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Edit this on Wikidata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 Edit this on Wikidata
立法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Edit this on Wikidata
有效区域甘孜藏族自治州 Edit this on Wikidata
公布日期2018年8月2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施行日期2018年8月2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收录于  Edit this on Wikidata

    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2004年3月24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1月7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州的公民。

    第三条 自治州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实行优生优育。

    第四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牧民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五条 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的,系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应当计入规定允许生育子女数,最后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而超过生育规定数的,不视为违反计划生育。

    第六条 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再延长女方生育假30天、男方护理假1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七条 凡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对本变通规定贯彻实施不力的县(市)、乡(镇)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变通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甘孜藏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