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娜、王娜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退恢967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于西安市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恢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牛芳利,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娜,女,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东乡族,住甘肃省和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芳利与被执行人王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493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件款6600.44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现被执行人王娜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别 致

(国徽)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