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淳熙三山志
卷十
卷十一 

    垦田

    户口

    僧道

    ○垦田

    园林、山地、池塘、陂堰等附

    州境分划,自萧梁始。前望建安,后抵南安,则今郡界也。【时莆田属南安。】异时地旷民稀,事简役少。在隋,犹以为一闽县耳。唐初抚定,遂复以州名之。岂丁氓日滋,庸调浸繁,不可以县治耶?世运推移,迄今又五百馀年,废兴相环,制度不知几变矣。田苗之隐核,户版之登耗,简稽之详略,吏傔之众寡,【(底本作“吏缣”,据库本、崇抄改。)】欲循初至末悉言之,未能也。姑取其籍于今者,而系之说于后云。

    垦田:

    四万二千六百三十三顷一十八亩二角三十三步:宋时以“步”为计算土地面积之最小单位,60步为1角,4角为1亩,百亩为1顷。)

    民户,三万五千三百八顷七十二亩一十三步;

    寺观户,七千三百二十四顷四十六亩二角二十步。

    园林、山地、池塘、陂堰等:

    六万二千五百八十八顷五十一亩二角四十五步:

    民户,四万六千七百八十七顷九十二亩一角二十步;

    寺观户,一万五千八百顷五十九亩一角二十五步。

    闽县:

    田,三千三百五十八顷二十五亩一角一十四步:

    民户,二千五百四十六顷六十亩三角三十五步;

    寺观,八百一十一顷六十四亩一角三十九步。以上二数比总数少一顷,(底本如是,他本同。)

    园地等:三千三百五十二顷三十二亩一角五十七步:

    民户,一千七百二十五顷三十三亩二角二十三步;

    寺观,一千六百二十六顷九十八亩三角三十四步。

    侯官县:

    田,二千九百九顷九十三亩二角九步:

    民户,一千九百二十九顷二十六亩一角五十五步;

    寺观,九百八十顷六十七亩一角四十四步。(底本作“四十四步”,崇抄作“十四步”,但皆与田总数有出入。)

    园林等,八千二十四顷九十六亩一角三十五步:(底本误书“九十六亩”为“九十六顷”,据崇抄改。)

    民户,四千九百四十六顷二十一亩四十三步;(底本作“二十一亩”,崇抄作“二十三亩”,则符园林总数。)

    寺观,三千七十八顷七十三亩五十二步。

    怀安县:

    田,二千六百三十四顷五十一亩一角一十六步:

    民户,一千八百四十八顷八十亩三角五十四步;

    寺观,七百八十五顷七十亩一角二十二步。

    园地等,四千八百五十二顷七十亩二角四十四步:

    民户,二千八百二十七顷六十一亩一角三十八步;

    寺观,二千二十五顷九亩一角六步。(底本“二千二十五顷”,符总数,崇抄作“二千八百二十五顷”。)

    福清县:

    田,五千三百三十顷八十七亩三角一十三步:

    民户,四千六百五十一顷一十八亩三角三十五步;

    寺观,六百七十九顷六十八亩三角三十八步。

    园地等,五千三百二顷七十九亩二角一十三步:

    民户,四千九十八顷九十亩一角五十九步;

    寺观,一千二百三顷一十九亩一十四步。园地各数,(底本如是,他本相同,但细数与总数有出入。)

    长溪县:

    田,八千二百六十八顷三十四亩九步:

    民户,七千七百一十四顷七十二亩一角五十二步;

    寺观,五百五十三顷六十一亩二角一十七步。

    园地等,七千八百三十六顷三十九亩一十八步:(底本“七千……”,崇抄缺“七”字。)

    民户,七千三百七十五顷八十三亩三十九步;

    寺观,四百六十顷五十五亩三角三十九步。

    古田县:

    田,六千九十顷四十一亩五十三步:

    民户,五千四十三顷八十二亩二角一十六步;

    寺观,一千四十六顷五十八亩三角三十七步。以上细数相加比田总数多一角,(底本如是,他本同。)

    园地等,七千二百二十九顷一十七亩一角五十九步:

    民户,四千九百一十六顷六十亩三角五十八步;

    寺观,二千三百二顷五十六亩二角一步。以上总、细数出入10顷。(底本为“五十六亩”,崇抄作“五十五亩”。)

    连江县:

    田,二千五百五十七顷五十六亩二角三十五步:

    民户,二千二百六十五顷九十九亩二角四十三步;

    寺观,二百九十一顷二十六亩三角五十二步。

    园地等,三千三百九十三顷一十五亩二十步:

    民户,二千九百四十九顷三十三亩五十九步;

    寺观,四百四十二顷八十一亩三角二十一步。

    长乐县:

    田,二千四顷一十一亩二十四步:

    民户,一千八百一十二顷四亩一角;

    寺观,一百九十二顷六亩三角二十四步。以上总、细数出入30亩,(底本、他本同。)

    园地等,一千六百三十五顷九十九亩三角三十二步:

    民户,一千三百九顷二十六亩二角四十九步;

    寺观,三百二十六顷七十三亩四十三步。

    永福县:

    田,二千八百二十八顷三十五亩二十六步:(底本作“三十五亩”;崇抄作“三十亩”,反不符细数。)

    民户,二千三百八十九顷七十八亩四十步;

    寺观,四百三十八顷五十六亩三角四十六步。

    园地等,八千六百九十三顷五十四亩二角一十九步:

    民户,四千一百四顷七十七亩四十九步;

    寺观,一千九百八十三顷七十七亩一角三十步。以上园地数,(底本与各本相同,但总、细数相差2605顷。)

    闽清县:

    田,二千一百一十顷一十五亩一角三十二步:

    民户,一千七百四十九顷二十五亩二角三十三步;

    寺观,三百六十顷八十九亩二角五十九步。

    园林等,五千四百六十二顷四十九亩二角三十步:

    民户,四千三百七十九顷七十五亩二角二十七步;

    寺观,一千八十二顷七十四亩三步。

    罗源县:

    田,一千六百九十一顷七十五亩三角三十九步:

    民户,一千四百二十三顷九十九亩二角三步;

    寺观,二百六十七顷七十六亩一角三十六步。

    园地等,三千四百六十二顷一十九亩一角二十三步:

    民户,二千六百八十四顷八十亩三角三十二步;

    寺观,七百七十七顷三十八亩一角五十一步。

    宁德县:

    田,二千八百四十八顷九十一亩三步:

    民户,一千九百三十三顷九十二亩二角七步。(底本作“一千九百三十五顷”,不符总数,崇抄作“一千九百三十三顷”,与总数相当,据改。)

    寺观,九百一十五顷六十八亩一角五十六步;

    园地等,五千三百四十三顷七十六亩三角五十四步:此数与以下细数比较,多出二十三顷十亩,底本与他本皆同。)

    民户,四千八百三十四顷四十五亩三角二十四步;

    寺观,四百八十九顷二十一亩三十步。

    初,伪闽时,垦田一万四千一百四十三顷一十六亩有奇。白配钱二万三百八十四贯四百有奇。斛㪷九万二千七百馀石。外,官庄田不输夏税,惟征租米八万一千三百四十八石有奇。皇朝太平兴国五年,【(底本作“五言”为误书,据崇抄改。)】有言:“两浙大户租赋反轻,贫下之家输纳则重”。【是时,本州隶两浙。】乃诏朝臣王永、高象先赴州相度。于是官、私田产,概命弓量。以伪闽时沿征白配钱米,裒为租额。【(底本作“衮为租额”,据库本、崇抄改。)】均定:总夏税钱二万三百八十四贯有奇,苗米十七万三千九百四十馀石。【咸平初,始分析科。】未几,复诏著作佐郎李妥再至,始蠲异时诸杂沿征物色,更以官私田产均为中、下两等定税:中田,亩产钱四文四分,米八升;下田,亩三文七分,米七升四勺。园,亩一十文。丁,人输钱百。总为:夏税钱,一万五千六十三贯二百六文;米,一十万二千五百二十八石四斗六升八合。【沈存中《笔谈》载:“两浙,钱氏时,田,亩米三斗。太平兴国六年,遣王方贽定税,悉令亩出一斗。谓不可循伪国法。惟福、建犹循旧额。盖当时无人论列,遂为永式。”岂存中未之考乎?】咸平初,夏税及身丁钱,总二万九千七百四十四贯有奇。大中祥符四年,诏放身丁钱。独夏税七千六十九贯有奇。自后苗米一十万七千馀石。【庆历中见。】元祐中,产钱八千五十九贯二百一文三分三厘,米一十一万一百五十五石三斗四升三合。建炎以来,夏税仅增旧额七千有奇,米仍旧。绍兴十九年,行《经界法》:田以名色定等,乡以旧额敷税。列邑之地,【(底本作“列邑之地”,库本同,崇抄作“列色”。)】各有高、下、肥、硗;一乡之中,土色亦异。于是,或厘九等,或七等,或六等,或三等。杂地则或五等,或三等。多者,钱五文,米一斗五升;【今独闽县晋安西乡产钱五文七分三厘七毫,侯官石门乡米一斗五升七合。底本、库本皆“一斗”,崇抄为“二斗”。)如它邑,皆钱自四文以下,米自一斗以下有差。】最少者,钱一分,米仅合勺。以今,垦田、若园林、山地等项,亩,较之国初,殆增十倍;夏税,比祥符后加一千馀缗;苗米,比庆历后加四千馀石。

    ○户口

    祖额:(“祖额”:指宋太祖开国时之户额、丁口额。)

    主客户二十五万九千二百九十:

    主户,一十七万一百三十七;

    客户,八万九千一百五十三。

    主客丁三十八万六千一百六十二:

    主丁,二十五万八千五百九十一;

    客丁,一十二万八千五百七十一。

    今额:

    主客户三十二万一千二百八十四:

    主户,二十一万一千五百九十;

    客户,一十万九千六百九十二。

    主客丁五十七万九千一百七十七:

    主丁,三十九万二千三百二十七;

    客丁,一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

    闽县:

    主户,二万二千二百三十二。

    口,四□□百八十三。【(底本作“四□□百八十三“,缺二字,崇抄作“四千一百八十三”,口反少于户,疑误。)】

    客户,一万五百一十三。

    口,一万八千五百一十三。【(底本作“一百八千……”,据库本、崇抄改。)】

    侯官县:

    主户,一万九千三百七十一。

    口,四万四千二百五十五。

    客户,七千五百四十五。【(底本作“客户七千五百四十户”,崇抄同,据库本改。)】

    口,一万四千九百三十五。

    怀安县:

    主户,一万六千三百七十三。

    口,四万九千八百六。

    客户,六千九百三十七。

    口,一万六千五百七十五。

    福清县:

    主户,三万七千八百九十一。

    口,一万四千六百四十七。

    客户,一万六百二十一。

    口,一万四千四十七。

    长溪县:

    主户,一万九千九百八十九。

    口,六万一千七百一十九。

    客户,二万六千三百三十五。

    口,三万四千七百七十四。

    古田县:

    主户,□万四千一百四十三。【(底本“主户”下缺一字,崇抄、库本同。)】

    口,六万二千七百六十三。

    客户,九千四百八十二。

    口,二万一千八百二十八。

    连江县:

    主户,一万三千八百八十四。【(底本只作“八四”,崇抄作“八十四”,据补。)】

    口,万九千四百一十四。

    客户,四千八百三十。

    口,一万二千二百三十九。

    长乐县:

    主户,九千一百五十六。

    口,四万七千二百一十九。

    客户,四千一百八。

    口,一万八百三十八。

    永福县:

    主户,九千五百八十一。

    口,一万一千二百七十六。【(底本于“七十六”后有“口”字,当为衍文,他本无,据删。)】

    客户,一万一千七百八十六。

    口,一万六千三百六十八。

    闽清县:

    主户,七千八百四十六。

    口,一万五千二百七十七。

    客户,六千七百□十二。【(底本缺一格,崇抄有“一”字。)】

    口,一万一千一百九十七。

    罗源县:

    主户,九千一百三十三。

    口,一万三千二百五十六。【(底本“六”字后有“户”字,他本无,据删。)】

    客户,三千二百五十六。

    口,五千五百四十四。

    宁德县:

    主户,一万一千八百四十九。

    口,二万三千六百四十三。

    客户,七千四百。

    口,一万五千五百三十二。

    七闽人民,自周职方氏已有其数矣。经秦,历汉,徙置江淮,遁亡岩谷,其存有几?【(底本作“道亡岩谷其□有几”,据崇抄、库本补正。)】

    吴永安三年,始属建安郡。【(底本作“二年”、“建安都”,据库本、崇抄改。)】是时,户□□千四十二,【(底本“户”下缺二字,崇抄作“户总一千……”,库本作“户仅二千……”,存注。)】口一万七千六百八。

    暨晋太康,分置晋安郡。【(底本作“分□晋安州”,库本同;崇抄作“分置晋安郡”,据补。)】户始三千八百四十三;口一万九千八百三十五。林世程《记》。【(底本“三十”下缺二字,注文只“书志”二字;崇抄作“三十八”,注亦“书志”;据库本补。)】永嘉之乱,衣冠南渡时,如闽者八族。益增复四千三百。【(底本作“益□复四千三百”,据崇抄、库本补。)】

    至隋,一万二千四百二十。【并□史。】

    唐开元,三万一千六十七。【《元和郡国志》。】富庶盖至是矣。【(底本作“富庶盖□是矣”,缺一字,库本同,据崇抄补。以上永嘉、隋、唐开元三处数字,不明是户数还是人口数。)】建中之世,户十二万九千五百二十二,口二十一万七千八百七十七。【《通典》。】元和,户更消减至一万九千四百九十四。【(以上底本行末均缺损一字,从库本、崇抄于“五百二十”下补“二”字,“元和户”下补“更”字。)《元和郡国志》。】百□谓:【(底本作“百□谓”,缺一字,库本同,崇抄作“百史谓”,仍从缺。)】元和中供岁赋者,浙西、东、福建八道。户较建中才四之一。【(底本作“户□天宝绳四之一”,崇抄作“户比天宝绳四之一”,库本作“户较建中才四之一”。按,上文无天宝年间之数,只有建中户口,下注户数又恰为建中户数之四分之一,因据库本改。)《志》书:户三万四千九十四,口七万五千八百七十六。往□又开元以后盛时之数也。】岂藩镇扰乱,吾闽虽无与,其还定安集亦不能如往时耶?【(底本“其”字下缺一字,崇抄作“其数定安集……”,据库本补。)】皇朝德泽深渥,【(底本作“深□”,库本作“深厚”,据崇抄补。)】邦人皓首不识兵革,以故生齿繁毓。国初,主客户凡九万四千五百一十。景德,一十一万四千八百六十二。“九域图”。【(底本作“九域图”,崇抄作“九域志”。)】治平,一十九万七千一百七十六。【治平“图志”。】元丰,二十一万一千五百四十六。【《九域志》。】建炎以来,户至二十七万二百有一,口四十万七千三百四十四。建炎“图志”。以今较之,户加建炎五之一,口加三之一。【按:《吏部格式》:建隆元年,敕应天下县,据现管主户,重升降地望。取四千户以上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一千户以上为“中”,以下为“中下”。又开宝六年敕:“五百户以下为'下县'。自今后,三年一度,取诸道、州、府现管户口升降。”景德《农田敕》:“诸州每年申奏丁口文帐,仰旨挥诸县,差本村三大户长,(底本作“县□本”缺一字,据崇抄补。)就门通抄,每年造帐,本县据户数收落,仍春季终闻奏。”】

    大中祥符二年,升降数目:

    闽县:八千三百五十二户。

    侯官:七千五百二十九户。

    怀安:七千七百九十三步。

    福清:八千四百七十六户。

    古田:六千八百五十户。

    连江:五千二百二十户。

    以上系“望”县。

    长溪:三千八百四十户。

    永福:三千六十七户。

    长乐:三千六百三十五户。

    以上系“紧”县。

    闽清:一千八百三十一户。

    罗源:一千四百七十一户。

    宁德:一千四百六十户。

    以上系“中”县。

    景祐四年,重行升降等第地望。

    闽县:八千三百五十二户。

    侯官:七千六百四十六户。

    怀安:七千七百九十三户。

    古田:六千九百二十二户。

    连江:五千二百二十二户。

    福清:八千四百七十六户。

    已上原是“望”县。不改升降,依旧为“望”县。

    永福:三千六十七户。

    长乐:三千六百三十户。

    长溪:三千八百四十户。

    原是“紧”县,不该升降,依旧为“紧”县。【(底本作“依紧为紧县”,前一紧字为书误,据上下文例改。)】

    闽清:一千八百二十一户。

    罗源:一千四百七十一户。

    宁德:一千四百六十户。

    已上是“中”县,不该升降,依旧为“中”县。

    而官户,二千四百四十三。

    闽县,二百三十户;(崇抄作“六百”。)

    侯官,六百八十四户;

    怀安,三百四十七户;

    福清,一百四十四户;

    长溪,三十八户;

    古田,三十二户;【(崇抄作“三十三”。)】

    连江,八十一户;

    长乐,一百四十户;

    永福,一百三十六户;

    闽清,一百一十一户;【(崇抄作“一十二”。)】

    罗源,五十三户;

    宁德,三十六户。

    寺观户,一千四百七十四。

    闽县:一百七十八户。产钱二百三十三贯四百六文。

    侯官:一百二户。【(崇抄作“二百二”。)】产钱三百一十四贯四百四十三文。

    怀安:一百六十九户。产钱二百二十四贯七百□文。【(底本作“□文”,缺一字,库本同,崇抄作“二文”,据补。)】

    福清:一百九十四户。产钱一百六十三贯五百五十六文。

    长溪:一百三十四户。产钱七十九贯六百八十一文。

    古田:一百六十一户,产钱一百二贯四百八文。【(崇抄作“一百三贯”。)】

    连江:九十五户。产钱九十贯四百八十六文。

    长乐:七十三户。产钱五十二贯三百三文。

    永福:七十户。产钱七十九贯七百八十四文。

    闽清:八十八户。产钱六十贯八百三十五文。

    罗源:六十一户。产钱五十六贯二十八文。

    宁德:四十九户。产钱五十一贯四百四十六文。

    已上,共为产钱一千五百九贯七十八文,并系旧产,除无名寺观外,【(底本作“除无宏寺观外”,崇抄同,据库本改。)】上件。可谓盛也巳。

    ○僧道

    《旧记》:系帐僧,三万二千七百九十五人。

    童行,一万八千五百四十八人。

    今:系帐僧,一万一千五百三十人。

    童行,二千九百一十五人。

    道士,一百七十人。

    闽县僧,一千八百八人。

    童行,四百八十八人。

    侯官县僧,一千九百五十人。

    童行,五百七人。

    怀安县僧,八百七十一人。

    三县道士,共一百五十人。

    福清县僧,一千四百人。

    道士,七人。

    长溪县僧,一千二百五十七人。

    道士,一人。

    古田县僧,一千一百一十三人。

    童行,八百七十八人。

    连江县僧,五百八十六人。

    长乐县僧,四百九十四人。

    童行,一十二人。

    道士,三人。

    永福县僧,五百三十二人。

    童行,二百七十八人。

    闽清县僧,五百六十六人。

    童行,一百六十七人。

    罗源县僧,四百九十二人。

    童行,一百四十八人。

    道士,八人。

    宁德县僧,七百六十四人。

    童行,三百一十一人。

    道士,一人。

    《旧记》谓:僧户与民参半。以今籍较之,直民田五之一。今民田若地八万二千馀顷,食民五十七万九千,黄中小老不计。浮屠氏田若地二千馀顷,食僧徒一万四千馀人。是民七人共百亩,而僧以二人食之。民产钱八千缗有奇,僧寺一千五百,不啻当民八之一。以故,州常赋外,一切取给于僧寺,有以也夫!

    《三山志》卷第十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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