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诉冤自刑诏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29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合毁伤。比来有诉竞之人,即自刑害耳目。自今以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