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赁店干利诏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32

    南北卫百官等,如闻昭应县两市及近场处,广造店铺,出赁与人,干利商贾,莫甚于此。自今已后,其所赁店铺,每闲月估不得过五百文。其清资官准法不可置者,容其出卖。如有违犯,具名录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