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保安警察队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6年5月15日(非现行条文)
1947年5月15日
1947年5月28日
公布于民国36年5月28日

中华民国 36 年 5 月 15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36 年 5 月 28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6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5 月 17 日 废止16条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11430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保安警察队隶属及执行任务)

      省保安警察队隶属于省警保处,依本条例之规定执行任务。

    第二条 (保安警察队任务)

      省保安警察队之任务如左:
      一、清剿匪类。
      二、镇压地方变乱。
      三、有关治安必要地区之警备。
      四、有关仓库厂场之驻卫。
      五、其他有关治安部队之调派事项。

    第三条 (保安警察队分类)

      省保安警察队分左列各种:
      一、保安警察总队。
      二、直属保安警察大队。
      三、直属保安警察中队。

    第四条 (保安警察总队之编制)

      保安警察总队辖三个大队,一个迫击炮中队,一个通讯分队;每大队辖四个中队,其中一个得为机枪中队;每中队辖三个分队,每分队分三班,每班以警长二人分任正副班长,及警士十四人编成之。

    第五条 (直属保安警察大队之编制)

      直属保安警察大队辖四个中队,其中一个得为机炮中队,每中队辖三个分队,每分队分三班,每班以警长二人分任正副班长,及警士十四人编成之。

    第六条 (直属保安警察中队之编制)

      直属保安警察中队辖四个分队,每分队分三班,每班以警长二人分任正副班长,及警士十四人编成之。

    第七条 (编制装备之规定)

      省保安警察队各种队编制员额及装备配赋依附表之所定。
    附表:省保安察队编制系统表暨各队编制表

    第八条 (车队骑队之编制)

      省保安警察队因事实需要,得就规定编制内,配备摩托车队、自行车队、骑队等,其必须增设人员装具,由省政府拟订,报由内政部核定之。

    第九条 (各队设置数量之拟订)

      省保安警察队各种队设置数量,由省政府斟酌地方情形拟订,报由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条 (番号订定)

      省保安警察队各种队番号,以数字顺序定之,冠以省名。

    第十一条 (保安警察队之驻派及职责)

      省保安警察队受省警保处之命令,分驻各地,并得受当地行政长官之指挥,对于有关治安之请求,并有尽力执行或援助之责。

    第十二条 (保安警察队之剿匪)

      省保安警察队清剿匪患,应不分畛域,并与当地警察机关及乡镇保甲取得联系,在两省接壤地方驻巡时,应确实协防会剿。
      各省遇有重大事件,需用保安警察队两个总队以上者,由省警保处长或指派高级人员统率指挥,涉及两省以上时,协商指派之。

    第十三条 (保安警察队之校阅)

      省保安警察队每年应举行校阅一次或二次,由省警保处主持办理,转报内政部备查。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之配置)

      省保安警察队为便利输送,得配备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 (保安警察队之人事、经理、奖惩、抚恤之办理)

      省保安警察队之人事、经理、奖惩、抚恤等事宜,依各级警察机关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省保安察队编制系统表暨各队编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