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
卷之八
作者:庆桂 等
卷之九

史/编年/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八(P.297-2)


大清高宗法天隆运至诚先觉体元立极敷文奋武孝慈神圣纯皇帝实录卷之八监修总裁官经筵讲官太子太傅文渊阁大学士文渊阁领阁事领侍卫内大臣稽察钦奉 上谕事件处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务正黄旗满洲都统世袭骑都尉军功加七级随带加一级寻常加二级军功纪录一次臣庆桂总裁官经筵讲官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文渊阁领阁事稽察钦奉 上谕事件处管理刑部户部三库事务世袭骑都尉军功加十九级随带加二级又加二级臣董诰内大臣户部尚书镶蓝旗满洲都统军功纪录五次寻常纪录十四次臣德瑛经筵讲官太子少保工部尚书纪录六次臣曹振镛等奉 敕修
雍正十三年。乙卯。十二月。丙寅朔。 上诣 奉先殿行礼。
○诣 皇太后宫问安。
○谕总理事务王大臣。坐台未满三年各员内。闻有无力之人。是以令大将军等。查明更换。已据大将军等。分别奏明。近闻台站总管五十四。复呈请兵部转行各该旗籍。详查伊等家产。此等坐台人员。有力无力。理应就其在台情形查办。若行查家产。则在京者。尚可不致纷扰。其在外省者。往返行 查。必滋扰累。殊非朕体恤台员之意。著该部即速行文停止。
○命纂八旗氏族通谱。谕曰。八旗满洲。姓氏众多。向无汇载之书。难于稽考。著将八旗姓氏。详细查明。并从前何时归顺情由。详记备载。纂成卷帙。候朕览定刊刻。以垂永久。著满洲大学士。会同福敏。徐元梦。遵照办理。
○兵部议覆。吏部尚书署陕西总督刘于义疏言。金塔营。旧设游击一员。应请改设副将一员。今增都司一员。旧设千总一 员。把总二员。今增千总一员。把总二员。旧设马步守兵四百七十三名。今增马步守兵三百二十七名。照马四步六例。即于甘标现驻金塔寺新兵内拨补。又金塔营所属之威鲁堡。安插回民。尤为要地。镇属之下古城。近在内地。旧设守备一员。马战守兵一百四十五名。应改设千总一员。兵一百名。其千总即在金塔寺营内摘派。下古城守备。改为威鲁堡守备。有下古城裁摘之兵四十五名。今增兵 一百五名。亦于新兵内拨补。又甘标拨防金塔寺新兵五百名。除拨补金塔威鲁外。尚馀马兵六十六名。步兵二名。肃标三营现奏准增兵三千名。应将馀剩甘标之兵。即拨入。又金塔寺改设副将。其附近之清水堡都司。镇夷营游击。双井堡把总。高台营游击。并所属之守备。应请就近改归金塔营副将辖。均应如所请。从之。
○兵部尚书通智疏言。户部解送明年自归化城。运米赴鄂尔昆军营。脚价 银三十四万四千两。面询商人。佥称每米一石。并口袋等物。给费九两。已足敷用。又今年内扎萨克官驼一万。改用牛车一万辆。运送仓米一万石。官驼留备军需之用。较前所定节省。得旨。办理虽善。必于众人等。并无弊窦。亦并无艰难。则为更善。当节省者。自应节省。惟不累商人。方是朕之本意。此处雪已足矣。尔等处所。复如何。
○工部议准。山西巡抚觉罗石麟疏报。交城县武元城木税银两。请照 雍正十一年。实解银一千二百三十一两零。为定额。从之。
○以都统博第。为吉林乌拉将军。护军统领吴礼布。为黑龙江将军。
○召福建汀漳道徐士林。署陕西凉庄道菩萨保。来京引见。

史/编年/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八/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上/2日(P.299-1)


○丁卯。谕总理事务王大臣。朕御极之初。一时见闻未遍。恐不能周知天下庶务。欲开言路。以期集益广思。爰遵 皇考时旧例。令满汉文武大臣官员科道等。轮班条奏。使各抒己见。用备采择。兹者条奏已 将一周。其中固有通达治体。可以见诸施行之事。而胸无确见真知。因迫于班次已届。勉强凑合。支赘成篇者。亦复不少。自今一轮之后。不必拘定班次。倘有所见。随时陈奏朕前。以资治理。此朕切望廷臣。嘉谟入告。实有禆于政治之意。并非以奏牍繁多。厌于披览也。
○又谕。浙江海塘。关系重大。巡抚程元章。身任封疆。工程是其专责。乃与隆昇。意见龃龉。堤防无术。致有本年六月间冲决之事。

皇考圣心。备极焦劳。屡降谕旨。严行申饬。朕即位之初。即特命大学士嵇曾筠。前往总理。令程元章。隆昇。俱听节制。洗心涤虑。痛改前非。是现今一切工程。自应听大学士嵇曾筠。经理指示。乃程元章仍复怀挟私心。独自具折。奏称尖山水口。不应堵塞。非徒无益。而且有害等语。朕将此折。发与总理事务王大臣查议。随据尚书海望。将从前赴浙会同程元章。查勘缘由。详晰陈明。乃知堵塞尖山水口。从 前程元章。即在公同会议之列。若程元章意见不合。彼时即应陈奏。乃公同定议。并无一言。今又自相矛盾若此。又程元章奏称。王敛福系臣同榜进士。且隆昇性情暴躁。亦非可以虚衷会审。请专交嵇曾筠审结等语。查王敛福纵庇吴宏曾。侵冒帑银。系奉 皇考谕旨。交与程元章会同隆昇审拟之案。岂有因同年而引嫌回避之理。即其中或另有情节。亦应于

皇考时。即行陈奏。不应迟至二年后。又复巧为脱卸也。海望。隆昇。程元章。俱系 皇考简用之大臣。朕并非有所偏护。今观前后所奏情节。或海望之固执前见。亦未可定。而程元章之怀挟私心。先后互异。显然一卑鄙之小人也。王大臣等。可传旨严行申饬。至海塘一切工程。前已降旨交嵇曾筠总理。其尖山水口。应否堵塞。及引河应否停濬之处。嵇曾筠从前原系局外之人。自不致有所偏护。 且到工已经数月。谅已深悉现在情形。确有所见。著将程元章。海望。所奏。交嵇曾筠阅看。秉公妥协办理。其王敛福一案。亦著嵇曾筠会同程元章等。速行审结。
○又谕。恩诏赦罪一条。刑部久经分别题请。将赦款相符之人。全行释放。乃三月以来。各省奏报。寥寥无几。其故在循照旧例。部文到后。臬司衙门。行查郡县。郡县申详臬司。然后转请题达。以致稽迟时日。使囹圄之人。不得早霑解泽。且启各 衙门书役推敲勒索之弊也。朕思臬司。为刑名总汇之处。凡已结正之案。册籍了然。原可即时详请具题。何必行查府县。辗转耽延。著各该督抚。严饬该司。将已结正之案。与赦相符者。即行详明具题。即未结正之案。亦著作速审结。应援赦者。即行赦免。不得任意迟延。
○又谕。川陕两省。旧制设立总督一员。嗣因西陲用兵。办理军需事件。是以分设四川总督。今大兵彻回。军务渐竣。应仍照旧制。设立 川陕总督。其四川总督一缺。著裁汰。即以黄廷桂为四川提督。
○又谕。署湖北巡抚吴应棻。著来京陛见。俟署总督史贻直到任后。兼理巡抚印务。吴应棻起身来京。
○又谕。愉郡王。著暂回马兰峪。料理搬移进京。于京城内。赏给府第一所居住。
○总理事务王大臣等奏。复审考试官戴瀚。擅改文字。进呈欺诈。应依律杖一百。徒三年。其听从私改之同考官徐焕然。并扶同进呈之考试官顾祖镇。拟以 杖九十。徒二年半。从之。
○吏部遵旨。议加教官品级。教授。向系从九品。今应加为正七品。学正。教谕。向系未入流。今应加为正八品。训导。向系未入流。今应加为从八品。其升转应仍照旧例。从之。
○兵部议准。河东河道总督白锺山等疏称。豫东两省河营。各千把总。经管河道。请将现在效用目兵。照标营外委千把报部之例。添委协防。派定汛地。责令巡防修守。从之。
○转礼部右侍郎徐元梦。为左侍 郎。刑部右侍郎纳延泰。为左侍郎。
○以管刑部侍郎事务励宗万。署礼部右侍郎。
○命翰林院庶吉士雷𬭎。在尚书房行走。
○命福建布政使张廷枚。来京引见。

史/编年/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八/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上/3日(P.301-1)


○戊辰。谕兵部。阵前未回弁兵。其阵亡之处。虽无明睹之人。但朕思满洲。若果能脱身。自必归寻君上。其不能脱身者。亦惟有一死而已。断不肯辱没满洲之名。以偷生于贼地也。此朕之可信者。著通行晓谕八旗。似此阵前未回之人。即照阵 亡之例。给与赏恤。
○吏部议覆。御史八时泰奏。各部院留缺题补。多违例迟延。请令各部院。出有郎中以下等缺。该堂官欲行题补者。务将所题之人。并所留之缺。并咨吏部。限十五日即行保奏。如其人遇有出差事故。亦咨吏部。将缺归班铨选。倘已留缺。仍复迟延。各该堂官。照例议处。应如所请。惟以十五日为期。未免太迫。应令各衙门留缺。定限次月截缺以前保奏。如有出差事故。亦于截缺以前 咨吏部。归于月选。从之。
○免安庆泗州。潜山县。水灾应蠲银两米麦。缓征现年额赋。兼赈饥民。

史/编年/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八/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上/4日(P.301-2)


○己巳。谕大学士鄂尔泰。张廷玉。九月间。庄亲王。果亲王。曾奏请各迎养 妃母于邸第。朕以 两位太妃。向在宁寿宫居住。朕正当仰承 皇考先志。祗敬奉养。在二王之意。必以宁寿宫为 太后应居之宫。故有是请。朕闻奏。心甚不安。及 奏闻 太后。亦以为必不可行。是以未允。今再四思维。人子事亲。晨昏定省。诚欲各遂其愿。若不允其迎养之请。则无以展二王之孝思。若允二王之请。迎养 太妃于府第。则朕阙于奉养。此心实为歉然。自今以后。每年之中。岁时伏腊。令节寿辰。二王及各王贝勒。可各迎 太妃 太嫔于府第。计一年之内。晨夕承欢者。可得 数月。其馀仍在宫中。如此。则王等孝养之心。与朕敬奉之意。庶可两全。向后和亲王分府时。其侍奉 母妃。亦照此礼行。
○定养亲官员予封。谕总理事务王大臣。凡官员丁忧守制者。遇有恩诏。例不准封。朕前已降旨。加恩给与封典。其养亲回籍之员。皆因父母年高。弃官归养。幸逮亲存。适逢旷典。而亦格于成例。不得请封。 情殊可悯。著将回籍终养人员。照伊等原官 品级。一并给与封典。遂其孝思。
○户部议覆。云南巡抚张允随疏报。雍正十二年。该省开垦民屯田地。并十一年续垦田地。共二十六顷四十九亩有奇。应令该抚查实。照例升科。从之。
○以顺天府府尹署太常寺卿蒋涟。为太仆寺卿。

史/编年/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八/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上/5日(P.302-2)


○庚午。户部议覆。四川总督黄廷桂等。疏陈川省行盐事宜。一。井灶盐斤。宜清釐核实。查乐山等十六县。坍枯盐井。共四百一十九眼。所有应征井课银。七百五十七两 八钱四分一厘。应准豁除。一。变通水陆引目。查洪雅等十三州县。陆引四千一百二十三张。改水引三百三十五张。犍为等十州县卫。水引二百一张。改陆引二千五百一十七张。应准其改给。一。运销行黔引目。查新津等二十州县。代销黔省水引四百二十一张。请改增本省四百二十一张。崇庆等十五州县。代销黔省水引三百四十六张。请改增本省陆 引四千三百三十张。应准改增。一。川省盐茶 二引。每年俱系头年十一十二月印发。以便次年正二三月运盐。今所请引张数目。较原额倍多。请发十分之八。于岁内到川。其十分之二。俟部覆后发。查川省。每年于额引之外。给馀引五千张。今前项改增本省水陆盐引。即于该年馀引内酌发。如不敷用。再行请颁。从之。

史/编年/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八/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上/6日(P.303-1)


○辛未。 孝惠章皇后忌辰。遣官祭 孝东陵。
○礼部奏。恭上 圣母皇太后尊号礼仪。得旨。是。依议。次日颁诏。朕不必升殿。
○严饬歧视满汉。谕总理事务王大臣曰。据正蓝旗蒙古副都统布延图奏称。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省。地处极边。界连外国。且山林险阻。苗民杂处。而统兵大员。向未补放满洲。请将此五省提督总兵官。参用满洲等语。夫人主君临天下。普天率土。均属一体。无论满洲汉人。未尝分别。即远而 蒙古蕃夷。亦并无歧视。本朝 列圣以来。 皇祖 皇考。逮于朕躬。均此公溥之心。毫无畛域之意。此四海臣民所共知共见者。盖满汉均为朕之臣工。则均为朕之股肱耳目。本属一体。休戚相关。至于用人之际。量能授职。惟酌其人地之相宜。更不宜存满汉之成见。边方提镇。亦惟朕所简用耳。无论满汉也。昨从尚书来保之请。议令缘边古北口一带。提镇副参游 守等官。兼用满洲者。良以满洲骑射。比汉人为纯熟。于控制北边为相宜。并非有意歧视满汉也。无知之徒。妄生揣摩。以为满洲当亲。形之奏牍。紊乱成规。甚为不合。布延图。著严饬行。嗣后若有似此分别满汉。歧视旗民者。朕必从重议处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禁契纸契根之法。谕曰。民间买卖田房。例应买主输税交官。官用印信钤盖契纸。所以杜 奸民捏造文劵之弊。原非为增国课而牟其 利也。后经田文镜。创为契纸契根之法。预用布政司印信。发给州县。行之既久。书吏夤缘为奸。需索之费。数十倍于从前。徒饱吏役之壑。甚为闾阎之累。不可不严行禁止。嗣后民间买卖田房。著仍照旧例。自行立契。按则纳税。地方官不得额外多取丝毫。将契纸契根之法。永行禁止。至于活契典业者。乃民间一时借贷银钱。原不在买卖纳税之例。嗣后听其自便。不必投契用印。收取税银。其地方官 征收税课多者。亦停其议叙。仍著各该督抚。严饬藩司。时加察访。倘有吏书索诈侵蚀等弊。立即严行究处。无得稍为宽纵。再在京两翼收税之处。亦照此例行。
○又谕。前据总理事务王大臣议。将八旗副护军校。副骁骑校。全行裁汰。仍食五两钱粮。拨回本营当差。俱不准戴翎顶。但念伊等。俱系即升护军校骁骑校之人。业经赏戴翎顶。著仍准其戴用。

史/编年/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八/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上/7日(P.304-1)


○ 壬申。 上诣 皇太后宫问安。
○谕总理事务王大臣。据礼部奏请初十日御门办事。朕查雍正元年四月间。诸王大臣。奏请御门听政。 皇考圣意。欲俟 山陵礼成之后。续经王大臣。再四恳请。始降 旨允行。计已五阅月矣。今百日甫过。朕即临御正门理事。心实不安。朕受 皇考付托之重。所有国家政务。在便殿随时办 理。不敢略有旷废。其御门之典。俟明春再行请旨。
○宗人府遵旨。议叙办理丧仪履亲王允祹。给郡王纪录一次。和亲王弘昼。给亲王纪录一次。从之。
○铸给分管开封府原阳封上北岸河务同知关防。

史/编年/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八/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上/8日(P.304-2)


○癸酉。 上诣 大高殿行礼。
○谕总理事务王大臣。向来漕项银两。不在蠲免之例。朕前已降旨。特行豁免。 以纾民力。今查各省尚有带征漕米。原应如 期输纳。但民间已完现年漕米。又完先年缓征之米。民力未免艰难。著该部传谕办漕各省督抚等。将雍正十二年以前。未完带征缓征本色改折米银。逐一查明。奏闻豁免。
○又谕。朕前降旨该部。令传谕江南督臣。将雍正十二年以前。两淮场课旧欠。查明奏闻蠲免。今朕闻两浙。山东。福建。广东诸处。各有旧欠场课盐折银两。事同一体。宜并施恩。著该部传谕各该督抚等。查明奏闻。一并豁免。
○又 谕。据福建巡抚卢焯奏称。伊长子卢山。前蒙 世宗宪皇帝。准其随任学习教导。今遇恩诏。已得荫生。应否照例赴部等语。卢山著仍遵 皇考恩旨。随父任学习。
○户部议覆。浙江巡抚程元章疏称。海宁县。建筑东西海塘。取土应用。挑动民田地荡。共十七顷六十九亩有奇。应征银米。准其照数豁免。从之。
○又议覆。湖北巡抚。吴应棻疏报。雍正十二年。钟祥等二 十州县卫。劝垦田地。共五千二百七顷五十 四亩有奇。应令该抚查实。分别水田旱田。照例升科。从之。
○旌表守正被戕安徽繁昌县民陈吉士之妻。烈妇章氏。

史/编年/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八/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上/9日(P.305-2)


○甲戌。总理事务王大臣议覆。定边大将军庆复疏言。鄂尔昆地虽宽平。然近山高下不一。虽二河环绕。其去水远者。亦不能遍溉。必须引水试看。方可定议。拟俟明年。拨兵五百名。自胡克新。至济尔玛台。择水土佳处开垦。所需耕牛农具。并各种籽粒。分别办理。试种一年有效。再据实 详议具奏。应如所请。从之。
○吏部遵旨。议叙办理丧仪大臣等。分别加级。得旨。海望。傅鼐。徐本。纳穆图。普泰。杨汝谷。俱著加二级。三泰。任兰枝。魏廷珍。甘汝来。查克丹。赵殿最。留保。木和林。王钧。阿克敦。常明。佛表。丁皁保。盛安。俱著加一级。
○户部议覆。山东巡抚岳濬疏称。曹东道现改管河。所有仓廒。难以兼顾。请将济宁道仓。归济宁州管理。张秋道仓。归寿 张县管理。应如所请。从之。
○礼部奏。二十三 日。系月祭之期。适逢立春。请移二十一日致祭。从之。
○以内阁学士图理琛。为工部右侍郎。
○召原任礼部侍郎杭奕禄。来京引见。

史/编年/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八/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上/10日(P.306-1)


○乙亥。 上诣雍和宫 梓宫前供奠。
○诣 皇太后宫问安。
○谕总理事务王大臣。八旗大臣等。在 皇考时。办理旗务。错谬之处甚多。屡蒙 皇考训诫开导。谆复周详。伊等总不能领会 圣训。所办事件。专务深刻烦苛。以为如此。方可立身无过之地。且恐怨归于己。动云出自 圣意。此种恶习。深可痛恨。朕缵承大统以来。诸臣条奏旗务。头绪繁多。章程不一。是以略加斟酌。去其繁冗。俾从简易。盖以事繁则难于办理。事简则易于遵循。所以使之率作兴事。专心竭力于应办之件也。近闻八旗都统副 都统等。于会议之时。多不到班。其到班者。往 往不以正务为意。或彼此相谑。言笑无忌。向来公丰盛额。性好戯嬉。想八旗大臣等。从而效之耶。凡人于闲居无事之时。嚬笑尚宜检点。何况身为大臣。在集议紧要之地。而肆无忌惮若此。有此体乎。至于会议到班。皆系奉旨事件。如平郡王。公讷亲等。日在内廷。协办总理事务。自不得分身前往。其海兰。旺扎尔。策楞。永兴等。皆在御前行走。尚且到班与议。而专理八旗事务之大臣。转晏安怠惰。轻视公事。是何意见。著伊等 明白回奏。若伊等于奉到此旨之后。又复不喻朕意。但搜寻一二事。参劾一二人。以为奋励振作。则又伊等从前苛刻之故智。而非朕申饬之本意也。总之办理事务。宽严当得其中。若严而至于苛刻。宽而至于废弛。皆非宽严相济之道。嗣后若不悛改。朕必严加处分。朕降此旨。非于即位之初。申饬诸臣以示威。欲其畏惧也。盖以旗 务废弛。所关甚大。不得不严加申饬。本欲召入诸臣。面降谕旨。恐伊等仍不能领会朕意。 不过免冠叩首。于事仍无裨益。王大臣等。可传旨切谕之。伊等俱受国重恩。自当各加猛省。痛改前非。以副朕之期望。
○户部议覆。户部尚书总理陕西巡抚事史贻直等奏。荒地难于报垦。请将永寿县。原报荒缺地。二千五十四顷八十九亩。以四亩五亩。折征一亩。共折地四百五十七顷二十二亩。俱照五等地粮科征。淳化县。原报缺荒可垦地。一千四百九十一顷九十五亩。除雍正十年。应垦限内。 已报垦地一百八十二顷三十九亩。无庸折征外。其馀荒地一千三百九顷五十六亩。以四亩五亩。折征一亩。共折地二百七十九顷三十一亩。俱照铁地科征。澄城县。原报缺荒可垦地。七百一十二顷二亩。俱照下下地科粮。汧阳县。原报缺荒可垦地。四千四百五十九顷一十九亩。内除雍正十年。限垦地内。已 垦水田一顷三十八亩。毋庸减等外。其馀各等旱地。一千三百三十七顷五十四亩。以三 等地减作五等。以五等地减作七等。以七等地减作八等。以八等地减作九等。俱照递减等则升科。盩厔县。申报新垦南山五老洞山地。一顷三十八亩。亦应三等折征。共折地四十六亩。照山地科粮。均应如所请。从之。

史/编年/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八/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上/11日(P.307-2)


○丙子。以上 崇庆皇太后尊号。遣官告祭 天。 地。 太庙。 社。 稷。
○以太仆寺卿素著。为通政使司通政使。

史/编年/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八/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上/12日(P.307-2)


○丁丑。恭上 皇太后奏书。 上礼服。于中和殿恭阅奏书。毕。 上升舆。由右翼门。至永康左门。降舆。大学士捧 奏书。由中路前行。至慈宁门下。 上由东阶升。至门下东旁立。 皇太后吉服。升慈宁宫座。仪驾全设。中和乐设而不作。 上诣正中拜位。跪大学士捧奏书。在左旁跪进。 上受奏书。恭献。授右旁大学士跪接。置正中黄案上。宣读官捧起。跪宣奏书。曰。躬盛德者。宜受尊称。膺景福者。必崇显号。古今通义。朝野同心。恭惟 圣母皇太后。懿德光昭。徽音茂著。正母仪于万国。享尊养于千龄。臣恭荷慈恩。绍登宝祚。敬 举显扬之钜典。用伸崇奉之鸿仪。伏冀 圣慈俞允。俾展微忱。慰臣庶之舆情。介升恒之福履。臣不胜惓惓之至。谨奏。 上行九拜礼。毕。复原位立。 皇太后还宫。 上出。升舆。还宫。
○诣 皇太后宫问安。
○户部议覆。内阁学士方苞疏 称。谷价低昂。早晚无定。请嗣后发粜常平仓谷。遇价值偶贵。令州县酌定卖价。一面开粜。 一面详报。应如所奏。俾穷民均沾实惠。又南方地气卑湿。存仓之谷。三年不变。岁存其半。两年不变。粜七存三。一年即有霉烂。则春粜而秋籴之。应令各督抚。详按该省风土。并最卑湿各地方。作何存粜之处。妥议具题。又州县秋成买补。或遇谷价腾贵。即将所粜价银。解交府库。俟次年有收。照数买补。应如所奏。并令于邻近州县购买。又称或遇秋粜价贱。除折耗及脚价等费外。赢馀较多。即别贮一 仓。以备歉岁之用。亦应如所请。至所称照赢馀谷数。量加纪录加级之处。恐州县希图议叙。有克扣浮收诸弊。应无庸议。从之。
○又议覆。御史蒋炳奏。州县征粮三弊。一。田亩科则不同。条编之数。各年有异。花户无从查考。书吏每暗行飞洒。增添毫厘。请征收钱粮。每年照部颁定额。由布政司核明刊示。遍行晓谕。 使人共知科则银数。应如所请。将书吏飞洒之弊。永行禁止。一。州县拆封。每借短平名色。 朱标空袋。押令花户添补。胥吏因缘为奸。偷出拆过空袋。私用朱标。向花户勒索。请于拆封时。称兑果有短少。即将原银发出。令花户较准补足。查发出原银。必经胥吏之手。恐有挪移抵换诸弊。应令州县及监拆人员。除毋庸添补者。即将所拆封袋销毁。如有短少应补者。即于袋面注明数目。汇立清单。将应补花户姓名示谕。令于下卯自行补交。一。州县设立官匠。倾销银两。凡花户纳银。无官匠名 字印记。即不准投柜。各匠勒索包完。侵渔重利。请嗣后花户纳银。不拘何处银铺。听便倾销。止令镕化足纹投柜。应如所请。将官匠勒索。私用印记之处。永行禁止。从之。
○又议准山东巡抚岳濬疏报。雍正十一年。邹平等六十八州县卫。共垦地一千一百五十一顷二十七亩有奇。应征银两麦米。照例升科。从之。

○工部议准。直隶总督李卫疏称。宣镇新添官兵。应需衙署营房。原议存城兵丁。建造六 木廪大房。其沿边隘口。建造三木廪小房二间。共估需银三万七百五十三两零。分别实给折算。在司库地粮银内拨给。从之。
○奉恩将军杨安。因病解退。以其弟六十八袭职。

史/编年/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八/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上/13日(P.309-2)


○戊寅。恭上 皇太后尊号册宝。 上礼服。于太和殿恭阅 册 宝。毕。奉安于 彩亭上。前行。 上升舆。随后。由右翼门。至永康左门。 上降舆。行至慈宁门外。东旁立。 册 宝仍设于正中黄案上。 皇太后礼服。升慈宁宫座。仪驾全设。中和乐设而不作。

上诣正中拜位。跪。左旁大学士捧 册 宝。依次跪进。 上受。恭献。授右旁大学士跪接。置正中黄案上。宣读官捧起。跪宣 册文。曰。 慈恩垂裕。九重隆尊养之仪。鸿号扬庥。万国仰崇高之福。欢腾宫壸。庆溢寰灜。钦惟 母后皇太后。德协坤元。功符地载。宽仁逮下。溥惠爱之宏慈。淑慎持躬。著温恭之令范。承 皇考而赞襄内治。俭勤昭澣濯之风。鞠藐躬而 备笃母仪。言动示诗书之教。属丕图之肇缵。忻福履之方长。仰荷恩勤。敬稽盛典。合四海以致养。期永奉夫崇徽。总百禄以承欢。冀溥沾夫庆泽。肃循经礼。虔展悃忱。谨告 天。 地。 宗庙。

社。 稷。率诸王。贝勒。文武群臣。恭奉 册 宝。上徽号曰。 崇庆皇太后。伏愿纯嘏茂膺。寿祺多益。彤廷宝册。鸿名并高厚以无疆。紫极春晖。爱日与升恒而俱永。臣诚欢诚忭。稽首顿首。谨言。 上行九拜礼。毕。复原位立。 皇太后还宫。 上出。升舆。还宫。
○上诣 皇太后宫问安。
○命喀尔喀扎萨克等。详议定界防守事宜。谕总理事务王大臣曰。准噶尔虽遣使乞和。而防边之事。自宜豫筹。纵彼极其恭顺。遵旨定议。亦不能保其久而不变。朕意彼之乞请。诚与不诚。俱可勿论。惟严备边疆而已。其严备之道。又当计其久远而便益者。盖我大兵之兴。原为保护喀尔喀。而驻札 多年。既占其游牧之地。又用其供运之力。在彼诚不免拮据。而内扎萨克蒙古之在军营 者。或有一二无知之徒。不免以我等为喀尔喀故。以致历此艰苦为辞。殊不知众扎萨克蒙古等。首先归顺于我 太祖 太宗之时。与满洲无异。奔走效力。即如一家。喀尔喀等。虽在后归顺。蒙我 皇祖 皇考历年惠爱。视伊等亦同一家。初无二致。此次行师。非特保护喀尔喀。亦为遍安众蒙古 之计也。但为时既久。事多未便。经我 皇考洞鉴。念黄教生灵。欲息军旅。曾降 谕旨。朕惟仰体 皇考圣心。欲悉彻大兵。休息众人。现今在喀尔喀戍守之兵。宜如何彻回。应否仍留驻若干。驻札应在何处。其喀尔喀之游牧。如何防护。卡伦后殿。如何安设之处。著详悉定议具奏。 再与准噶尔议定边界之事。已经往召额驸策凌。王丹津多尔济。俟其到时。令与尔等公 同酌议。此定界之事。乃关系众喀尔喀之游牧。永远生计。必谘询部众。公同商定。始可受益。而扎萨克甚多。不便并令至京。著行文喀尔喀众扎萨克等。将应如何定界。及伊等游牧。或用已力防守。或仍须内扎萨克。与满洲兵保护。着各出已见以闻。俾知朕之彻兵。并非不念伊等而外视之也。特筹其生计有益。久远可行。伊等其知朕恩恤之意。共计久远便宜之道。定议具奏。奏到时。朕详览众议。其 言是者。朕将斟酌采用。即有未协。朕亦容之。不加责备也。
○又谕。朕前闻淮分司所属。庙湾。新兴。临兴。白驹。刘庄。伍祐等六场。今岁秋收歉薄。恐灶户煎丁。有贫苦乏食者。已曾于高斌奏事折内。谕令加意赈恤。毋令失所。今思冬春寒冷之际。及明岁青黄不接之时。贫灶糊口维艰。不得不预为筹画。著该盐政高 斌。会同总督赵宏恩。将乏食灶户煎丁。遵照民赈之例。一体加恩。务令均霑实惠。不许胥 役地棍等。侵蚀中饱。

史/编年/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八/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上/14日(P.312-1)


○己卯。以尊上 崇庆皇太后尊号。颁诏天下。诏曰。朕惟自古帝王。膺图御宇。溯风化之有基。教由慈壸。展显扬之夙志。礼重隆称。尧母纪美于陶唐。太姒表徽于姬室。彝伦钜典。熙代鸿规。钦惟 圣母皇太后。德协乾元。恩侔坤厚。温恭秉性。聿彰蔼吉之音。俭约持躬。并赞肃雝之化。奉庭闱而笃孝。孚鉴 天心。居宫掖以宣勤。恪襄内治。佐我 皇考重华之盛烈。启予国家奕叶之休嘉。诞育藐躬。备劳抚鞠。恩施覃厚。推仁惠以垂谟。牖迪维周。本诗书而示训。畴昔感深 母教。长黾勉于一心。今兹仰答 慈徽。共尊亲者万国。矧昇平之永庆。喜福祉之懋膺。亿兆嵩呼。近依殿陛。梯航云集。远贡共球。用抒臣子之诚。敬效尊隆之典。礼仪具肃。 谘考佥同。祗告 天。 地。 宗庙。 社。 稷。于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率诸王。贝勒。大臣。文武群臣。谨奉 册 宝。恭上 皇太后尊号。曰。 崇庆皇太后。懽愉并洽于宫庭。膏泽宜均于海 宇。所有事宜。开列于后。一。在内亲王之福晋以下。公之妻以上。著加恩赐。一。外藩蒙古诸王之福晋以下。公之妻以上。著加恩赐。一。民公侯伯以下。二品大臣以上命妇。著加恩赐。一。从前尚过公主格格之额驸等。照伊等品级。著加恩赐。一。从前恩诏后。升职加衔补官者。悉照现在职衔。给与封典。一。在京文官四 品以上。武官三品以上。著各加一级。一。在京王公文武官员。任内有降级罚俸住俸者。咸 与开复。又在京官员。现在议降议罚者。悉与豁免。一。外藩蒙古王公以下。台吉以上。有罚俸住俸者。咸与开复。其现在议罚者。悉与豁免。一。京城巡捕三营兵丁。著加恩赏给一月钱粮。一。除十恶不赦外。犯法妇人。尽行赦免。一。上三旗包衣佐领下拜唐阿及太监等。著赏给一月钱粮。一。上三旗辛者库当差妇人。著酌议赏赐。一。罚赎积谷。原以备赈。冬月严寒。鳏寡孤独贫民。无以为生。著直省各督抚 令有司。务将积谷酌量赈济。毋令奸民假冒支领。一。各处效力赎罪人员。向无定限。多致苦累。殊堪矜悯。著该管官。查系已满三年者。声明犯罪缘由。奏请酌量宽免。一。内务府庄头等。所有累年积欠。在雍正十二年前者。著查明请旨豁免。於戏。隆名丕峻。铭苕琬以扬庥。纯嘏弥增。溥夤埏而锡福。布告天下。咸使 闻知。
○吏部议覆。光禄寺少卿德尔弼奏。请将内务府总管。照侍郎品级。改为从二品。并 议将内阁学士。亦改为从二品。从之。
○吏部议覆。湖南巡抚锺保等疏。请移湘乡县县丞。驻永丰市。湘乡县武障司巡检。驻娄底市。临湘县土门巡检。驻桃林。兼管土门地方。零陵县县丞。驻周堂寺。沅陵县县丞。驻荔溪。裁汰新田县白面寨巡检一员。添设城步县横岭峒巡检一员。应如所请。从之。
○户部议准。内阁学士岱奇奏。旗员历任外省。有在任所置产者。令各自首出。交该省督抚。勒限责令变 价回旗。如有隐匿不报。查出财产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议处。得旨。依议。向来涿州地方。旗人在彼居住者甚多。有广置田产。为恒居常业之计者。有躲避差役。苟且偷安者。伊等身系旗人。久居民地。介乎两歧之间。稽查殊有未便。若言京中无产养活。现今畿辅之地。设立井田。营治地亩。俱有田可耕。尽可谋画 生理。将此等人口。移往彼处。垦种井田。以图养赡。似属妥协。著八旗大臣。查明详议具奏。
○又议准。奉天府府尹宋筠疏称。复州属。复盛复宁复古等三社。并宁海县之积金一社。附别社完粮地亩。均请照银地额数。改征银两。从之。
○又议覆。安庆巡抚赵国麟疏报。雍正十二年。安庆等七府州属。开垦水田。二十九顷八十九亩有奇。旱田。一十二顷九十五亩有奇。并寿州民人认垦旱地。六顷十亩有奇。应令该抚。俟升科之年。照额征解。从之。
○又议覆。总督衔浙江巡抚程元章疏报。雍正 十二年。嘉兴等七州县。开垦并改垦田地山草荡河。共一百五十三顷九十八亩有奇。又定海县。垦户开垦田。三顷九十五亩有奇。所有应征银课米石。均令按年照数征收。其上虞等县。额外开垦田地。应令该抚查实。照例升科。从之。
○兵部议准。副都统李元亮疏请。汉军养育兵等。准与汉军武童。一体考试。从 之。
○又议覆。广西右江总兵官潘绍周疏称。广西武弁缺员。有距省遥远者。应酌量品级 崇卑。令总督提镇。分别就近委署。查镇属员弁无多。若都司守备缺员。即令总兵委署。于体制不合。应请嗣后广西都司守备缺员。就近令提督拣员委署。仍即报明总督。游击以上。无论远近。仍令总督拣员委署。从之。

史/编年/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八/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上/15日(P.314-2)


○庚辰。 上诣 奉先殿行礼。
○诣 火神庙行礼。
○谕总理事务王大臣。礼部议 覆僧道给与度牒一事。虚文多而实际少。与朕意尚不相符。朕之谕令清查僧道者。并非博不尚佛老。屏斥异端之名也。盖以僧道之中。有应付。火居。二种。借二氏之名。而作奸犯科。肆无忌惮。恐将来日流日下。更无所底止。是以酌复度牒之法。辨其薰莸。判其真伪。使有志焚修者。永守清规。而市井无赖之徒。不 得窜入其中。为佛老之玷。此乃培护二氏法门之深意。望其肃清严整。若朕有沙汰僧道 之心。则何不降旨勒令伊等还俗。而乃酌复度牒之制。慎加甄别。又何为乎。至于给发度牒一事。若经由僧道录司之手。势必又滋苛索之弊。且礼部议称度牒一张。交银三钱。夫交官者虽仅三钱。而本人之所费。恐十倍于此矣。此等之人。亦吾赤子。朕岂忍歧视。而使之不得其所乎。僧有宗门教门律门之分。皆遵守戒律。清净焚修者。即应于此中选择僧录司。以为缁流之领袖。或亦可行。至于应付 僧徒。皆令受戒。给与度牒。若不愿受戒者勒令还俗。此事礼部所议。多有未备。著总理事务王大臣。会同九卿。定议具奏。若有以此举为多事。无益僧道。而徒滋烦扰者。亦准奏闻。请旨。
○兵部议覆。左副都御史署甘肃提督二格奏。查从前散给兵饷。常有不肖队目。将饷银收回。指扣还欠项之名。任意掯留。甚至 尽行侵用。现今刊发流单式样。严饬五营。将兵丁应关饷银数目。填注单首。如有欠项者。 将所欠何项。作何分季扣还。并已扣现扣未扣数目。逐一开明。令将备等查扣清楚。足兑包封。当堂呈验。连单给发。兵丁照单领银。可免侵渔之弊。并请通行直省各督抚提镇。亦照此办理。应如所奏。从之。
○又议覆。吏部尚书署陕西总督印务刘于义奏称。肃州城守营所设守步兵丁。足以敷用。惟一切远役。必须马兵协济。请于新兵内。摘马兵五十名。步兵一百五十名。守兵三百名。又肃州镇标。原 议挑足战兵三千名。肃州镇营制。向系马八步二。今添募之兵。应仍照马八步二补额。其镇标。除拨入城守营马兵五十名外。尚有新旧马兵二千五十名。不敷马兵三百五十名。先于新旧步兵内。挑选精壮拔补。如不足数。再行召募补额。至肃镇。除拨入城守营步兵一百五十名外。尚有步兵三百八十六名。不 敷步兵二百十四名。除可以拔补马兵若干名外。其馀按照步兵不敷之数召募。均应如 所请。从之。
○以署兵部刑部尚书傅鼐。为刑部尚书。仍兼管兵部尚书事务。
○以陈世倌。实授都察院副都御史。
○以右春坊右中允任启运。署日讲起居注官。
○以故奉恩将军尤奇之子寿克袭职。
○西安按察使何师俭。因病解任。以原任直隶按察使魏定国。署西安按察使司按察使。
大清高宗法天隆运至诚先觉体元立极敷文奋武孝慈神圣纯皇帝实录卷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