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去荣不宜赦罪议
作者:韦见素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272

    法者天地大典,帝王犹不敢擅杀,而小人得擅杀,是臣下之权过于人主也。去荣既杀人不死,则军中凡有伎能者,亦自谓无忧,所在暴横,为郡县者,不亦难乎?陛下为天下主,爱无亲疏,得一去荣而失万姓,何利之有?于律:杀本县令,列于十恶。而陛下宽之,王法不行,人伦道屈,臣等奉诏,不知所从。夫国以法理,军以法胜,有恩无威,慈母不能使其子。陛下厚养战士,而每岁少利,岂非无法邪?今陕郡虽要,不急于法也,有法则海内无忧不克,况陕郡乎?无法则陕郡亦不可治,得之何益?而去荣末技,陕郡不以之存亡;王法有无,家国迺为之轻重。此臣等所以区区,愿陛下守贞观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