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险驾驶、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于湖北省松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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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鄂1087刑初386号

公诉机关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大专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15年9月22日被松滋市公an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17日被松滋市公an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鄂荆松检刑诉〔2023〕363号

指控事实

2023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新江口街道白云路“聚一堂”餐馆为朋友庆生。中餐、晚餐席间,李某饮用了白酒。22时许,李某驾驶其号牌为鄂DD××××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返程回家,其驾车沿白云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夜宴国际”门前路段处时,与前方由曾某驾驶的号牌为湘JY××××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曾勇拨打110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李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民警将李某带至松滋市二环路综合门诊部,委托医务人员依法提取其静脉血样封存备检。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3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无责任。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郭敏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