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翼诒谋录
卷一
卷二 

唐末进士不第,如王仙芝辈唱乱,而敬翔、李振之徒,皆进士之不得志者也。盖四海九州之广,而岁上第者仅一二十人,苟非才学超出伦辈,必自绝意于功名之涂,无复顾藉。故圣朝广开科举之门,俾人人皆有觊觎之心,不忍自弃于盗贼奸宄。开宝二年三月壬寅朔,诏礼部阅贡士十五举以上曾经终场者,具名以闻。庚戍,诏曰:“贡士司马浦等一百六人,困顿风尘,潦倒场屋,学固不讲,业亦难专,非有特恩,终成遐弃,宜各赐本科出身。”此特奏所由始也。自是士之潦倒不第者,皆觊觎一官,老死不止。至景德二年三月丁巳,因赐李迪等进士第,赐特奏名,五举以上:本科六十四人、三传十八人、同学究二十二人、三礼四十四人、年老授将作监主簿三十一人。此特奏之名所由立也。至景祐元年正月癸未,诏:“进士、诸科十取其二。进士三经殿试,诸科五经殿试;或进士五举年五十,诸科六举年六十,虽不合格,特奏名。”此特奏名所以渐多也。至大中祥符八年二月丙子,则命进士六举,诸科九举,特奏名,并赴殿试,则又以人多而裁抑之也。况进士入官,十倍旧数,多至二十倍,而特奏之多,自是亦如之。英雄豪杰,皆汨没消靡其中而不自觉,故乱不起于中国,而起于夷狄,岂非得御天下之要术欤?苏子云:“纵百万虎狼于山林而饥渴之,不知其将噬人。”艺祖皇帝深知此理者也,岂汉、唐所可仰望哉!

自唐以来,进士皆为知举门生,恩出私门,不复知有人主。开宝六年,下第人徐士廉挝登闻鼓,言久困场屋。乃诏入策进士、终场经学,并试殿庭。三月庚午,御讲武殿,覆试新进士宋准以下一百二十七人。是岁礼部所放进士十一人而,五经止二十二人。艺祖皇帝以初御试,特优与取放,以示异恩。而御试进士,不许称门生于私门,一洗故习,大哉宏模,可谓知所先务矣。

国初承五季之乱,吏铨书判拔萃科久废。建隆三年八月,因左拾遗高锡上言,请问法书十条以代试判,诏:“今后应求仕及选人,并试判三道,仍复书判拔萃科。”先是诸道州府参选者,每年冬集于吏铨,乾德二年正月甲申,诏选人四时参选[1],待之者甚厚,责之者甚至,真得驭臣之柄矣。后因铨部姑应故事,不分臧否,虽文纰缪、书不成字者,亦令注官,故真宗景德元年八月,令铨司引对,赍所试书判,以备奏御。仁宗即位之初,以诸路阙官,凡守选者并与放选,以示特恩,至景祐元年正月,遂废书判为铨试。议者以为奏补人,多令人假手,故更新制,曾不思书判犹如今之帘引,虽有假手,不可代书,若铨试之弊,则又甚矣,虽他人代书可也,省试犹可,况铨试乎?承平时,假手者用薄纸书所为文,揉成团,名曰“纸球”,公然货卖,亦由朝廷施刑寖宽故也。

五代时,尉职以军校为之,大为民患。建隆三年十二月癸巳,诏:“诸县置尉一员,在主簿之下,俸与主簿同。”[2]始令初赐第人为之,从赵普之请也。

国初,选人有服绯紫,或加阶至大夫,故人以为荣,虽老于选调不悔。乾德二年六月庚寅,中书详定陶谷等议: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事判官 今从事郎,三考,加将仕郎,试秘书省校书郎;留守、两府节度推官 今文林郎,三考,加承奉郎,试大理评事;掌书记、防御、团练判官 今儒林郎,二考,加宣德郎,依前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 今承直郎,一考,加朝散大夫,试大理司直,依前监察御史,又转而为诸府少尹,申奏加检校官或加宪衔。观察判官以上服绯,又十五年服紫,但不佩鱼,谓之“阶绯”、“阶紫”,非有劳绩而历任无过失者,并不改官,故改官之法亦优。

旧制:借绯、借紫皆不佩鱼。王诏为刑部侍郎,上奏云:“与胥吏无别,非所以示观瞻,乞与赐服人同佩鱼。”从之。然既许其佩鱼袋,则当改其衔为借紫金鱼袋、借绯鱼袋,今尚仍旧衔,此有司失于申明也。诏,化基之孙,举元之子,终工部尚书,享年七十九。

旧制:县尉捕盗,无改官者。乾德六年三月庚寅,诏:“尉逐贼被伤,全火,赐绯;三分之二者,减三选,加三阶;五分之二者,减二选,加二阶;三分之一者,减一选,加一阶。县令获全火,陛朝人,改服色,馀如尉赏。身死者,录用的亲子弟。”又诏:“捕寇立定日限,罹限外之责而终能获贼者,与除其罚,不得书为劳绩。”赏罚非不重也,若遽令改官亲民,则过矣。

今之司理参军,五代之马步军都虞候判官也,以牙校为之。州镇专杀,而司狱事者轻视人命。太祖皇帝开宝六年七月壬子,诏州府并置司寇参军,以新及第九经、五经及选人资序相当者充。其后改为司理参军。

国初,进士尚仍唐旧制,每岁多不过二三十人。太平兴国二年,太宗皇帝以郡县阙官颇多,放进士几五百人,比旧二十倍。正月己巳,宴新进士吕蒙正等于开宝寺,赐御制诗二首。故事:唱第之后,醵钱于曲江为闻喜之饮,近代于名园佛庙。至是官为供帐,岁以为常。先是进士参选,方解褐衣绿,是岁锡宴后五日,癸酉,诏赐新进士并诸科人绿袍、靴、笏。自后以唱第日赐之,惟赐袍、笏,不复赐靴。

世传堂吏旧用士人,吕夷简改用吏人,非也。太祖皇帝以堂吏擅中书事权,多为奸赃。开宝六年四月癸巳,诏流内铨于前任令录、判司、簿尉,选谙练公事一十五人,补堂后官,三年一替,令录除陞朝官,馀上县。五月庚辰,以姜寅亮、任能、夏德崇、孔崇煦为之,此太祖开基立国之宏规也。不特此尔,寇准为宰相,刑部、大理寺、三司法直、副法直官,旧例以令史迁补,准悉用士人。景德二年三月,诏铨司选流内官一任三考无遗阙者引对,试断案授之,盖仰体太祖谨重堂后官之意而推广之也。然改制之初,不能一扫而清之,新旧杂用,士大夫耻与为伍。又三年为任,人无固志,旧吏长子孙为世业,一齐不胜众楚之咻,太祖皇帝美意,数传之后,寂然无闻,是可恨也。

远方寒士预乡荐,欲试礼部,假丐不可得,则宁寄举不试,良为可念。谨按开宝二年十月丁亥,诏西川、山南、荆湖等道,所荐举人并给来往公券,令枢密院定例施行。盖自初起程以至还乡,费皆给于公家,如是而挟商旅,干关节,绳之以法,彼亦何辞。今不复闻举此法矣。

前代邮置,皆役民为之,自兵农既分,军制大异于古,而邮亭役民如故。太祖即位之始,即革此弊,建隆二年五月,诏诸道州府以军卒代百姓为递夫。其后特置递卒,优其廪给,遂为定制。

五季,武夫悍卒以军功进秩为节度使者,不可数计,而班在卿监之下。太祖皇帝以节度使受禅,遂重其选,升其班于六曹侍郎之上,此建隆三年三月壬午诏书也。故恩数同执政官,而除拜锁院宣麻尤异焉,非宗室近属、外戚国婿,年劳久次,不得为此官,此外则殿帅而已,前宰执亦时有除拜者。崇宁以来,始有滥恩,其后官者皆得为之,殊失太祖改制之本旨矣。

前代赐时服,惟将相、翰林学士至诸军大校而止。建隆三年,太祖皇帝谓宰相曰:“时服不赐百官,甚无谓也,宜并赐之。”乃以冬十月乙酉朔,赐文武常参官时服,自后遂为定制。

唐制:为刺史者并借绯。太平兴国二年二月戊戍,诏常参官知节镇并借紫,防御、团练、刺史州借绯,候回日依旧服色。其服绯人任诸州亦借紫,惟军垒则否。

国初,假试官乃以恩泽补授,不理选限。太宗皇帝即位,牧伯皆遣子弟奉方物为贺,悉以试七选,吏部南曹赴调引对,始授以官,自后假试方得齿仕版矣。

太祖皇帝以赵普专权,欲置副贰以防察之,问陶谷以“下承相一等有何官?”谷以参知政事、参知机务对。乾德二年四月乙丑,乃以薛居正、吕馀庆为参知政事,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曾不思唐朝宰相名色最多,若仆射,若内史,若纳言,若参预朝政,若同二、同三品,其为相则均也,而为同平章事,乃资历之最浅者。自天宝之乱,多以资浅者为之,而此名一定不易矣。谷以儒学见重于太祖,而不考前代典故如此,此官之设,几于宰相之属。其后至道元年四月戊子更制,令升政事堂,知印、押班,一同宰相,仍合班为一。其后为相者渐多,而参政之权渐轻,不得有所可否矣。官制未改之前,凡宰执官自为一班,独出百官之上,虽前宰相以宫师致仕者,皆不得与宰执官齿,乾德元年,太祖因朝会,见太子师侯益等班次在下,乃以闰十二月丙子降诏:凡一品致仕曾带平章事者,朝会缀中书门下班,自后礼绝百僚矣。

先是选人不给印纸,遇任满,给公凭到选,以考功过,往往于已给之后,时有更易,不足取信。太平兴国二年正月壬申,诏曰:“今后州府录曹、县令、簿、尉,吏部南曹并给印纸、历子外,给公凭者,罢之。”自此奔竞巧求者不得以公凭营私,更易改给矣。

唐末,藩镇诸州听命帅府,如臣之事君,虽或因朝命除授,而事无巨细,皆取决于帅,与朝廷几于相忘。太平兴国二年三月,右拾遗李翰极言其弊,太宗皇帝始诏藩镇诸州直隶京师,长吏自得奏事,而后天下大权尽归人主,潜消藩镇跋扈之心。今长吏初除替满奏事自此始也。

旧制品官服绯、紫,皆以品格,故选人久次多服绯、紫,京朝迁转之速者,反多服绿。太平兴国六年十一月冬至,郊祀赦文:“令常参官衣绯、绿二十年,于吏部投状,具履历以闻。”始以实历。后以应格者少,改用莅事日为始,遂为定制。

旧制:中书舍人、谏议大夫权侍郎,并服黑带、佩金鱼。霍端友为中书舍人奏事,徽宗皇帝顾其带,问云:“何以无别于庶官?”端友奏:“非金玉,无用红鞓者。”乃诏四品从官改服红鞓、黑犀带、佩金鱼。今武臣大使臣以上红鞓,不知何所从始也。

国初,士庶所服革带未有定制,大抵贵者以金,贱者以银,富者尚侈,贫者尚俭。太平兴国七年正月壬寅,诏三品以上銙以玉,四品以金,五品、六品银銙金涂,七品以上并未常参官并内职武官以银。上所特赐,不拘此令。八品、九品以黑银,今世所谓药点乌银是也。流外官、工商、士人、庶人以铁、角二色。其金荔枝銙,非三品以上不许服,太宗特新此銙,其品式无传焉。其后球文笏头、御仙,又出于太宗特制,以别贵贱,而荔枝反为御仙之次,虽非从官特赐皆许服。初品京官特赐带者,即服紫矣。鞍辔之别,亦始于太宗时,太平兴国七年正月,诏常参官银装鞍、丝绦,六品以下不得闹装,不得用刺绣金皮饰鞯。未仕者乌漆素鞍。则是一命以上,皆可以银装鞍也。近岁惟郡太守犹存银装丝绦之制,此外无敢用者。若乌漆,则庶人通用,而鞍皮之巧,无所不至,其用素鞍者鲜矣。

国初仍唐旧制,有官者服皂袍,无官者白袍,庶人布袍,而紫惟施于朝服,非朝服而用紫者有禁。然所谓紫者,乃赤紫,今所服紫,谓之黑紫,以为妖,其禁尤严,故太平兴国七年诏曰:“中外官并贡举人,或于绯、绿、白袍者,私自以紫于衣服者,禁之。止许白袍或皂袍。”至端拱二年,忽诏士庶皆许服紫,所在不得禁止。而黑紫之禁,则申严于仁宗之时,今虏中之服,乃是国初申严之制,此理所不可晓也。

太祖皇帝收藩镇之权,虽大藩府,不敢臣属其下,使之拜伏于庭,而为小官者,亦渐有陵慢其上之意。咸平五年五月壬戍,知开封府寇准极陈其不可,乃诏开封府左右军巡使、京官知司录、诸曹参军、知畿县,见知府并庭参,设拜。自后诸州选人并拜于庭,故老泉上书,亦尝言之,不知此礼废于何时。

进士旧无免解之条,咸平二年六月丙戌,诏贡举应三举人,并免取解。若三举连中,则是九年,三举不连中,则有二三十年者,不若限以十八年之为均平也。若四举连中,则亦罕有,不为滥矣。

国初,士大夫往往久任,亦罕送迎。小官到罢,多芒屦策杖以行,妇女乘驴已为过矣。不幸丁忧解官,多流落不能归。咸平二年三月甲戌,诏川峡、广南、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圣主端居九重,而思虑至此,则从官远方者,不至于畏惮而不敢往,祖宗仁厚之泽大抵如此。其后以川峡距京师不甚远,至景德二年三月,复听川峡官丁忧,惟长吏奏裁。

尉职警盗,村乡争斗,惮经州县者,多投尉司,尉司因此置狱,拷掠之苦,往往非法。咸平元年十月己丑,有诏申警,悉毁撤之,词诉悉归之县。盖后生初任,未历民事,轻于用刑,县令权轻,不能制伏,民受其殃,此令一行,至今无敢犯者。

铨曹吏人,奸弊最甚,掌铨者虽聪明过人,皆不能出。真宗朝有以为言者,咸平三年十二月丁未,诏选判司簿尉充吏部流内铨南曹主事,所以重士大夫之选,其视待流外者,霄壤不侔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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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稽古录》卷17,下有“不限冬集”四字
  2. 案《宋史·太祖本纪》,诏置县尉,系于十二月丙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