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清史纪事本末
开国法制、兵制及官制
卷十二 

      明神宗万历十五年,春正月,满洲始定国政。禁悖乱,戢盗贼,法制以立。

      四十三年,冬十一月,满洲置理政听讼大臣五人,札尔固齐(蒙古语理事官也)十人佐理国事。凡有听断之事,先经札尔固齐十人鞠讯,然后言于五大臣。五大臣亲行复审,然后言于诸贝勒。众议既定,犹恐有冤抑,国主更详问之,详慎讼狱,国人称之。 十二月,满洲定兵制。先是万历十一年,满洲以甲十三副攻图伦城,破之,益厉兵力,得以次削平诸部。初定出兵校猎,不计人数之多寡,各随族党屯寨而行。每人各取一矢,凡十人设长一人领之,其长称为牛录额真。后于二十九年正月间,以诸国俫服人众,编三百人为一牛录,每牛录设一额真(后改称为牛录章京,即佐领),至五牛录设一甲喇额真(后改称甲喇章京,即参领),五甲喇设一固山额真(后改称固山章京,即都统),每固山额真左右设两梅勒额真(后改称梅勒章京,即副都统)。初设有四旗,旗以纯色为别,曰黄、曰红、曰蓝、曰白。至是增设四旗,参用其色镶之,幅之黄、白、蓝者,缘以红;幅之红者,缘以白,共为八旗。行军时地广则八旗并立,地狭则八旗合一路而行。军士禁喧嚣,行伍禁搀越。当两军交战,被坚甲执长矛大刀者为前锋,被轻甲善射者自后冲击,俾精兵立马他处,相机接应焉。

      四十六年,夏四月,满洲颁定练兵之制。其法,每一牛录制云梯二,出甲二十以备攻城。凡兵士自出兵日以至班师,各随牛录勿离,如离本纛,执而诘问之。甲喇、牛录等管官不以所颁法令申诫众军者,各罚马一匹。若谕之不听,敢违军令者,论死。凡攻城,不得一二人争先竞进,若一二人轻进致受损伤者,赏不及,虽战死,不为功。迨列阵既定,然后先登者,始录其功,有一二人先登陷城者,即驰告本旗大臣。俟一军毕登,然后鸣螺,俾众军听螺声而并进焉。

      四十八年,春三月,满洲改设八旗官,分总兵官为三等,其副将、参将、游击亦如之。各牛录额真俱为备御官,每牛录下设千总四人。后设蒙古、汉军各八旗,其旗色与满洲八旗同。 夏六月,满洲设纳言之木于门外,赴诉者,书其状而县之木。

      熹宗天启六年,秋九月,满洲主皇太极嗣位,集诸贝勒议定官制。初,满洲主努尔哈赤起自部落,诸事草创,设官甚简,其后削平诸部,创制八旗,每旗设总管大臣(即固山额真)一,佐管大臣(即梅勒额真)各二,又设理政大臣五,札尔固齐十,往往即以总管或佐管等兼之,不皆分授。至是建议,每旗仍各设总管大臣一,是为八大臣,凡议国政,与诸贝勒偕坐,共议之;出猎行师,各领本旗兵行,一切事务,皆听稽察。其佐管大臣,每旗仍前设各二,此十六大臣,赞理本旗事务,不令出征。又每旗各设调遣大臣二,此十六大臣出兵驻防,以时调遣。所属词讼,仍令审理。(后为驻防副都统、前锋统领、护军统领诸职)

      思宗崇祯二年,春三月,满洲定蒙古军例。 夏四月,满洲设立文馆,命儒臣分职,一翻译汉字书籍,一记注朝政得失。 秋八月,满洲定行军赏罚例。

      四年,春二月,满洲定出征军例。 秋七月,满洲设立六部,每部以一贝勒主之(即管部),各有满洲、蒙古、汉承政(即尚书)一,参政八(即侍郎)。惟工部则十员,满八,蒙、汉各二。启心郎(即翻译员)一,惟工部二,满、汉各一,笔贴式无定额,视各部之事务繁简而补授之。

      五年,春二月,满洲主谕刑部禁赌博,定城守官三年考察之例。

      九年,春三月,满洲改文馆为内三院。一名内国史院,设大学士一,学士一;一名内秘书院,设大学二,学士一;一名内弘文院,设大学士一,学士二。 夏五月,满洲设都察院。

      十年,夏四月,命贝子堪罗托博议国政。每旗复设议政大臣五员。

      十一年,夏六月,满洲设理藩院,专治蒙古诸部事。 秋七月,满洲更定部院官制。先是部院诸衙门设满洲、蒙古、汉承政各三四员,其馀皆为参政,凡二等。至是大学范文程等奏请每衙门止设满洲承政一员,以下酌量设左右参政、理事、副理事、启心郎、额者库(即主事)各官,凡五等。从之。

      清世祖顺治元年,冬十月,帝入京师,即位,定内外文武官制。内自阁部至庶司,外藩臬守令,提镇将弁,略访明制而损益之,兼用满、汉人。 又定八旗都统、副都统、统领、驻防、将军、都统、副都统,均由兵部开列具题补授。守卫陵寝总管、翼领白塔监守,信炮总管、牺牲所所收,黑龙江、吉林管水手官,皆系八旗公中升补之缺,均由兵部引见补授。在京骁骑参领以下官,驻防协领以下官,由各旗引见补授。前锋护军参领以下官,由各该统领引见补授。五品以上,咨兵部月终汇题,六品以下,咨兵部注册。其驻防岭催升补骁骑校,附入月终汇题。 分置满洲、蒙古、汉军八旗于京城内。 设骁骑营、亲军、前锋营、护军营、领侍卫府、提督九门步军营、内府三旗、盛京八旗驻防、直省八旗驻防,随各省形势设将军、都统。或但设城守尉、防守尉、直省绿营兵。总督所属为督标,巡抚所属为抚标,提督所属为提标,总兵所属为镇标,副将所属为协标,河道总督所属为河标,漕运总督所属为漕标。外藩札萨克各旗(凡二十五部,为五十一旗),守卫陵寝兵。

      二年,夏闰六月,除割脚筋及贯穿耳鼻法。 秋七月,增设御史十五员。

      三年,夏四月,裁各府挂衔别驻推官及大小县主簿。

      四年,冬十一月,设四川总督一。

      五年,春二月,设六部汉尚书及都察院汉都御史各一员。 夏四月,增户部十四司汉主事各一。

      八年,夏六月,定在京满汉诸臣犯罪,必奉旨革职,然后关刑部审问。 秋七月,以翰林院官分隶内三院,称内翰林国史院、内翰林秘书院、内翰林弘文院。

      九年,春正月,增都察院御史四十员。 夏四月,裁各道御史二十员。 设宗人府衙门。

      十年,夏四月,定御史为二十员。 六月,制寺人不过四品。

      十一年,夏六月,照成例以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及东宫三太、三少用为文武大臣加衔。

      十三年,春三月,选满汉词臣八人,以原衔充日讲官。 秋七月,定内外大小官员,凡受赃十两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其家产入官。 撤各省守催钱满官。 八月,命三年一大阅,定为例。 停遣满官榷关。 冬十月,定每年六月内审定立决重犯,俟七月具奏正法。 裁六科汉军副理事官。

      十五年,夏五月,裁直隶总督,改设巡抚一员。 秋七月,设殿阁大学士,除去内三院秘书、弘文、国史诸名称。 增设各道御史三十员。 分设闽、浙两省总督各一。 九月,设中和殿、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大学士。 冬十一月,定宫闱女官名数品级及供事宫女名数:乾清宫夫人一,秩一品;淑仪一,二品;婉侍六,三品;柔婉二十,芳婉三十,俱四品;尚宫局尚宫、司纪、司簿各二,司闻四,女史六;尚仪局尚仪一,司药二,司籍、司宝、司赞各四,女史三;尚服局尚服一,司仗四,司宝、司衣、司饰,女史各二;尚绩局尚绩一,司制四,司珍、司彩、司计,女史各二;宫正司宫正、女史各二,俱六品;慈宁宫贞容一,二品;慎容一,三品;勤侍无品级。

      十六年,春正月,谕吏部:旧制内阁止有大学士及典籍、撰文、办事中书,原无学士、侍读学士等员,今见在满汉学士俱以原官留任,嗣后不必再补,典籍、撰文、办事中书照旧满汉兼设,其满官侍读学士以下各员,俱改为中书舍人,仍照见在品级加衔。应用员数,察照职掌,会同内阁议奏。翰林院设满汉掌院学士外,不必再设满汉翰林官。 闰三月,申严诬告之禁。 五月,照旧例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各三员。 冬十月,定进士除庶吉士外,著俱以推官、知县用,不得除授知州。因品级太悬也。

      十七年,春正月,禁士子不得妄立社名。科众会盟,其投剌往来,亦不许用同社、同盟字样,违者治罪。 三月,定八旗汉字官名。固山额真,汉字称为都统;梅勒章京,汉字称为副都统;甲喇章京,汉字称为参领;牛录章京,汉字称为佐领;昂邦章京,汉字称为总管。满字皆依旧。 秋七月,停遣御史巡按各省。 冬十一月,仍设巡按御史。

      十八年,夏五月,停各省巡按差。 秋七月,复改内阁为内三院。 罢进士观政例。 八月,定直省各设总督一员。 九月,增设直隶、山西、山东、河南、云南五省提督。 冬十月,裁顺天巡抚,归保定巡抚兼管,以直隶已设总督故也。 十二月,定营千总为正六品,把总为正七品。

     卷十 ↑返回顶部 卷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