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种树判
作者:元稹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652

    乙于田中种树,邻长责其妨五谷,乙乃不伏。

    百草丽地,在物虽佳,五稼用天,于人尤急。乙姑勤树事,颇害农收,列植有昧于环庐,播穑遂妨于终亩。虽椅桐梓漆,或备梓人之材;而黍稷稻粱,宜先后稷之穑。苟亏冒陇,焉用成蹊?纵有念于息阴,岂可侔于望岁。植之场圃,合奉周官,置在田畴,殊乖汉制。既难偿责,无或顺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