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特别市政府训令_(府二字第九〇五号) 中华文库
训令 府二字第九〇五号 又名:训令为接收广雅中小学案令仰遵照由 制定机关:汉口市政府 中华民国31年(1942年)1月23日 公布于《汉口特别市教育公报》第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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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接收广雅中学案
据广雅学会呈,略以所办之广雅中学,及小学经费,不敷需用,无力支持,拟将该中小学全部校舍财产,无条件捐赠政府,全体学生一千三百馀人,亦全体移转政府设立之学校,一应事物,均经造册,即乞派员接收,并恳将原补助费,移拨本会办理考试等需用,请鉴核等情,据此,除以该中小学,既以经费困难,呈请由府接收,自应准如所请。至该中小学,原有补助费,常然随学校为转移,本府经费紧缩,仍须抱注应用,所请拨归该会一节,未便照准等语指令遵照,并饬财政局知照外,合行令仰该局遵照派员接收具报!此令。
民 国 三 十 一 年 一 月 廾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