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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联邦宪法 (1872年) 瑞士联邦宪法
制定机关:瑞士联邦议会
1874年5月29日
译者: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译处
瑞士联邦宪法 (1999年)
本作品收录于《各国宪法汇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瑞士联邦以沮利克,百伦,吕森,乌利,许卫士,温忒发尔登,格拉利斯,组格,夫里部耳,索罗尔,贝尔,沙夫豪矰,亚本塞尔,圣加尔,给里孙,阿哥菲,居哥微,忒辛,服,发累,涅沙忒尔,及日内瓦等有主权,之二十二州之人民同盟组织之。

第二条 联邦之宗旨,对外为保障本国之独立。对内维持秩序安宁保护各州之自由权利,以増进共同之繁荣。

第三条 各州之主权,未经联邦宪法限制者,均得自主。凡未委任于联邦政府之权利,概由各州行使之。

第四条 瑞士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瑞士国内,无畛域,出生,身分,或家族之分别及特权。

第五条 联邦政府,对于各州,保障其领土,及第三条所限定之主权,各州之宪法,暨人民之自由权利,与公民之宪法权利,以及人民授与政府之权利及职权。

第六条 各州得请求联邦政府保障其宪法,凡适合于左列情形者,联邦应于保障之。
   一、各州宪法,不违背联邦宪法之规定者。
   二、各州宪法,依据民主政体确保政权之行使者。
   三、各州宪法,经人民认许,并得因公民遇半数之请求,得予修正者。

第七条 凡各州间之特殊同盟及条约,含有政治性质者,概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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