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Edit this on Wikidata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 Edit this on Wikidata
立法机关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dit this on Wikidata
有效区域甘肃省 Edit this on Wikidata
公布日期2018年3月30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施行日期2018年3月30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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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2018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规章设定罚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罚款,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