限,必其音同义同乃始讳也。 “二名不偏讳” 注“孔子”至“称在”。 正义曰:“不偏讳”者,谓两字作名,不一一讳之也。孔子言“征”不言“在”,言“在”不言“征”者,案《论语》云“足,则吾能征之矣”,是言“征”也;又云“某在斯”,是言“在”也。案《异义》:“《公羊》说,讥二名谓二字作名,若魏曼多也。《左氏》说,二名者,楚公子弃疾弑其君,即位之后改为熊居,是为二名。许慎谨案云:文武贤臣有散宜生、苏忿生,则《公羊》之说非也,从《左氏》义也。” “逮事”至“父母”。 逮,及也。王父母,谓祖父母也,若及事父母,则讳祖也。何以然?孝子闻名心瞿,祖是父之所讳,则子不敢言,既已终不言,若父母已亡,而己言便心瞿忆父母,故讳之也。 “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者,孝子若幼少孤,不及识父母,便得言之,故不讳祖父母。庾云:“讳王父母之恩,正应由父。所以连言母者,妇事舅姑同事父母,且配夫为体,讳敬不殊,故幼无父而识母者,则可以讳王父母也。” 注“此谓”至“讳祖”。 正义曰:“适士已上庙事祖”者,《祭法》云“适士二庙”,祖之与祢各一庙。其中士、下士亦庙事祖,但祖祢共庙,则《既夕礼》一庙是也。熊氏云:“此适士者,包中、下士,对庶人、府史亦称适也。” “大夫之所有公讳”。 今谓人于大夫之所,正得避公家之讳,不得避大夫讳。所以然者,尊君讳也。若兼为大夫讳,则君讳不尊也。不言士之所讳者,士卑,人不为之讳故也。或可大夫所有公讳者,君及大夫讳耳,亦无己之私讳。《玉藻》云:“于大夫所有公讳,无私讳。”但此文上承“君所无私讳”之下,唯云“大夫之所有公讳”,故略之,不云“无私讳”耳。 “《诗》《书》不讳”,何胤云:“《诗》《书》,谓教学时也。临文,谓礼执文行事时也。案《论语》云‘《诗》《书》执《礼》’,是教学惟《诗》《书》有诵,《礼》则不诵,唯临文行事。若有所讳,则并失事正,故不讳也。” “庙中不讳”者,谓有事于高祖庙,祝嘏辞说不为曾祖已下讳也,为尊无二上也。于下则讳上也,若有事于祢,则讳祖已上也。 “夫人之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者,夫人,君之妻。质,对也。夫人,本家所讳。臣虽对君前,而言语不为讳也。臣于夫人之家恩远,故不讳也。 “妇讳不出门”者,门,谓妇宫门。妇家之讳但于妇宫中不言耳,若于宫外,则不讳也,故臣对君前不讳也。 注“妇亲远,于宫中言,辟之”。 陈铿问云:“《杂记》:‘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也。’此则与母讳同,何也?”田琼答曰:“《杂记》方分尊卑,故详言之。《曲礼》据不出门,大略言之耳。母讳远,妻讳近,则亦宜言也,但所辟者狭耳。” “大功、小功不讳”。 古者期亲则为讳。陈铿问曰:“亦为父乎?自己亲乎?”田琼答曰:“《杂记》云:‘卒哭而讳。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父讳,齐衰亲也。然则大功、小功不讳矣。”熊氏云:“大功亦讳,小功不讳。若小功与父同讳,则亦讳之。知者,《杂记》云:‘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是父之世叔父及姑姊妹以下皆为之小功,父为讳,故己从父为之讳。” “入竟而问禁”者,此以下并为敬主人也。竟,界首也。禁,谓国中政教所忌。凡至竟界,当先访问主国何所禁也。 “入国而问俗”者,国,城中。城中,如今国门内也。俗,谓常所行也。入主人之城内,亦先问风俗常行也。 “入门而问讳”者,门,主人之门也。讳,主人祖、先君名,宜先知之,欲为避之也。问讳而以门为限者,主人出至大门外迎客,客入门方应交接,故于门为限也,故注云“皆为敬主人”也。

外事以刚日,顺其出为阳也。出郊为外事。《春秋传》曰:“甲午,祠兵。”内事以柔日。顺其居内为阴。凡卜筮日,旬之外曰“远某日”,旬之内曰“近某日”。旬,十日也。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孝子之心。丧事,葬与练、祥也。吉事,祭祀、冠、取之属也。曰:“为日,假尔泰龟有常,假尔泰筮有常。”命龟筮辞。龟筮于吉凶有常,大事卜,小事筮。卜筮不过三,求吉不过三。鲁四卜郊,《春秋》讥之。卜筮不相袭。卜不吉则又筮,筮不吉则又卜,是渎龟䇲也。晋献公卜取骊姬,不吉,公曰“筮之”,是也。龟为卜,䇲为筮。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畏法令也,所以使民决嫌疑、定犹与也。故曰:疑而筮之,则弗非也;日而行事,则必践之。弗非,无非之者。日,所卜筮之吉日也。践读曰善,声之误也。“䇲”或为“蓍”。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卜筮及用日之法,各依文解之。 “外事以刚日”者,外事,郊外之事也。刚,奇日也。十日有五奇五偶,甲丙戊庚壬五奇为刚也。外事刚义,故用刚日也。 注“顺其”至“祠兵”。 正义曰:以出在郊外,故顺用刚日也。《公羊》庄公八年,“正月,师次于郎,以俟陈人、蔡人。甲午,祠兵。”传云:“祠兵者何?出曰祠兵。”何休云:“礼,兵不徒使。故将出兵,必祠于近郊。”此郑所引直取甲午,证用刚日事耳。其祠兵之文,郑所不用。故《异义》:“《公羊》说以为‘甲午祠兵’,《左氏》说‘甲午治兵’。”郑驳之云:“《公羊》字误也,以‘治’为‘祠’。”因为作说,引《周礼》四时田猎,治兵振旅之法。是从《左氏》之说,不用《公羊》也。 “内事以柔日”。 内事,郊内之事也。乙丁己辛癸五偶为柔也。然则郊天是国外之事,应用刚日,而《郊特牲》云“郊之用辛”,非刚也。又社稷是郊内,应用柔日,而《郊特牲》云祀社日用甲,非柔也。所以然者,郊社尊,不敢同外内之义故也。此言外刚内柔,自谓郊社之外他礼则皆随外内而用之。崔灵恩云:“外事,指用兵之事。内事,指宗庙之祭者。以郊用辛,社用甲,非顺其居外内刚柔故也。祭社用甲,所以《召诰》用戊者,《召诰》是告祭,非常礼也。‘郊之用辛’者,唯夏正郊天及雩、大享明堂耳。若圆丘,自用冬至日。五时迎气,各用其初朔之日,不皆用辛。” “凡卜筮日”者,凡先圣王之所以立卜筮者,下云“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决嫌疑、定犹与也”。卜筮必用龟蓍者,案刘向云:“蓍之言耆,龟之言久。龟千岁而灵,蓍百年而神。以其长久,故能辩吉凶也。”《说文》云:“蓍,蒿属也。生千岁,三百茎。《易》以为数。天子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陆玑《草木疏》云:“似藾萧,青色,科生。”《洪范五行传》曰:“蓍生百年,一本生百茎。”《论衡》云:“七十年生一茎,七百年生十茎。神灵之物,故生迟也。”《史记》曰:“满百茎者,其下必有神龟守之,其上常有云气覆之。”《淮南子》云:“上有藂蓍,下有伏龟。”卜筮实问于神,龟、筮能传神命以告人,故《金縢》“告大王、王季、文王云:‘尔之许我。’乃卜三龟,一袭吉”,是能传神命也。又郑注《天府》云:“卜筮实问于鬼神,龟筮能出其卦兆之占耳。”案《白虎通》称《礼三正记》:“天子龟一尺二寸,诸侯一尺,大夫八寸,士六寸。龟,阴也,故其数偶。”筮者,案《少牢》大夫立筮,郑云:“大夫蓍长五尺。”推此而言,天子九尺,诸侯七尺,士三尺。蓍,阳也,故其数奇。所以谓之“卜筮”者,师说云:“卜,覆也,以复审吉凶。筮,决也,以决定其惑。”刘氏以为:“卜,赴也,赴来者之心。筮,问也,问筮者之事。赴、问互言之。”案《易·系辞》云:“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大乎蓍龟。”又云:“蓍之德圆而神,卦之德方以知。神以知来,知以藏往。”又《说卦》云:“昔者圣人幽赞于神明而生蓍。”据此诸文,蓍、龟知灵相似,无长短也。所以僖四年《左传》云“筮短龟长,不如从长”者,时晋献公卜娶骊姬,不吉,更欲筮之,故太史史苏欲止公之意,托云“筮短龟长”耳,实无优劣也。若杜预、郑玄因“筮短龟长”之言以为实有长短,故杜预注《传》云“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龟象筮数,故象长数短”是也。象所以长者,以物初生则有象,去初既近,且包罗万形,故为长。数短者,数是终末,去初既远,推寻事数,始能求象,故以为短也。又郑康成注《占人》云:“占人亦占筮,言掌占龟者。筮短龟长,主于长者。”是郑及杜预皆以为龟长筮短。凡卜筮,天子、诸侯若大事则卜筮并用,皆先筮后卜。故《筮人》云“凡国之大事,先筮而后卜”,即事之渐。大事者,则《大卜》云国大贞,卜立君,卜大封、大祭祀,凡出军旅、丧事及“龟之八命:一曰征,二曰象,三曰与,四曰谋,五曰果,六曰至,七曰雨,八曰瘳”,此等皆为大事。故郑注《占人》云“将卜八事,皆先以筮筮之”是也。若次事,则唯卜不筮也。故《表记》云“天子无筮”,郑注云:“谓征伐、出师若巡守,天子至尊,大事皆用卜也。”是天子出行唯卜无筮是也。小事无卜唯筮,《筮人》掌九筮之名,一曰筮更,谓迁都邑也;二曰筮咸,咸犹佥也,谓筮众心欢不也;三曰筮式,谓制作法式也;四曰筮目,谓事众筮其要所当也;五曰筮易,谓民众不说,筮所改易也;六曰筮比,谓与民和比也;七曰筮祠,谓筮牲与日也;八曰筮参,谓筮御与右也;九曰筮环,谓筮可致师不。郑注《占人》“不卜而徒筮者,则用九筮”是也。天子既尔,诸侯亦然。故《春秋》僖二十五年,晋卜纳襄王,得黄帝战于阪泉之兆,又筮之,得大有之睽。哀九年,晋卜伐宋,亦卜而后筮。是大事卜筮并用也。但春秋乱世,皆先卜后筮,不能如礼。其礼既先筮后卜,《尚书》先云“龟从”者,以尊卑言之,故先言龟也。郑注《周礼》云:“筮凶则止不卜。”所以《洪范》有筮逆龟从者,崔灵恩云:“凡卜筮,天子皆用三代蓍龟。若三筮并凶,则止而不卜,郑云。若一吉二凶,虽筮逆犹得卜之也,则《洪范》所云者是也。”其大夫则大事卜,小事筮。大事,则葬地及葬日为事之大,则卜,故《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是也。其小事用筮,则《少牢》常祀筮日是也。士亦大事卜、小事筮,故《士丧礼》卜葬日,以丧葬为重,须定吉凶,故用卜也;其寻常吉祭比葬为轻,故筮日也。葬既卜日得吉,馀事皆吉可知,故唯筮葬地,不复用卜也。 “旬之外曰‘远某日’”者,案《少牢》大夫礼,今月下旬筮来月上旬,是旬之外日也。主人告筮者云“欲用远某日”,故《少牢》云“日用丁巳,筮旬有一日,吉,乃官戒”。既云“旬有一日”,是旬外一日,此谓大夫礼。 “旬之内曰‘近某日’”者,案《特牲》士礼,云“不诹日”,注云:“士贱职亵,时至事暇,可以祭,则筮其日。不如《少牢》大夫先与有司于庙门诹丁巳之日。”是士于旬初即筮旬内之日,是旬之内日也,主人告筮者云“用近某日”。此据大夫、士,故有旬内、旬外之日也。若天子、诸侯,其有杂祭,或用旬内,或用旬外,其辞皆与此同。案《少牢》《特牲》其辞皆云“来日丁亥”,不云“远某日”“近某日”者,彼文不具也。 “丧事先远日”。 丧事,谓葬与二祥。是夺哀之义也,非孝子之所欲,但制不获已,故卜先从远日而起,示不宜急,微伸孝心也。故宣八年《左传》云“礼,卜葬先远日,辟不怀”,杜云:“怀,思也。”辟不思亲也。此尊卑俱然,虽士亦应今月下旬先卜来月下旬,不吉,卜中旬,不吉,卜上旬。 “吉事先近日”者,吉事,谓祭祀冠昏之属。故《少牢》云:“若不吉,则及远日,又筮日如初。”是“先近日”也。 “曰为”至“有常”。 曰,命龟筮辞也。卜择吉日,故云“曰为日”。 “假尔泰龟有常,假尔泰筮有常”者,假,因也。尔,汝也。尔,谓指蓍龟也。泰,大中之大也。欲褒美此龟筮,故谓为大龟、大筮也。有常者,言汝泰龟、泰筮决判吉凶,分明有常也,故云“假尔泰龟”“泰筮有常”。凡卜筮,大夫以上命龟有三,命筮有二:其一为事命龟,莅卜之官以主人卜事命卜史,是一也;二,卜史既得所卜之命,更序述莅卜所陈之辞,名曰述命,二也;卜人即席,西面命龟云“假尔泰龟有常”,三也。命筮二者,一为事命筮,则主人以所为之事命筮史,是一也;二则筮史得主人之命,遂述之,为述命,是二也。士则命龟有二,命筮有一。知士命筮有一者,《士丧礼》云:“命筮人:‘哀子某为其父筮宅。’筮人许诺,不述命。”注云:“不述者,士礼略。”是士命筮一也。知士命龟二者,《士丧礼》“莅卜命曰‘哀子某卜葬其父,无有近悔’,许诺,不述命”,乃云“即席,西面坐,命龟”。既云“不述命”,是士命龟二也。知大夫命筮二者,以士云命筮不述命,则知大夫以上述命也。故《少牢》云:“主人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又云“史遂述命曰‘假尔泰筮有常。孝孙某来日丁亥’”云,是大夫命筮二。但冠即席所命于述命之上也。知大夫命龟三者,以《士丧礼》莅卜为事命龟,又有即席西面命龟,云“不述命”,明大夫有述命,故知大夫命龟三也。 注“大事卜,小事筮”。 正义曰:此大事者,谓小事之中为大事,非《周礼》大贞、大封及八事之等,故得用卜而已。或云“大事卜”者,揔兼大贞、大封及八事等,虽卜筮并用,揔皆用卜,故云“大事卜”。但大事则先筮后卜,卜筮俱有,若小事筮,徒有筮而无卜也。 “卜筮不过三”。 王肃云:“礼以三为成也。上旬、中旬、下旬,三卜筮不吉则不举也。”郑意“不过三”者,谓一卜不吉而凶,又卜,以至于三,三若不吉则止,若筮亦然也,故鲁有四卜之讥。崔灵恩云:“谓不过三用。若大事龟筮并用者,先用三王筮,次用三王龟,始是一也,三如是乃为三也。若初始之时,三筮三龟皆凶,则止。或逆多从少,或从多逆少,如此者皆至于三也。单卜、单筮,其法唯一用而已,不吉则择远日,不至于三也。前以用三王之龟筮者有逆有从,故至三也。此唯用一,故不至三也。”案崔解亦有三王龟筮也。 注“鲁四卜郊,《春秋》讥之”。 正义曰:卜郊之事,或三,或四,或五。襄七年,夏四月,三卜郊,不从,乃免牲。僖三十一年及襄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从。成十年,夏四月,五卜郊,不从。三传之说参差不同,若《左氏》之说,鲁郊常祀,不须卜可郊与否,但卜牲与日。唯周之三月为之,不可在四月,虽三卜,亦为非礼。故僖三十一年《左传》云“礼,不卜常祀”,是常祀不卜也。襄七年《左传》云:“启蛰而郊,郊而后耕。今既耕而卜郊,宜其不从也。”是用周之三月,不可至四月也。若《公羊》之义,所云卜者皆为卜日,故僖三十一年《公羊传》云:“三卜,礼也。四卜,非礼也。”又成十七年《公羊传》云:“郊用正月上辛。”何休云:“鲁郊博卜三正。三王之郊一用夏正。”又定十五年礼“三卜之运也”,何休云:“运,转也。已卜春三正不吉,复转卜夏三月,周五月,得二吉,故五月郊。”如休之意,鲁郊转卜三正,假令春正月卜不吉,又卜殷正,殷正不吉,则用夏正郊天。若此三正之内有凶不从,则得卜夏三月,但满三吉日,则得为郊。此《公羊》及何休之意也。《穀梁》之说,《春秋》卜者皆卜日也。哀元年《穀梁传》云:“郊,自正月至三月,郊之时也。我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卜如不从,则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从,则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如不从,则不郊。”如是,《穀梁》三正正月卜吉则为,四月、五月则不可,与《公羊》之说同,与何休意异。休以四月、五月卜满三吉则可郊也。若郑玄意,礼不当卜常祀,与《左氏》同,故郑《箴膏肓》云:“当卜祀日月尔,不当卜可祀与否。”郑又云:“以鲁之郊天惟用周正建子之月,牲数有灾不吉,改卜后月,故或用周之二月、三月,故有启蛰而郊,四月则不可。”故《驳异义》引《明堂》云:“孟春正月,乘大路,祀帝于郊。”又云:“鲁用孟春建子之月,则与天子不同明矣。鲁数失礼,牲数有灾不吉,则改卜后月。”如郑之言,则与《公羊》《穀梁传》卜三正不同也。此云“鲁四卜郊,《春秋》讥之”,用《公羊》《穀梁传》三卜正、四卜非正也,是四卜为讥,三卜得正,与《左氏》意违,《左氏》三卜亦非故也。 “卜筮不相袭”。 袭,因也。前卜不吉则止,不得因更筮,若前筮不吉则止,不得因更卜,是“不相袭”也。若相因不止,是渎龟筮,则神不告也。王云:“三筮及三卜不相袭三者,初各专其心也。” 注“卜不”至“是也”。 正义曰:晋献公初卜不吉,故公云“更筮之”,是因袭也。《表记》云“卜筮不相袭”,郑云:“袭,因也。大事则卜,小事则筮。”然与此注不同者,明袭有二义,故两注各举其一。一则大事、小事各有所施,不得因龟卜小事、因蓍筮大事也;二则筮不吉不可复卜,卜不吉不可复筮也。 “龟为”至“践之”。 解卜筮所用也。龟处筮后,龟覆于筮。“䇲为筮”者,筮在龟前为决也。谓“蓍为䇲”者,䇲以谋䇲为义,言用此物以谋于前事也。 “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者,解所以须卜筮之义也。先圣王,伏羲以来圣人为天子者。不直云“先王”,又加“圣”字者,夫王未必圣,古来非一,圣不必王,孔子是也,明造制卜筮必须圣、位兼并。时者,四时及一日十二时也。日者,甲乙之属。圣王制此卜筮,使民择慎而信时日与吉凶也。 “敬鬼神”者,乃择吉而祭祀,是“敬鬼神”。 “畏法令”者,法,典则也;令,教训也。君行法令,若依卜筮而为之,则民敬而畏之也。 “所以使民决嫌疑”者,事既异,故更云“所以”。有嫌疑而卜筮,决断之也。 “定犹与也”者,《说文》云:“犹,兽名,玃属。”豫亦是兽名,象属。此二兽皆进退多疑,人多疑惑者似之,故谓之“犹与”。 “故曰:疑而筮之,则弗非也”者,引旧语以结之。卜筮,所以定是非也。若有疑而筮之,则人无非之也。不言卜者,从何知也。 “日而行事,则必践之”者,践,善也。言卜得吉而行事,必善也。王云:“卜得可行之日,必履而行之。践,履也。”弗非,无非之者也。

君车将驾,则仆执策立于马前。监驾,且为马行。已驾,仆展𫐉。展𫐉具视。效驾,白已驾。奋衣由右上,取贰绥。奋,振去尘也。贰,副也。跪乘,未敢立,敬也。执策分辔,驱之,五步而立。调试之。君出就车,则仆并辔授绥,车上仆所主。左右攘辟。谓群臣陪位侍驾者。攘,却也。或者攘,古让字。车驱而驺,至于大门,君抚仆之手,而顾命车右就车,门闾、沟渠必步。车右,勇力之士,备制非常者。君行则陪乘,君式则下步行。凡仆人之礼,必授人绥。若仆者降等则受,不然则否。若仆者降等,则抚仆之手;不然,则自下拘之。抚,小止之,谦也。自下拘之,由仆手下取之也。仆与己同爵则不受。客车不入大门,谦也。妇人不立乘,异于男子。犬马不上于堂。非挚币也。故君子式黄髪,敬老也。发句言“故”,明此众篇杂辞也。下卿位,尊贤也。卿位,卿之朝位也。君出,过之而上车,入未至而下车。入国不驰,爱人也。驰,善蔺人也。入里必式。不诬十室。君命召,虽贱人,大夫、士必自御之。“御”当为“讶”。讶,迎也。君虽使贱人来,必自出迎之,尊君命也。《春秋传》曰“跛者御跛者,眇者御眇者”,皆“讶”也,世人乱之。介者不拜,为其拜而蓌拜。蓌则失容节。蓌犹诈也。祥车旷左,空神位也。祥车,葬之乘车。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左必式。君存,恶空其位。仆御妇人则进左手,后右手;远嫌。御国君则进右手,后左手,而俯。敬也。国君不乘奇车。出入必正也。奇车,猎、衣之属。车上不广欬,为若自矜。广犹弘也。不妄指。为惑众。立视五巂,立,平视也。巂犹规也,谓轮转之度。“巂”或为“繠”。式视马尾,小俛。顾不过毂。为掩在后。国中以策彗恤勿驱,尘不出轨。入国不驰。彗,竹帚。恤勿,搔摩也。国君下齐牛,式宗庙。大夫、士下公门,式路马。乘路马,必朝服,载鞭策,不敢授绥,左必式。步路马,必中道。以足蹙路马刍有诛,齿路马有诛。皆广敬也。路马,君之马。载鞭策,不敢执也。齿,欲年也。诛,罚也。 【疏】正义曰:此以下揔明乘车顾式、仆御谨敬之事,各随文解之。 “君车将驾”者,谓为君仆御之礼。君车,君所乘之车也。将驾,谓始欲驾行时也。 “则仆执策立于马前”者,仆即御车者也。古者仆用好人为之,故孔子曰“吾执御矣”,又云“子适卫,冉有仆”,及《周礼》诸仆皆用大夫、士也。策,马杖也。别有人牵马驾车,而此仆既知车事,故监驾也。又恐马奔走,故自执马杖立当马前也。执策,是监驾;立马前,恐马行也。 “已驾,仆展𫐉”者,已驾,驾竟。展,视也。旧解云:“𫐉,车栏也。驾竟,仆则从车𫐉左右四面看视之,上至于栏也。”卢氏云:“𫐉,辖头轊也。”皇氏谓𫐉是辖头。卢言是也,一则车行由辖,二则栏之“苓”字不作“车”边为之。郑云“展𫐉具视”,谓遍视之。 “效驾”者,效,白也。仆监视驾竟,而入白君,道驾毕,故郑云“白已驾”也。 “奋衣由右上”者,奋,振也。由,从也。从右边上升也。仆入白驾竟,先出就车,于车后自振其衣去尘,从右边升上。必从右者,君位在左,故辟君空位。 “取贰绥”者,贰,副也。绥,登车索。绥有二:一是正绥,拟君之升;一是副绥,拟仆、右之升。故仆振衣毕,取副贰绥而升也。《诗》云“淑旗绥章”,笺云:“绥,所引登车也。” “跪乘”者,谓仆先试车。时君既未出,未敢依常而立,所以跪而乘之,为敬也。然此是暂试,空左不嫌也。 “执策分辔”者,策,马杖也。辔,御马索也。车有一辕而四马驾之,中央两马夹辕者名服马,两边名𬴂马,亦曰骖马。故《诗》云“两服上骧,两骖雁行”,郑云:“两服,中央夹辕者也。雁行者,言与中服相次序也。”然每一马有两辔,四马八辔。以骖马内辔系于轼前,其骖马外辔,并夹辕两服马各二辔,六辔在手,分置两手,是各得三辔,故《诗》云“六辔在手”是也。今言“执策分辔”,谓一手执杖,又六辔以三置空手中,以三置杖手中,故云“执策分辔”也。 “驱之”者,分辔既竟,而试驱行之也。 “五步而立”者,仆向跪而驱,令马行之,得五步止,而仆倚立,待君出也。何胤云:“跪以见敬,则立,调试之也。” “君出就车”者,谓君始出上车时也。 “则仆并辔授绥”者,君初来欲上,而仆并六辔及策置一手中,所馀一空手取正绥授与君,令登车也。当右手并辔,左手授绥,转身向后,引君上也。 “左右攘辟”者,左右,谓侍驾陪位诸臣也。攘,却也。辟,远也。君已上车,车欲进行,故左右侍者悉迁却以辟车,使不妨车行也。 “车驱而骤”者,左右已辟,故驱车而进,则左右从者疾趋从车行也。 “至于大门”者,君最外门,谓车行至外门时也。 “君抚仆之手”者,抚,按止也。仆手执辔,车行由仆,君欲令驻车,故君抑止仆手也。 “而顾命车右就车”者,顾,回头也,郑笺《诗》云“回首曰顾”也。车右,勇力之士也。就车,谓君命勇力士令上车也。车行则有三人,君在左,仆人中央,勇士在右也。初在门内,未顾勇士,勇士故从趋在车后。今车行既至大门,方出履险阻,恐有非常,故回头命车右上车也。 “门闾、沟渠必步”者,是车右勇士之礼也。门闾,谓凡所过门闾处也。沟,广深四尺者。渠亦沟也。步,谓下车也。勇士虽即上车,车若至门闾、沟渠而勇士必下车。所以然者,一则君子不诬十室,过门闾必式,君式,则臣当下也;二则沟渠是险阻,恐有倾覆,故勇士亦须下扶持之也。而仆不下者,车行由仆,仆下则车无御,故不下也。 “凡仆人之礼,必授人绥”。 凡仆人,谓为一切仆,非但为君仆时也。车上既仆为主,故为人仆,必授绥与所升之人也。 “若仆者降等则受”者,谓士与大夫、大夫与卿御也。若御者卑降,则主人不须谦,故受取绥也。 “不然则否”者,不然,谓仆者敌体,虽御,其主人宜谦,不受其绥也。 “若仆者降等,则抚仆之手”者,仆者虽卑,而受其绥不谦,犹当抚止仆手,若不听自授,然后乃受也。 “不然,则自下拘之”者,不然,不降等者。既敌,不受,而仆者必授,则主人当却手,从仆手下自拘取之。 注“抚小”至“不受”。 正义曰:由,从也。此时主人初欲上,而仆在车上转身向主人以授绥。主人不就仆手外取之,而以手从仆手下进拘取仆手里上边,示不用仆授也。“仆与己同爵则不受”,谓不降等者。 “客车不入大门”。 案《公食大夫礼》云“宾之乘车在大门外西方”,注云:“宾车不入门,广敬也。”与此同。《觐礼》云“偏驾不入王门”,谓同姓金路、异姓象路之等,舍之于宾馆,谓不得入王门。又云墨车龙旗以朝,墨车得入大门,但不得入庙门耳。 “妇人不立乘”者,立,倚也。妇人质弱,不倚乘,异男子也。男子倚乘而妇人坐乘,所以异也。 “犬马不上于堂”者,宾主相见之礼也。犬马将为礼而贱,不牵上堂也。犬则执绁,马则执靮,以呈之耳,非贽币故也。贽,谓羔雁锦玉之属,乃上堂也。犬马用充庭实而已,非物聘之贽币,故不上堂也。 “故君子式黄髪”。 此以下明杂敬礼也。君子,谓人君也。黄髪,太老人也。人初老则髪白,太老则髪黄。髪黄弥老,宜敬之,故人君见而式,敬也。人君尚尔,则大夫、士可知也。若与君同行,君式则臣下;若异行,则式而已。《诗》云“黄髪儿齿”,皆谓老人也。 注“发句言‘故’,明此众篇杂辞也”。 正义曰:谓他篇上旧礼杂辞,连上至下,所以有“故”。今作《曲礼》,记者引此他篇杂辞而来为此篇,发首有“故”也。 “下卿位”。 卿位,路门之内,门东北面位。故《论语·乡党》云“入公门”,又云“过位,色悖如也”,注:“过位,谓入门右,北面君揖之位。”故《燕礼》《大射》“卿大夫门右,北面,公降阼阶,南乡尔卿”是也。今谓寻常出入,故出则过卿位而上车,入则未到卿位而下车。若迎宾客,则案《乐师》注云“登车于大寝西阶之前,反降于阼阶之前”,或可下卿位是诸侯礼,《乐师》据天子礼。 “入国不驰”者,国中人多,若驰车则害人,故不驰。注云“爱人也,驰,善蔺人也”,善犹好也。蔺,雷剌也。若车驰,则好雷剌人也。何胤云:“蔺,躐也。” “入里必式”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巷首有门,十室不诬,故入里则必式而礼之,为敬也。里必式,则门闾亦式,故门闾必步,不诬十室也。《论语》云:“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是不诬十室也。 “君命召”者,谓有君命呼召臣也。 “虽贱人”者,君之使者假令是贱人为之来。“大夫、士必自御之”,御,迎也。使者虽贱,而君命可尊,故虽大夫、士贵,亦自出迎之也。 注“御当”至“乱之”。 正义曰:郑引《春秋》证御者迓也。成二年,季孙行父、臧孙许会晋郤克、卫孙良夫、曹公子首,及齐侯战于鞍,《公羊传》云:“前此者,晋郤克与臧孙许同时而聘于齐。萧同侄子者,齐君之母也,窥客或跛或眇,于是使跛者迓跛者,眇者迓眇者。二大夫归,相与率师为鞍之战。”《穀梁传》云:“曹公子手偻,同时聘齐。齐顷公使跛者御跛者,眇者御眇者,秃者御秃者,偻者御偻者,齐顷公母萧同侄子处台上而笑之也。”郑言彼既以为“讶”,此“御”故宜是“讶”,而世人乱之,读云“御”耳。 “介者不拜”者,介,甲铠也。著铠者不为式敬,故宜无所拜之也。“为其拜而蓌拜”者,解所以不拜。蓌,挫也。戎容暨暨,著甲而屈拜,则挫损其戎威之容也。一云:蓌,诈也。言著铠而拜,形仪不足,似诈也。虚作矫蓌则失容节,是蓌犹诈也。 “祥车旷左”。 此以下又明仆御之礼。祥犹吉也。吉车,谓平生时所乘也,死葬时因为魂车。鬼神尚吉,故葬魂乘吉车也。旷,空也。车上贵左,故仆在右,空左以拟神也。 注“空神位也。祥车,葬之乘车”。 知葬之乘车者,以其大小二祥,生人所乘之车无空左之法,言空左,唯据葬时魂车,故知也。 “乘君之乘车”。 乘车,谓君之次路也。王者五路,玉、象、木、金、革各一路。王自乘一所,馀四路皆从行。臣若乘此车,不敢空左,故《典路》云“凡会同、军旅、吊于四方,以路从”,郑云:“王出于事无常,王乘一路,典路以其馀路从行,亦以华国。”又《戎右职》云“会同,充革车”,郑云:“会同,王虽乘金路,犹以革路行。充之者,谓居左也。《曲礼》曰:‘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若旷左,则似祥车,近于凶时,故乘者自居左也。 “左必式”者,虽处左,而不敢自安,故恒冯式。云“乘车”,则君皆在左。若兵戎革路,则君在中央,御者居左。故成二年,韩厥代御居中,杜云:“自非元帅,御者皆在中,将在左。”以此而言,则元帅及君宜在中也。又《诗》云“左旋右抽”,郑笺云:“左,左人,谓御者。右,车右也。中军,谓将也。”兵车之法,将居鼓下,故御者在左。君存,恶空其位也。《太仆》云“王出入,则自左驭而前驱”,注云:“前驱,如今道引也。道而居左自驭,不参乘,辟王也。亦有车右焉。” “仆御妇人则进左手”。 正义曰:仆在中央,妇人在左,仆御之时进左手持辔。所以尔者,形微相背也。 “后右手”者,若进右手,则近相向,相向则生嫌,故后右手,远嫌也。 “御国君则进右手后左手”者,礼以相向为敬,故进右手。非男女,无所嫌也。“而俯”者,既御,不得恒式,故但俯俛而为敬也,并两御也。 “国君不乘奇车”者,国君出入宜正,不可乘奇邪不正之车。卢氏云:“不如御者之车也”。 注“出入”至“之属”。 正义曰:《隐义》曰:“猎车之形,今之钩车是也。衣车,如鳖而长也。汉桓帝之时禁臣下乘之。” “车上不广欬”。 广,弘大也。欬,声欬也。车已高,若在上而声大欬,似自骄矜,又惊众也。 “不妄指”者,妄,虚也。在车上高,若无事忽虚以手指麾于四方,并为惑众也。 “立视五巂”,车上依礼。巂,规也。车轮一周为一规。乘车之轮高六尺六寸,径一围三,三六十八,得一丈八尺,又六寸,为一尺八寸,揔一规为一丈九尺八寸,五规为九十九尺,六尺为步,揔为十六步半,在车上所视,则前十六步半地。 注“巂犹规也”。 正义曰:知巂为规者,以巂、规声相近,故为规。规是圆,故读从规。言“或为‘繠’”,他本《礼记》有作“繠”字者。 “式视马尾”者,马引车,其尾近在车栏前,故车上冯式下头时不得远瞩,而令瞻视马尾。 “顾不过毂”者,车毂也。若转头,不得过毂,过毂则掩后人私也。《论语》云“车中不内顾”是也。 “国中以策彗恤勿驱”者,前云“入国不驰”,此为不驰,故为迟行法也。策,马杖。彗,竹帚也。 注“恤勿,搔摩也”,入国不驰,故不用鞭策,但取竹帚带叶者为杖。形如埽帚,故云“策彗”。云“恤勿”者,以策微近马体,不欲令疾也。但仆搔摩之时,其形状恤勿然。 “尘不出轨”者,轨,车辙也。车行迟,故尘埃不起,不飞扬出辙外也。 “国君下齐牛,式宗庙”。 案《齐右职》云“凡有牲事则前马”,注云:“王见牲则拱而式。”又引《曲礼》曰“国君下宗朝,式齐牛”。郑注《周官》与此文异者,熊氏云:“此文误,当以《周礼》注为正。宜云‘下宗朝,式齐牛’。” “大夫、士下公门,式路马”者,公门,谓君之门也。路马,君之马也。敬君,至门下车;重君物,故见君马而式之也。马比门轻,故有下、式之异。 “乘路马,必朝服”者,谓臣行仪习礼独行时也。路马,君之车马。臣虽得乘之,犹不可慢,故必朝服而自御乘之也。 “载鞭策”者,又不敢执杖杖马,故但载杖以行也。 “不敢授绥”者,君在则仆人授绥,今习仪者身既居左,自驭而乘,虽有车右,而不敢授绥与己也。 “左必式”者,既不空左,故亦居左,式而敬之。此言“不敢授绥”,与前“不敢旷左”文互也。 “步路马,必中道”者,此谓单牵君马行时。步犹行也。若牵行君之马,必在中道正路,为敬也。 “以足蹙路马刍有诛”。 刍,食马草也。诛,罚也。此草拟为供马所食,若以足蹴蹹之者,则被责罚也。 “齿路马有诛”者,齿,年也。若论量君马岁数,亦为不敬,亦被责罚。皆广敬也。

曲礼下第二

正义曰:案郑《目录》云:“义与前篇同,简策重多,分为上下。”

凡奉者当心,提者当带。高下之节。执天子之器则上衡,谓高于心,弥敬也。此衡谓与心平。国君则平衡,大夫则绥之,士则提之。绥读曰妥。妥之,谓下于心。凡执主器,执轻如不克。重慎之也。主,君也。克,胜也。执主器,操币圭璧,则尚左手。行不举足,车轮曳踵。重慎也。尚左手,尊左也。车轮,谓行不绝也。立则磬折垂佩。主佩倚则臣佩垂,主佩垂则臣佩委。君臣俛仰之节。倚,谓附于身。小俛则垂,大俛则委于地。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藉,藻也。裼、袭,文质相变耳。有藻为文,裼见美亦文。无藻为质,袭充美亦质。圭璋特而袭,璧琮加束帛而裼,亦是也。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臣所奉持及俛仰裼袭之节,各依文解之。 “凡奉者当心,提者当带”,物有宜奉持之者,有宜提挈之者,各因其宜。奉之者,谓仰手当心奉持其物。提之者,谓屈臂当带而提挈其物。带有二处:朝服之属,其带则高于心;深衣之类,其带则下于胁。何以知然?《玉藻》说大带云:“三分带下,绅居二焉。”绅长三尺而居带之下三分之二,则带之下去地四尺五寸矣。人长八尺为限,若带下四尺五寸,则带上所馀正三尺五寸,故知朝服等带则高也。而《深衣》云:“带,下毋厌髀,上毋厌胁,当无骨者。”故知深衣之带则下也。今云“提者当带”,谓深衣之带。且古人恒著深衣,此明平常提奉,故益可知也。 “执天”至“提之”。 正义曰:向明常法,此以下明臣各为其君上提奉之礼也。执,持也。上犹高也。衡,平也。平谓人之拱手正当心平,故谓心为衡。天子至尊,器不宜下,故臣为擎奉皆高于心,弥敬也。此衡谓与心平也,凡言衡有二处:若“大夫衡视”,则面为衡;此为天子执器,则“上衡”谓高心也。既有二处不同,故郑云“此衡与心平”,明他衡者不与心平也。 “国君则平衡”者,国君,诸侯也,降于天子,故其臣为奉持器与心齐平也。 “大夫则绥之”者,绥,下也。又降于诸侯,故其臣为奉器下于心也。 “士则提之”者,上云“大夫绥之”,已下于心,今为士提之,又在绥之下,即上“提者当带”。然凡常提物尚得当带,今为士提物更在带下者,士臣为士,卑远于君,故厌降在下。故礼云“大夫之臣不稽首,以辟君”,其义同也。 “凡执主器,执轻如不克”。 向明持奉高下之节,此辨持奉之容仪也。主亦君也。礼,大夫称主,今此言“主”,上通天子、诸侯,下含大夫为君者,故并曰“主”,士则不然。克,胜也。尊者之器,不论轻重,其臣执之,唯宜重慎。器虽轻小,而执之恒如实重,如不胜之容也。故《论语》云“孔子执圭,鞠躬如也,如不胜”,《聘礼》曰“上介执玉如重”是也。 “执主”至“曳踵”。 又明提奉用手足之仪也。圭璧,瑞玉也。尚,上也。谓执持君器及币玉也。若擎奉此物,则右手在下,左手在上。左尊,故云“尚左手”。 “行不举足,车轮曳踵”者,曳,拽也。踵,脚后也。若执器行时,则不得举足,但起前拽后,使踵如车轮,曳地而行,故云“车轮曳踵”。 “立则磬折垂佩”。 向明奉持及手足之仪,此明授受时礼也。立,倚也。佩,谓玉佩也。带佩于两边。臣则身宜偻折,如磬之背,故云“磬折”也。身既偻折,则所著之佩从两边出,县垂于前也。 “主佩倚”者,主谓君也,倚犹附也。君宜直立,则佩直附倚身而县垂不出前。 “则臣佩垂”者,君若直立,佩倚于身,则臣宜曲折,曲折则佩不得倚身,故县垂于前也。 “主佩垂则臣佩委”者,主,君也。言君若重慎,折身而佩垂,则臣弥曲,故佩磐委于地。然臣不发初太曲,必待君偻而后方曲者,亦“授立不跪”之义也。 “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 凡执玉之时,必有其藻,以承于玉。若尽饰见美之时,必垂藻于两端,令垂向于下,谓之“有藉”。当时所执之人则去体上外服,以见在内裼衣,故云“有藉者则裼”也。其事质充美之时,承玉之藻不使下垂,屈而在手,谓之“无藉”。当时所执之人则掩其上服,袭盖裼衣,谓之“无藉者则袭”。此谓执玉之人朝聘行礼,或有裼时,或有袭时。 注“圭璋”至“是也”。 正义曰:郑云此者,以经云裼、袭,据人之裼、袭,欲明玉亦有裼、袭。云“圭璋特而袭”者,上公享王圭以马,享后璋以皮。皮马既不上于堂,其上唯特有圭璋。圭璋既是宝物,不可露见,必以物覆袭之,故云“圭璋特而袭”也。云“璧琮加束帛而裼”者,谓侯伯子男享天子璧以帛,享后琮以锦。既有帛、锦承玉,上唯用轻细之物蒙覆以裼之,故云“璧琮加束帛而裼”也。云“亦是”者,非但人有裼、袭,其玉亦有裼、袭之义。此皇氏之说。熊氏以为上明宾介二人为裼、袭,“圭璋特”以下又明宾主各自为裼、袭,谓朝时用圭璋特,宾主俱袭,行享时用璧琮加束帛,宾主俱裼。亦是也。凡执玉,“天子执冒四寸以朝诸侯”,注云:“德能覆盖天下。四寸者,方以尊接卑,以小为贵。”又孔安国注《顾命》云:“方四寸,邪刻之,用之以冒诸侯之圭,以为瑞信。”子男执璧,盖亦刻验覆之,但无以言焉。又执镇圭以朝日及祭天地宗庙,知者,《典瑞》云“王执镇圭以朝日”,又《郑志》云“祭天地宗庙,亦执之”,是。朝日既执镇圭,则夕月亦当然也。《大宗伯》云“王执镇圭”,注:“以四镇之山为瑑饰,圭长尺有二寸。”故《玉人》云“镇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是也。其五等诸侯,《大宗伯》又云“公执桓圭”,注云:“双植谓之桓。桓,宫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圭长九寸。”故《玉人》云“命圭九寸,公守之”是也。《宗伯》又云“侯执信圭,伯执躬圭”,注云:“盖皆象以人形为瑑饰,文有粗缛耳。欲其慎行以保身。圭皆长七寸。”故《玉人》云:“命圭七寸,谓之信圭,侯守之;命圭七寸,谓之躬圭,伯守之。”江南儒者解云:“直者为信,其文缛细;曲者为躬,其文粗略。”义或然也。《宗伯》又云“子执谷璧,男执蒲璧”,注云:“谷所以养人。蒲为席,所以安人。不执圭者,未成国也。”盖瑑为谷稼及蒲苇之文。盖皆径五寸,故《大行人》云“子执谷璧,男执蒲璧,五寸”是也。凡圭,广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知者,是《聘礼记》文。其璧则内有孔,外有玉。其孔谓之好,故《尔雅·释器》云:“肉倍好谓之璧,好倍肉谓之瑗,肉好若一谓之环。”此谓诸侯所执圭璧,皆朝于王及相朝所用也。故《典瑞》前既陈玉,则云“朝觐宗遇会同于王,诸侯相见亦如之”是也。其公侯伯朝后皆用璋,知者,以《聘礼》聘君用圭,聘夫人以璋,则知于天子及后亦然也。其子男既朝王用璧,朝后宜用琮,以璧、琮相对故也。郑注《小行人》云:其上公及二王之后享天子圭以马,享后璋以皮;其侯伯子男享天子璧以帛,享后琮以锦。其玉小大各如其命数。知者,《玉人》云“璧琮九寸,诸侯以享天子”是也。其诸侯相朝所执之玉与朝天子同,其享玉皆以璧享君,以琮享夫人。知者,《聘礼》璧以享君,琮以享夫人,明相朝礼亦当然。子男相享则降用琥以绣、璜以黼,故郑注《小行人》云“其于诸侯亦用璧琮耳,子男于诸侯则享用琥、璜,下其瑞”是也。其诸侯之臣聘天子及聘诸侯,其聘玉及享玉降其君瑞一等,故《玉人》云“瑑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覜聘”是也。其藉玉之藻,郑注《觐礼》云:“缫,所以藉玉,以韦衣木,广袤各如其玉之大小。”天子则以五采画之,诸侯则三采,子男二采,其卿大夫亦二采。故《典瑞》云:“王五采五就,公侯伯三采三就,子男二采二就。”又云“瑑圭璋璧琮,缫皆二采一就”是也。熊氏云:“五采五就者,采别二行为一就,故五就也。三采三就者,亦采别二行为一就,故三就也。二采二就者,亦采别二行为一就,故再就也。二采一就者,以卿大夫卑,二采,采则别唯一行,共为一就。知然者,《杂记》及《聘礼记》三采六等,则知天子、诸侯采别为二等也。”此是周法,其殷以上则《礼说·含文嘉》云“天子三公、诸侯皆以三帛以荐玉”,宋均注云:“其殷礼,三帛谓朱、白。仓,象三正。”其五帝之礼,荐玉用一色之帛,故郑注《虞书》“三帛”:“高阳氏之后用赤缯,高辛氏之后用黑缯,其馀用白缯。”其馀,谓尧舜之诸侯。既以采色画韦衣于板上,前后垂之,又有五采组绳以为系。其组,上以玄,为天;下以黄,为地,长尺,无事则以系玉,有事则垂为饰。故《聘礼记》云“皆玄𫄸系,长尺,绚组”,注云“采成文曰绚。系,无事则以系玉,因以为饰,皆用五采组,上以玄,下以绛为地”是也。其裼、袭之义者,藻藉有二种:一者以韦衣木画之也,二者绚组垂之。若板之藻藉则常有,今言无有,据垂之也。其垂藻之时则须裼,屈藻之时则须袭。案《聘礼》宾至主人庙门之外,“贾人东面坐,启椟,取圭,垂缫,不起而授上介”,注云:“不言裼袭者,贱不裼也。”以贾贱,故不言裼,明贵者垂藻当裼也。又云“上介不袭,执圭,屈缫,授宾”,注:“上介不袭者,以盛礼不在于己。”明屈藻合袭也。又云“宾袭执圭”,又云“公袭受玉”,于时圭皆屈藻,故宾与公执玉皆袭,是屈藻之时皆袭,则所谓“无藉者袭”是也。《聘礼》又云“宾出,公授宰玉,裼,降立”,是授玉之后乃裼也。又云“宾裼,奉束帛加璧享”,是“有藉者裼”。凡朝之与聘,宾与主君行礼皆屈而袭,至于行享之时皆裼也。知者,以《聘礼》行聘则袭,受享则裼。凡享时,其玉皆无藉藻,故崔灵恩云:“初享圭璋特,故有藻。其馀则束帛加璧,既有束帛,不须藻。”凡诸侯朝天子,皆行三享之礼,故《大行人》云公侯伯子男,并云“庙中将币三享”。《觐礼》云四享者,郑注云:“四当为三。初享或用虎豹之皮,其次享三牲、鱼、腊、龟、金、丹漆,唯国所有。分为三享,皆以璧帛致之。”若其臣出聘,唯行一享,故《聘礼》致夫人,聘享唯一享也。裼所以异于袭者,凡衣,近体有袍襗之属,其外有裘。夏月则衣葛,其上有裼衣,裼衣上有袭衣,袭衣之上有常著之服,则皮弁之属也。掩而不开,则谓之为袭。若开此皮弁及中衣,左袒,出其裼衣,谓之为裼。故郑注《聘礼》云:“裼者,左袒也。”一玉之上,若垂藻之时,其人则裼;屈藻之时,其人则袭,则裼、袭不相因。《表记》云“裼、袭不相因”者,彼谓各执其物,执龟玉者则袭,受享者则裼,与此同也。

国君不名卿老、世妇,大夫不名世臣、侄娣,士不名家相、长妾。虽贵,于其国家犹有所尊也。卿老,上卿也。世臣,父时老臣。君大夫之子不敢自称曰“余小子”,辟天子之子未除丧之名。君大夫,天子大夫有土地者。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称曰“嗣子某”,亦辟其君之子未除丧之名。不敢与世子同名。辟僭效也。其先之生则亦不改。“世”或为“大”。 【疏】正义曰:此一节揔明称谓之事,各依文解之。 “国君不名卿老”者,人君虽有国家之贵,犹宜有所敬,不得呼其名者也。卿老,谓上卿。上卿贵,故曰卿老。世妇者,谓两媵也,次于夫人,而贵于诸妾也。言诸侯虽贵,不得呼其名也。 “大夫不名世臣、侄娣”者,世臣,父在时老臣也。侄是妻之兄女,娣是妻之妹,从妻来为妾也。大夫不得呼世臣及贵妾名也。然《王制》云“大夫不世爵”,此有世臣者,子贤,谓袭父爵者也。 “士不名家相、长妾”者,家相,谓助知家事者也。长妾,妾之有子者也。士不得呼此二等人名也。不名长妾者,熊氏云:“士有一妻二妾,言长妾者,当谓娣也。故郑注《昏礼》云‘娣尊侄卑’。”义或然也。 “君大”至“同名”。 此以下明孝子在丧,摈者接对宾客之辞也。君大夫,谓天子大夫有地者。大夫有地者则亦称曰君,故云“君大夫”也。天子未除丧,自称曰“余小子”。今大夫有地,虽同曰君,而其子在丧,不敢同天子称“余小子”也。 “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称曰‘嗣子某’”者,此诸侯之大夫、士之子也。诸侯在丧之“嗣子某”,臣之子避之也。 “不敢与世子同名”者,世子,谓诸侯之适子也。诸侯之臣为其子作名,不得与君适子名同也。《白虎通》云:“父在,称世子何?系于君也。” 注“辟僭”至“为大”。 正义曰:若名子与君世子同,则嫌其名自比拟于君,故云“避僭效”也。世子贵,不得同,则与庶子同不嫌。又若其子生在君之世子前,已为名,而君来同之,此是君来同己,不须易也。故《穀梁·昭七年》传云:“何为君臣同名?君子不夺人亲之所名,重其所由来也。”是臣先名,君后名同之,臣不改也。又案《杂记》云:“与君之讳同,则称字。”若先生,与世子同名,亦当然也。诸侯之子不可同,天子之子故宜不也。《异义》:“《公羊》说,臣子先死,君父犹名之。孔子云‘鲤也死’,是已死而称名。《左氏》说,既没,称字而不名。桓二年‘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先君死,故称其字。《穀梁》同《左氏》说。许慎谨案:同《左氏》《穀梁》说,以为《论语》称‘鲤也死’时实未死,假言死耳。”郑康成亦同《左氏》《穀梁》之义,以《论语》云“鲤也死,有棺而无椁”是实死未葬已前也。故郑驳许慎云:“设言死,凡人于恩犹不然,况贤圣乎?”然鲤也死,未满五十,鲤死称“伯鱼”者,案《冠礼》二十已称“伯某甫”,未必要五十也,但五十直称“伯”耳。焦氏问:“案《春秋》‘君在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无言‘嗣子某’者也。又大夫之子当何称?”张逸答曰:“此避‘子某’耳,大夫之子称未闻。”案称“嗣子某”,或殷礼也。

君使士射,不能,则辞以疾,言曰“某有负薪之忧”。射者,所以观德,唯有疾可以辞也。使士射,谓以备耦也。“忧”或为“疾”。 【疏】正义曰:射法,每两人相对,以决胜负,名之曰耦。耦,贵贱必对,故卿与卿耦,大夫与大夫耦。或奇馀不足,则使士备耦。案《大射》君与宾耦,卿大夫自相耦,又有士御于大夫。又司射誓耦:“卑者与尊者为耦,不异侯。”是言士得备预为耦,故此有使士射之礼也。 “不能,则辞以疾”者,士若不能,不得云不能,但当自称有疾也。所以然者,夫射以表德,士既升朝,必宜有德;若不能,则是素餐之辱,兼辱君不知人、误用己也。 “言曰‘某有负薪之忧’”者,此称疾之辞也。某,士名也。负,担也。薪,樵也,大樵曰薪。《诗》云:“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是大,故用斧也。忧,劳也。言己有担樵之馀劳,不堪射也。不直云“疾”而云“负薪”者,若直云“疾”,则似敖慢,故陈疾之所由,明非假也。然士禄代耕,且后问庶人子云“能负薪”,而今云士负薪者,亦谦辞也。兼言昔未为士时经担樵,今犹发动昔日之劳也。《白虎通》云:“天子病曰不豫,言不复豫政也;诸侯曰负子,子,民也,言忧民不复子之也。”桓十六年“卫侯朔出奔齐”,《公羊》云有疾曰“负兹”。诸侯之疾所以名不同者,盖“子”“兹”声相近,其字相乱,未知孰是。《音义隐》云:“天子曰不豫,诸侯曰不兹,大夫曰犬马,士曰负薪。” 注“使士”至“为疾”。 正义曰:知非士自射,而云“备耦”者,熊氏云:“若其自射,不须云使,又不应辞。以其言使、言辞,故云备耦。”

侍于君子,不顾望而对,非礼也。礼尚谦也。不顾望,若子路帅尔而对。 【疏】正义曰:谓多人侍而君子有问,若指问一人,则一人直对;若问多人,则侍者当先顾望坐中,或有胜己者宜前,而己不得率尔先对。先对,非礼也。 注“礼尚”至“而对”。 正义曰:此证问多人而不顾望对者,《论语》云:子路、曾晰、冉有、公西华侍于孔子,孔子问四人各言其志,而子路率尔先对,云“愿治千乘之国”,而孔子哂之,云“为国以礼,其言不让,是故哂之”。

君子行礼,不求变俗。求犹务也。不务变其故俗,重本也。谓去先祖之国,居他国。祭祀之礼,居丧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国之故,谨脩其法而审行之。其法,谓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去国三世,爵禄有列于朝,出入有诏于国。三世,自祖至孙。逾久可以忘故俗,而犹不变者,爵禄有列于朝,谓君不绝其祖祀,复立其族,若臧纥奔邾,立臧为矣。诏,告也,谓与卿大夫吉凶往来相赴告。若兄弟宗族犹存,则反告于宗后。谓无列、无诏者。反告,亦谓吉凶也。宗后,宗子也。去国三世,爵禄无列于朝,出入无诏于国,唯兴之日,从新国之法。以故国与己无恩。兴,谓起为卿大夫。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臣去本国行礼之事,各随文解之。 “君子行礼”者,谓去先祖之国居他国者也。求犹务也。俗者,本国礼法所行也。明虽居他国,犹宜重本,行故国法,不务变之从新也。如杞、宋之臣入于齐、鲁,齐、鲁之臣入于杞、宋,各宜行己本国礼法也。此云“不变俗”,谓大夫出在他国,不变己本国之俗。案郑答赵商,以为卫武公居殷墟,故用殷礼,即引此云“君子行礼,不求变俗”。如郑之意,不变所往之国旧时风俗。与此不同者,熊氏云:“若人臣出居他国,亦不忘本,故云不变本国风俗。人君务在化民,因其旧俗,往之新国,不须改也。”然则“不求变俗”,其文虽一,但人君、人臣两义不同。熊氏云:“必知人君不易旧俗者,《王制》云:‘修其教,不易其俗。’又《左传·定四年》,‘封鲁公因商、奄之人,封康叔于殷虚,启以商政。封唐叔于夏虚,启以夏政。’皆因其旧俗也。”案有列于朝,有诏于国,三代之内。《丧服》为旧君齐衰三月,传曰:“三谏不从,待放未绝者,爵禄尚有列于朝,出入尚有诏于国。”如《丧服》所云,大夫待放之时,名为有列、有诏,不至三世者,熊氏云:“彼据为旧君著服,故以未去之时名为有列、有诏。此据去国之后,但有列、有诏,仍行旧国之礼。断章取证,故彼此不同。” “祭祀之礼”者,此陈不变之事。若祭祀之礼不变,即夏立尸、殷坐尸、周旅酬六尸及先求阴阳、牺牲骍黑之属也。“居丧之服”者,殷虽尊贵,犹服傍亲,周则以尊降服。 “哭泣之位”者,殷不重适,以班高处上;周世贵正,嗣孙居其首。 “皆如其国之故”者,谓故俗也。凡上诸事,悉不改革,行之如本国俗也。然上既举三条,馀冠、昏之属从可知也。 “谨脩其法而审行之”者,并结前事,各令分明。谨脩本国之法,审慎以行之。其法,谓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子孙在周者,悉行其先世之礼,是不变俗也。 “去国”至“宗后”。 正义曰:此以下明在他国而得变俗者也。将明得变,故上先明未得者也。 “去国三世”,谓三谏不从,及他事碍被黜出,入新国已经三世者,则郑注云“三世,自祖至孙”也。 “爵禄有列于朝”者,谓本国君不绝其祖祀,复立族为后有朝者也。 “出入有诏于国”者,出入,犹吉凶之事更相往来也。诏,告也。去已三世,而本国之君犹为立后不绝,则若有吉凶之事,当与本国卿大夫往来出入,共相赴告,故云“出入有诏于国”。 注“若臧纥奔邾,立臧为矣”。 正义曰:引之者,证有列法也。臧纥,武仲也,时为季氏家废长立少,故与孟氏相恶,遂出奔邾。鲁人以臧纥有功,复立其异母兄臧为,以守先祀,是“有列”也。故鲁襄二十三年《左传》云:“臧纥奔邾,使告臧贾,且致大蔡焉,曰:‘纥不佞,失守宗祧,敢告不吊。纥之罪,不及不祀,子以大蔡纳请,其可。’贾曰:‘是家之祸,非子之过。贾闻命矣。’再拜受龟,使为以纳请,遂自为也。乃立臧为,纥致防而奔齐。”是其事也。 “若兄弟”至“宗后”。 此是出已三世,而爵禄无列于朝,吉凶不相诏告,而不仕新国者。宗族兄弟,谓本国之亲。宗后,大宗之后也。已本国不列、不告,若宗族犹存,兄弟尚在,己有吉凶,当反还告宗适,不忘本故也。前告国者,亦告兄弟耳。然既未仕新国,犹用本国礼也。《音义隐》云:“虽无列于朝,有吉凶,犹反告于宗后。其都无亲在故国,不复来往也。” “去国”至“之法”。 此犹是论无列、无诏而反告宗后者,今得仕新国者也。但仕新国有异,故重言“三世”也。 “唯兴之日,从新国之法”者,唯兴,谓己始仕也。虽有宗族相告,己仕新国,而本国无列、无诏,故所行礼俗悉改从新也。然推此而言,若本国犹有列、诏者,虽仕新国,犹行故俗。何以知然?既云无列而从新,明有列,理不从也。又若无诏而不仕新者,不得从新。何以知然?既云“唯兴”,明不兴则不从。无列、无诏,唯兴之日,三世即从新国之制。孔子去宋既久,父为大夫,尚冠章甫之冠,送葬皆从殷制者,熊氏云:“案《句命决》云:‘丘为制法之主,黑绿不代苍黄。’圣人特为制法,不与常礼同也。” 注“兴,谓起为卿大夫”。 正义曰:郑意云“起为卿大夫”者,则若为士,犹卑,不得变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