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爱珲条约
大清黑龙江将军奕山、俄罗斯国
1858年5月28日
本条约于1858年5月28日(儒略历5月16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在爱珲城签订。俄国于同年7月20日批准,而清政府当时并未批准,并处分了签约的黑龙江将军奕山。 本条约签订时有俄文本、蒙古文本和两种满文本。这四种文本和法文译本见《1689-1881年俄华条约集》(Сборникъ договоровъ Россіи съ Китаемъ 1689-1881 гг.),1889年,110-121页。汉译本见《咸丰条约》,卷2,13-14页、《中俄约章会要》,中卷,4-5页;以《咸丰条约》本更接近原文。

    《咸丰条约》本

    中俄爱珲和约

    大俄罗斯国总理东悉毕尔各省将军,大伊木丕业喇托尔主阿利克桑得尔·尼逗[1]拉业斐齐之御前大臣、结聂喇勒累特囊特尼迢[1]来·木喇电[2]岳福,大清国之御前大臣、内大臣、镇国将军、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宗室奕山,会同为两国彼此永远益生和好,两国所属之人有益并防外国,共议定者:

    一、黑龙江、松花江左岸,由额尔古讷河至松花江海口,作为俄罗斯国所属之地;右岸顺江流至乌苏里河,作为大清国所属之地;由乌苏里河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此地如同接连两国交界明定之间地方,作为大清国、俄罗斯国共管之地。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此后只准大清国、俄罗斯国行船,各别外国船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黑龙江左岸,由精奇里河以南至谿[3]尔莫勒津屯,原住之满洲人等,照旧准其各在所住屯中永远居住,仍著满洲国大臣官员管理,俄罗斯人等和好,不得侵犯。

    一条、两国所属之人互相取和,乌苏里、黑龙江、松花江居住两国所属之人,令其一同交易,官员等在两岸彼此照看两国贸易之人。

    一条、俄罗斯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大清国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奕山,会同议定之条,永远遵行勿替等因;大俄罗斯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批[4]尔木喇福岳福缮写俄罗斯字、满洲字,亲自画押,交与大清国将军宗室奕山,并大清国将军宗室奕山缮写满洲字、蒙古字,亲自画押,交与俄罗斯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照依此文缮写,晓谕两国交界上人等。

    一千八百五十八年玛伊月十六日 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 爱珲城

    《中俄约章会要》本

    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黑龙江将军奕山,会同俄国东悉毕尔将军岳福[5],在爱珲城议定和约三条:

    一、黑龙江、松花江左岸,由额尔古讷河至松花江海口,作为俄罗斯国所属之地;右岸顺江流至乌苏里河,作为大清国所属之地;由乌苏里河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此地如同接连两国交界明定之间地方,作为两国共管之地。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此后只准中国、俄国行船,各别外国般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黑龙江左岸,由精奇里河以南至豁尔莫勒津屯,原住之满洲人等,照旧准其各在所住屯中永远居住,仍著满洲国大臣官员管理,俄罗斯人等和好,不得侵犯。

    二、两国所属之人互相取和,乌苏里、黑龙江、松花江居住两国所属之人,令其一同交易,官员等在两岸彼此照看两国贸易之人。

    三、 俄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中国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奕山,会同议定之条,永远遵行勿替等因;俄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缮写俄罗斯字、满洲字,亲自画押,交与中国将军宗室奕山,并中国将军宗室奕山缮写满洲字、蒙古字,亲自画押,交与俄罗斯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照依此文缮写,晓谕两国交界上人等。

    注释

    1. ^ 1.0 1.1 “逗”、“迢”应作“适”。
    2. “电”应作“斐”。
    3. “谿”应作“豁”。
    4. “批”应作“托”。
    5. “岳福”应作“木喇福岳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