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
——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财协字〔1999〕6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9年2月4日
有效期:1999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是相对被审计单位所处经济环境及所在行业的一般了解和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情况的具体了解。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所有者及其构成、组织结构、生产与业务流程、经营管理情况和所处经济环境、所在行业的情况。

    第五条 由于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是一个连续累积的收集、评价并使用信息的过程,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后;应当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连续接受委托时,应当及时更新和重新评价以前获知的被审计单位有关信息,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以识别上次审计后有关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提识别和理解对会计报表、审计过程或审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事项或惯例。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利用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情况时,应当合理运用专业判断。

    第三章 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的方法与内容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采用以下方法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一)利用以往审计的资料与经验;

    (二)与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等讨论;

    (三)与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讨论并复核内部审计报告;

    (四)与曾为被审计单位及所在行业其他单位提供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讨论;

    (五)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有关专家、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客户等知情人讨论;

    (六)查阅与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相关的资料;

    (七)了解对被审计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法规;

    (八)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

    (九)查阅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议记录、以前年度的年度报告等文件。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的被审计单位所处经济环境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国民经济的景气程度;

    (二)利率和资金供求状况;

    (三)通货膨胀水平及币值变动情况;

    (四)政府的财政、货币、税收、贸易等政策;

    (五)汇率及外汇管制。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的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市场供求与竞争;

    (二)经营的周期性或季节性;

    (三)产品生产技术的变化;

    (四)经营风险;

    (五)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六)行业的关键指标及统计数据;

    (七)环保要求及问题;

    (八)行业运用的法规;

    (九)行业特定会计惯例及问题;

    (十)行业其他特殊惯例。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情况主要包括:

    (一)所有者及其构成;

    (二)组织结构;

    (三)生产、业务流程;

    (四)经营管理情况;

    (五)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六)会计报表编报环境;

    (七)运用的法规。

    第四章 利用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情况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当合理利用所了解的情况:

    (一)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二)评价经营风险和管理当局的对策;

    (三)制定审计计划;

    (四)确定重要性水平并评价其恰当性;

    (五)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及相关会计报表认定的有效性;

    (六)评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适当性;

    (七)评价管理当局声明;

    (八)识别需要特别考虑和专门审计技能的审计领域;

    (九)识别关联方及其交易;

    (十)辨别相互矛盾的信息;

    (十一)辨别违反法规或舞弊等异常情况;

    (十二)向知情人查询并评价查询结果的合理性;

    (十三)考虑会计报表披露的适当性。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保业务助理人员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使其能够完成委派的审计工作,并要求其充分关注和及时反馈被审计单位出现的新情况。

    第十五条 为有效利用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情况对会计报表整体的影响;

    (二)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情况是否与会计报表认定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